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法院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效果明显
2012-01-10 17:19: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青海频道 | 作者:晁兰军
青海省海东地区两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牢固树立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认真坚持“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1年全区法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669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2407件,调解率为51.55%;经调解后当事人自动撤诉1067件,自动撤诉率为22.85%,调撤率达74.4%。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分止争,海东中院于2006年制定下发了《民商事诉讼案件调解制度》,要求凡诉讼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的以外,均要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采取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审判人员调解与社会人员参与调解相结合等多种调解方式,努力做到“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社会和谐”。
同时,全区法院积极拓展调解领域,不断加强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努力打造“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2010年海东中院与海东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此项《规定》,海东中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此外,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为做到“案结事了”,全区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大胆尝试用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及时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收到了一定效果。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分止争,海东中院于2006年制定下发了《民商事诉讼案件调解制度》,要求凡诉讼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的以外,均要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采取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审判人员调解与社会人员参与调解相结合等多种调解方式,努力做到“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社会和谐”。
同时,全区法院积极拓展调解领域,不断加强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努力打造“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2010年海东中院与海东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此项《规定》,海东中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此外,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为做到“案结事了”,全区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大胆尝试用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及时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收到了一定效果。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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