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法院构筑妇幼权益司法保障屏障
2012-03-09 14:24: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陈忠强
从2010年至今,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突出司法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慎重地审结了一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两年多来,共审(执)结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1200多件。
该院建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民一庭设立了妇儿维权合议庭,在刑庭设立少年庭,集中审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其范围包括因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的婚姻纠纷,妇女、儿童财产权案件,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案件以及妇女、少年犯罪等案件,刑庭、执行庭、行政庭、人民法庭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维权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的方方面面,加大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办案法官耐心为受害方讲解法律,释明诉权,帮助她们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被害妇女、儿童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得到救济。
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罪犯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辩护权。
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女性犯罪往往与家庭纠纷、婚姻不幸等密切相关,办案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并适当给予同情和关照,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在参与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作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妇联、政协、学校等部门选任了5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执行等工作,增加维权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以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执行效率。
对生活困难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司法救助,为其减、缓、免交诉讼费等,涉及执行的,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与父或母共同生活均能征求其意见,同时注重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和和解思想工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有指定监护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突出实体处理的公正合理性。案件开庭前先进行调解,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至最低点,在离婚案件中,不仅考虑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同时考虑其性格,平时的行为习惯及家庭状况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对涉及抚育费纠纷案件中,在考虑抚育费标准时,有工资收入的严格按比例确定,无工资收入的,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判决。因客观情况变化要求提高抚育费的,依法给予保护;对因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宜州市人民法院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审判执行工作,使该项工作步入良性、高效的轨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该院建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民一庭设立了妇儿维权合议庭,在刑庭设立少年庭,集中审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其范围包括因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的婚姻纠纷,妇女、儿童财产权案件,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案件以及妇女、少年犯罪等案件,刑庭、执行庭、行政庭、人民法庭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维权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的方方面面,加大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办案法官耐心为受害方讲解法律,释明诉权,帮助她们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被害妇女、儿童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得到救济。
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罪犯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辩护权。
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女性犯罪往往与家庭纠纷、婚姻不幸等密切相关,办案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并适当给予同情和关照,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在参与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作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妇联、政协、学校等部门选任了5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执行等工作,增加维权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以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执行效率。
对生活困难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司法救助,为其减、缓、免交诉讼费等,涉及执行的,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与父或母共同生活均能征求其意见,同时注重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和和解思想工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有指定监护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突出实体处理的公正合理性。案件开庭前先进行调解,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至最低点,在离婚案件中,不仅考虑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同时考虑其性格,平时的行为习惯及家庭状况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对涉及抚育费纠纷案件中,在考虑抚育费标准时,有工资收入的严格按比例确定,无工资收入的,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判决。因客观情况变化要求提高抚育费的,依法给予保护;对因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宜州市人民法院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审判执行工作,使该项工作步入良性、高效的轨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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