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学“艺”盗车牌 敲诈钱财法难容
2012-03-16 09:53: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汉阴频道 | 作者:马文佩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阴县法院依法判处的被告人李某、毛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毛某从网络上看到盗窃、藏匿机动车牌敲诈钱财的报道后,密谋起意,于2011年5月至6月间,窜至汉阴县城区及附近乡镇偷盗、藏匿车牌60余副,并以此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从中非法获利3950元,经审理后,汉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毛某采取偷盗藏匿车牌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毛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并将予以追缴的非法犯罪所得返还给了受害车主。
利用偷盗车牌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近年来在各地屡有发生,但在汉阴县尚属首例。在此类案件中,一些受害车主为图省事,宁可选择交钱赎回车牌,也不愿意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部分受害车主也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更加疯狂地作案。在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汉阴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车主,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车辆的管理,尽量将车停放在小区院内等有电子监控的地方,在车牌被盗后,一方面要就近寻找车牌,另一方面要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银行账号等破案信息,以便严厉打击犯罪,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人李某、毛某从网络上看到盗窃、藏匿机动车牌敲诈钱财的报道后,密谋起意,于2011年5月至6月间,窜至汉阴县城区及附近乡镇偷盗、藏匿车牌60余副,并以此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从中非法获利3950元,经审理后,汉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毛某采取偷盗藏匿车牌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毛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并将予以追缴的非法犯罪所得返还给了受害车主。
利用偷盗车牌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近年来在各地屡有发生,但在汉阴县尚属首例。在此类案件中,一些受害车主为图省事,宁可选择交钱赎回车牌,也不愿意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部分受害车主也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更加疯狂地作案。在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汉阴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车主,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车辆的管理,尽量将车停放在小区院内等有电子监控的地方,在车牌被盗后,一方面要就近寻找车牌,另一方面要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银行账号等破案信息,以便严厉打击犯罪,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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