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法院采用“柔性执法”方式的思考
2011-12-30 14:40: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勃
  所谓的“柔性执法”,它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是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随着我国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经济不断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持续不断地发生深刻变化。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司法领域内的管理体制虽经不断调整,但仍然难以适应社会剧烈变迁,以致社会管理的风险提高、社会矛盾层出不群,社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因简单、机械、生硬的社会执法方式引发的剧烈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基层法院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针对法院的暴力抗法和袭击法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日益增加。这就要求法院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的同时,既要保证法律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又要防范针对自身的不安全事情的发生,“柔性执法”似乎也已成为法院的最好的一个选择了。下面,我谈谈对于柔性执法的的一些认识和思考,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党和政府的全新的为民执政理念为法院的柔性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正在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行转型,经济社会各领域持续不断地发生深刻变化,一套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正在建立,逐渐取代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经济权力高度集中、政府统管社会的社会管理方式。党的“三个代表”思想已经写入宪法,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论断。柔性执法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意味着法院的工作中要以人为中心,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忽视人的需要。把人当成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等等规范价值得以产生的价值源泉,不能只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片面强调“依法执法”和法律上赋予的职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基层法院通过多年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和教育,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已经深入法官之心。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法官的思想和行为的时尚和准则。人性化执法正在成为基层法院法官积极改进执法方式和措施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柔性执法”正在成为基层法院的彰显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二、科学发展观为法院的柔性执法提供了可适用的方法依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它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谐执法理念解决了以单纯的司法强制力的方式处理多元社会矛盾下的法院的工作难题,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是解决目前基层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的重要的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下的法院工作思路是衡平的、善良的、具备社会责任良知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敢于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式想问题、分析对策,要敢于做事情,要敢于切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核心,在实践中实现。要擅长于从双方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诉求出发,实现双赢和多赢。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基层法院必须注重执法理念的更新,在日常工作中要用发展、变化、全面的视角看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将工作透明化,制度化,公式化,从工作形式上、制度上、实体上取得公正公平。基层法院通过实现法制的精神与思想,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措施,服务于社会和人民,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但是,柔性执法的实行,不就意味着执法力度的松弛,它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对“一切公权力皆来自人民的授权,任何执法权力的行使,必须顾及人民的利益要求并且遵循正当的程序和适度的规则”理念的实践。执法要有所作为,但不是胡乱作为。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柔性执法工作的基础。

  和谐是指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变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事的价值观、方法论,体现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关系。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发展、群众安定、社会治安有序的社会状态。司法工作的最佳状态是和谐社会的体现,是社会发展和共赢的关系,即法官与诉讼当事人的和谐,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案件处理实体与审理程序的和谐,法院审判管理与服务群众的和谐。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等现象都是与和谐理念相悖的,为此,柔性执法要求基层法院的法官树立和谐执法理念,态度上要与民为善,以一种恰当的方式进行执法,而不是对待诉讼群众持敌视态度,视诉讼群众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避免矛盾的直接冲突, 人为地激化和制造社会矛盾,从而促进诉讼关系的和谐。自古以来我国人民都以“和为贵”,基层法院用善意的好的方法去解决案件,往往会达到好的效果。如果法院法官对案件进行简单、粗暴的处理,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就会失掉群众对法院的信任,而要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真正化解群众的矛盾,就可以作为服务群众、赢得民心的具体实践。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求法院工作更注重群众路线,开动脑子想办法,妥善处理好群众纠纷,把“刚”性的法律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予以“柔化”,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互利共赢。因此,人性化的审判方式和执行方法必将不断创新和完善,刚柔并济方乃是执法办案之道。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推行柔性执法,是基层法院工作实行人性化执法的一个方法措施,必将引导法院改革的方向。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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