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的力量
——探访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法官李伟
2012-02-13 09:33: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春节后上班的第二天,记者走基层来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锁金村人民法庭,初遇李伟法官,并没有感到他与其他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有什么不同,但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被他不断追求卓越的精神所感染,切身感受到平凡的力量。

  全身心投入办案

  1979年出生的李伟,于2005年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考入玄武法院,被分配到锁金村法庭。2年后开始独立办案,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简称道赔案)的审理,这一干就是5年多。

  道赔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受害一方或死或伤,怎能有好情绪,双方矛盾对立,化解一起道赔案件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些年,李伟每年办案均在350件以上,在全院办案数最多,案件调解率也最高,在70%以上,连续4年被玄武法院评为办案状元和“五好法官”,两次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法官和优秀法官。

  案多案难,又要把案办好,矛盾如何解决?对李伟而言,最缺的要算时间。工作7年多,他没休过一次假,连婚假也不例外,甚至因公受伤致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他却选择保守治疗带伤工作。他说,不是我不想休假,实在是案件太多,时间太少,忙不过来。

  李伟的生活近乎刻板:上午8时左右到办公室做准备,9时开庭,吃过午饭后看材料,下午2时继续开庭;晚上加班写裁判文书,12时左右睡觉。

  “一周基本上5天是这么过的。工作之外,我唯一的事情就是休息日陪陪妻子,抽时间参加一些体育锻炼,其余时间我会一整天待在家中或办公室看书、阅材料、写文章,这基本上就是我生活的全部。”李伟说。

  这样的生活,在很多人看来劳心费力又枯燥乏味。李伟坦言,工作虽然辛苦,但他很热爱,“每当看到案件当事人那期待的眼神,我就会油然而生一种使命感。”

  真正解决问题

  “当事人将案件诉到法院来,他们求的是真正解决问题。”李伟说。

  去年4月,一位姓王的驾驶员驾驶着货运车将50岁的张师傅撞成植物人。李伟后来查明,这位司机家中贫困,受聘的私营小公司经营状态也不佳。被撞的张师傅是家中的顶梁柱,妻子长期卧病在床。诉讼中,张师傅的妻子以其丈夫每年能挣10万元按20年计算提出赔偿200万元的诉求。双方不肯让步,案件陷入僵局。

  李伟先进行冷处理,之后,一次次耐心地做受害方的法律释明工作,受害方同意赔偿数额让步到80万元,但被告方仍不能接受。原告一气之下提出,钱我不要了,你把受害人抬回家养老送终。被告竟然同意了。原告向法官提出撤诉申请。

  李伟认为这起案件如果真的这样处理,从表面上看虽然结了,但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原告方有法定照顾义务,被告方不具有法定照顾义务,出现问题怎么办,将来受害人死亡了怎么办,遗产如何继承等等,案件中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李伟没有同意原告方撤诉,又一次把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十多次的谈话调解,最终双方以54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双方都给李伟送来了锦旗。

  在李伟受理的案件中,有些案情比较简单,但事实证据难以查清。他认为,对这类案件不能因为简单而一判了之,要耐心做好调解工作,解当事人的“心结”。

  有一起道赔案,原告诉称被告骑电动自行车将自己剐倒受伤,要求被告承担7048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其虽骑车从原告身边经过,但没有撞倒他,被告返回来扶原告是做好事,不同意承担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责任未做认定。庭审中,原告拿不出被撞的有力证据,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按规定,法庭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李伟没有这样做。他是这样想的,此案从证据上很难分清谁是谁非,如果一判了之,原告方肯定会上诉,双方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反而会将矛盾激化。他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指出被告方存在的一些过失,并从倡导中华民族诚实互爱、互容的美德上劝导双方,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方自愿拿出2000元补偿给对方,原告和被告还成了好朋友。

  审判的行家里手

  在李伟的办公室,他送记者一本他主要执笔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人民法庭常见案件审理指南》,书中收录了上百件由他审理的“精品案件”。

  这些年,在受理的道赔案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案件。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判例。李伟说,法官要办好案,必须认真钻研与审判实务联系紧密的法律理论,依法公正裁判,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

  在陈腊梅等诉南京某混凝土公司道赔案件中,原告的家属秦某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停在工地外的坡道上,在其下车察看过程中,搅拌车发生前溜,将秦某挤压在护坡上致死。这是一起因第三者责任险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认为秦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护范围内,故不同意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而该驾驶员却又是事故的受害者,那么该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这是在审判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均无定论的问题。

  李伟经过认真研究,以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为视角,并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分析,认为秦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虽然事故发生时其在车下,但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护对象,故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收录,成为同类型案例的裁判范例。

  谈到对道赔案新情况的处理,李伟谙熟其道,一口气列举了近十种情况。他审理的这些新类型案件,多数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还有一起被《中国审判案件要览》收录。

  在南京法院道赔案审理的圈内,李伟小有名气。不久前,他被市中院作为“全省办案标兵”申报到省高院参评。近5年,他结合审判撰写的理论研究文章有十多篇在国家、省级刊物上发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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