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意见规范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审理
2011-12-03 10:24: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晓敏
  11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天津高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落实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一项具体实践活动。

  据介绍,《意见》旨在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天津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在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中,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正确处理案件。

  《意见》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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