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突围:立法填补盲区
2011-12-05 09:22: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正辉 苟连静
如何破解送达难题?北塘法院院长袁挺结合多年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建议:从立法着手。
袁挺分析,通观种种送达困境不难发现,法院书记员、当事人、送达辅助部门都牵涉其中,立法规定上的盲区使得三方权责不明,即使送达延迟也无据惩处;同时,立法规定上的严苛使得三方权力有限,教条遵从则效率低下,时有越轨则显得不严肃。
期待送达方式灵活化
书记员冯霞飞指出,我国法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首先就暗含了直接送达的优先性。但实际上,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经普及使用,实践中司法部门往往首先电话通知本人到法院领取,如果行不通则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法律规定比较死板。”北塘法院民一庭庭长陆华朝举例,代收人必须是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其实应该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地点要求是当事人的住所,其实工作场所等也可以成为送达地点;留置送达要求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实际上可以更灵活些,比如可以将留置送达的情形制作成书面通知,张贴于受送达人的住所门口,即视为送达;转交送达,可规定转交机关签收即为送达。
邮递送达有待规范
“邮寄人员未经法律授权没有公信力。”书记员王伟栋指出,老百姓普遍认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才是送达的主体,于是就出现了受送达人对邮寄送达工作的排斥、怀疑和不理解等情况,强硬拒签却无法惩处。
他建议对邮递诉讼文书的行为予以授权,规定邮递员送达有法律效力,同时邮递员若失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送达是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之后的最后途径,但“司法效果甚微”。在各种媒体业态蓬勃发展的今天,可以考虑网络、电视、广播等传播手段。此外,60天的公告期太久,建议立法上可以缩短。
惩罚部分人的失信行为
当事人不懂法也是破解送达难题必须考虑的因素。有的当事人对法院送达存在错误理解,认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材料,可能会留下对自己不利的凭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于是就千方百计拒绝或者逃避送达。
有的当事人企图规避法律,认为对法院送达的材料一概不收,法院的判决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没有办法。建议送达人员加强相关法律释明。
“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保护善良的当事人,惩戒恶意规避送达的当事人。”袁挺建议,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惩处,对于提供虚假地址、拒绝签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尤其是为规避债务而恶意规避送达的人,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袁挺分析,通观种种送达困境不难发现,法院书记员、当事人、送达辅助部门都牵涉其中,立法规定上的盲区使得三方权责不明,即使送达延迟也无据惩处;同时,立法规定上的严苛使得三方权力有限,教条遵从则效率低下,时有越轨则显得不严肃。
期待送达方式灵活化
书记员冯霞飞指出,我国法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首先就暗含了直接送达的优先性。但实际上,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经普及使用,实践中司法部门往往首先电话通知本人到法院领取,如果行不通则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法律规定比较死板。”北塘法院民一庭庭长陆华朝举例,代收人必须是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其实应该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地点要求是当事人的住所,其实工作场所等也可以成为送达地点;留置送达要求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实际上可以更灵活些,比如可以将留置送达的情形制作成书面通知,张贴于受送达人的住所门口,即视为送达;转交送达,可规定转交机关签收即为送达。
邮递送达有待规范
“邮寄人员未经法律授权没有公信力。”书记员王伟栋指出,老百姓普遍认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才是送达的主体,于是就出现了受送达人对邮寄送达工作的排斥、怀疑和不理解等情况,强硬拒签却无法惩处。
他建议对邮递诉讼文书的行为予以授权,规定邮递员送达有法律效力,同时邮递员若失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送达是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之后的最后途径,但“司法效果甚微”。在各种媒体业态蓬勃发展的今天,可以考虑网络、电视、广播等传播手段。此外,60天的公告期太久,建议立法上可以缩短。
惩罚部分人的失信行为
当事人不懂法也是破解送达难题必须考虑的因素。有的当事人对法院送达存在错误理解,认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材料,可能会留下对自己不利的凭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于是就千方百计拒绝或者逃避送达。
有的当事人企图规避法律,认为对法院送达的材料一概不收,法院的判决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没有办法。建议送达人员加强相关法律释明。
“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保护善良的当事人,惩戒恶意规避送达的当事人。”袁挺建议,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惩处,对于提供虚假地址、拒绝签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尤其是为规避债务而恶意规避送达的人,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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