内贼勾结外盗 偷油难逃严惩
2012-03-26 15:38: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吴起频道 | 作者:王一
2012年3月26日上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职务侵占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陈民生、王启飞、王涛涛三人因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年和4年,被告人高壮岭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7月11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民生将自己看管的吴起采油厂楼坊坪采油大队28-55井场的原油给被告人王启飞以每车18000元的价格卖了12车,其中,被告人王启飞驾驶的陕J19290号油罐车盗卖1车,其余11车由王启飞与陈民生电话联系好后,王启飞伙同王涛涛等人盗卖。王启飞等人卖掉原油后,将水装入罐内卸在长官庙集油站。2011年7月23日王涛涛驾驶陕J17256号油罐车在金佛坪延河草业院内准备卖油时被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民生利用看管原油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王启飞、王涛涛盗取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高壮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贩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民生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启飞、王涛涛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由于被告人王启飞参与次数、涉案数额比被告人王涛涛参与次数、涉案数额多,被告人王启飞的犯罪情节比被告人王涛涛犯罪情节较重,故对被告人王启飞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涛涛应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民生、王启飞、高壮岭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涛在案发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1年7月11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民生将自己看管的吴起采油厂楼坊坪采油大队28-55井场的原油给被告人王启飞以每车18000元的价格卖了12车,其中,被告人王启飞驾驶的陕J19290号油罐车盗卖1车,其余11车由王启飞与陈民生电话联系好后,王启飞伙同王涛涛等人盗卖。王启飞等人卖掉原油后,将水装入罐内卸在长官庙集油站。2011年7月23日王涛涛驾驶陕J17256号油罐车在金佛坪延河草业院内准备卖油时被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民生利用看管原油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王启飞、王涛涛盗取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高壮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贩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民生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启飞、王涛涛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由于被告人王启飞参与次数、涉案数额比被告人王涛涛参与次数、涉案数额多,被告人王启飞的犯罪情节比被告人王涛涛犯罪情节较重,故对被告人王启飞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涛涛应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民生、王启飞、高壮岭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涛在案发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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