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 凸显尊重保障人权
2012-03-08 11:30:11 | 来源:中新网
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王兆国表示,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因而此次修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了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如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等。
——完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如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程序等。
——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如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等。
——完善暂予以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如: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
此外,王兆国表示,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完)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王兆国表示,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因而此次修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了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如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等。
——完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如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程序等。
——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如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等。
——完善暂予以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如: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
此外,王兆国表示,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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