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的租户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2012-02-08 13:31:51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田琳
问:
我有一套房屋已经出租给刘某很多年了,这个租户已经6个月不交房租,我跟她说了几次,再不交钱就搬走,但是她还是不搬。最近房地产市场波动挺大,而且租房子非常操心,我想把房子卖了,又听说租户有什么优先购买权。她拖欠我这么久租金,还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有一套房屋已经出租给刘某很多年了,这个租户已经6个月不交房租,我跟她说了几次,再不交钱就搬走,但是她还是不搬。最近房地产市场波动挺大,而且租房子非常操心,我想把房子卖了,又听说租户有什么优先购买权。她拖欠我这么久租金,还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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