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情”携幼女私奔 触法律男子获刑
2012-03-07 10:48: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莲花频道 | 作者:肖婷
一年青小伙与一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结识、相恋,遭女孩家长强烈反对,继而双双私奔。在私奔后双方同居发生性关系,虽系双方自愿,但因侵犯了刑法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规定,构成强奸犯罪。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爱情”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现年26岁的张某于2011年5月与在莲花县某镇读小学六年级女孩李某相识,继而相恋。该恋情不久被李某父母发现,并进行了强行干预。2011年6月底,为躲避李某父母强行阻止,张某决定带李某一起外出务工,于是二人离开莲花,继而辗转到四川省某县,并开始同居。2011年8月19日张某与李某在乘坐重庆至韶关的火车时,被乘警抓获。
莲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恋爱期间,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张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为化名)
现年26岁的张某于2011年5月与在莲花县某镇读小学六年级女孩李某相识,继而相恋。该恋情不久被李某父母发现,并进行了强行干预。2011年6月底,为躲避李某父母强行阻止,张某决定带李某一起外出务工,于是二人离开莲花,继而辗转到四川省某县,并开始同居。2011年8月19日张某与李某在乘坐重庆至韶关的火车时,被乘警抓获。
莲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恋爱期间,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张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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