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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法律实施专项调查的建议
2012-03-10 18:5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东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以说,在此之前,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利用与管理等60多部环境或有关环境的法律、50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200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600余件。然而,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环保工作和环境法律的目标与期望来看,我国环境质量并未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数量的增长成正比。例如,随着环境法规数量的增多,环境污染恶化状况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些地区的环境污染程度不降反增。从涉及环境矛盾纠纷情况未看,一方面,环境矛盾纠纷和问题数量较多,另一方面,这些矛盾纠纷真正进入行政或司法的解决机制和渠道实际上很少。例如,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表明,截至2008年底,涉及环境的来信数量已达80000封左右,来访数量达70000批,这说明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环境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统计,2008年,包括重大污染事故罪一审结案的刑事案件(11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审结案的民事案件(1509件)、环保行政一审结案(1601件)案件共计才3121件。
申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备,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从以立法为重点,转向立法与法律实施并重的时代。“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虽然逐步完善,尤其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民事诉讼法修改,“污染环境罪”已经确立(原为"重太污染事故罪",降低入罪门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要建立,等等,这些制度将极大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尽管如此,这些制度仍需要细化,需要配套制度,例如,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如何
建立可操作性的公益诉讼具体制度,立法、司法乃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任重道远。而更为重要的是,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我们的环境、预防和化解涉及环境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环境法治寄予厚望,环境法治也确实应该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从而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了。因此,为完善环境治理和案件处理法律法规,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建议由立法机关牵头,司法机关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环境执法和司法专项调查,一是调查环境执法司法情况,二是为制定环境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调研,三是为探索环境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调研。
申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备,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从以立法为重点,转向立法与法律实施并重的时代。“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虽然逐步完善,尤其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民事诉讼法修改,“污染环境罪”已经确立(原为"重太污染事故罪",降低入罪门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要建立,等等,这些制度将极大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尽管如此,这些制度仍需要细化,需要配套制度,例如,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如何
建立可操作性的公益诉讼具体制度,立法、司法乃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任重道远。而更为重要的是,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我们的环境、预防和化解涉及环境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环境法治寄予厚望,环境法治也确实应该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从而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了。因此,为完善环境治理和案件处理法律法规,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建议由立法机关牵头,司法机关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环境执法和司法专项调查,一是调查环境执法司法情况,二是为制定环境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调研,三是为探索环境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调研。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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