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席上遇“仇人” 借酒劲泄私仇
2012-03-01 16:1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五河频道 | 作者:焦罗
村民家办喜事,不料两“仇人”同坐一席,开始碍于情面还能克制,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双方频频恶语相向,最终将一场喜事搅成“闹剧”。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席间言语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项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项巍在本村李某家喝喜酒时,因席间言语冲突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期间,被告人项巍用拳头击打赵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鼻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项巍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项巍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项巍在本村李某家喝喜酒时,因席间言语冲突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期间,被告人项巍用拳头击打赵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鼻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项巍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项巍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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