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大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去年“两会”人大代表建议,整顿完善执行款物过付管理的做法给予好评。
2011年全省“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反映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手续繁杂、延期过付等问题。对此,山东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将执行款物过付管理列为当年的重点建设项目来抓。两会结束不久,即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执行款物专项大检查活动,通过对全省各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相应基层法院的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进行“地毯式”检查,发现代表提出的手续繁杂、延期过付等问题,主要是因为部分法院实行执行款定期过付、有的地方执行款账户设在政府财政部门、执行款支出审批繁杂等原因所致。
8月初,山东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就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各级法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此后,山东高院相继出台了多项举措,对全省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和强化:一是加强执行款物管理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目前已提交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完善执行款专户制度;建立延期付款告知制度,无论执行款延期过付是否存在法定事由,都要向权利人作出书面说明,做好释明工作。二是强化执行款物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山东高院研究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执行款过付审批标准,在对执行款过付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过付效率;取消执行款定期过付制度,实现执行款即时过付;加强票据管理,统一收付凭证,要求各地法院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人民法院案件过付款专用收据》。创新执行款物管理的工作方法。省法院正在着手建立全省统一的执行款信息化管理系统,使执行款的管理更加高效、透明,监督更加便捷、有力;将财产保全情况纳入审判管理;促进全省各级法院执行物品专门存放场所建设;拓宽执行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实现执行物品价值的最大化。如对于车辆、机械设备等存在存放贬值、易于毁损的物品,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关于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规定进行处置,在征得物品权利人的同意后,或者依照职权对执行物品委托评估拍卖或变卖后保全其相应的价款,以解决执行物品在存放过程中毁损贬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