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如何为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
2011-12-15 16:24: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庆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集中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长期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在新形势下亟需探讨的课题。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组织专人针对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近年来该院为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相关经验,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近年来禹会区法院为保障农村和谐稳定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设立巡回法庭,加强司法救助,为“三农”案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一是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在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做到“群众有需求、法庭就流动”,把巡回法庭延伸到农村田间地头,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今年,已巡回审理案件183件。这一做法,将法院工作延伸到最基层,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就地解决,及时开庭,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成本,节省了时间,也让基层老百姓了解了法院的审案程序,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使其从中受到了生动的法制教育。二是不断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涉农案件诉讼费缓减免手续,确保老弱病残妇等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家庭能够及时实现合理诉求,对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予以人文关怀,近两年,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10万余元。三是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建成功能齐备、运转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设有“诉讼指南、案件受理、立案调解、材料收转、审判辅助、信访接待、费用结算、档案查询”等八个接待窗口,实行无屏障接待,一站式诉讼服务,为当事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公正、文明、亲和、宽松的司法服务,以满足群众多元化的诉讼需求。诉讼服务中心投入使用以来,共立案4694件,发出支付令138件,接待5600余人次、财产保全264件、鉴定、评估160件。实践证明,这一措施,畅通了为民渠道,切实解决了农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切实化解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该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涉农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一是不断完善法庭立案、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等各种便民诉讼措施,积极参与平安农村、和谐农村建设。二是对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的新农村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漏补缺,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提出建议,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三是坚持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调、快判、快结,优先执行的“五快一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大对农村恶性刑事案件、破坏农业生产资料案件和坑农、害农案件的打击力度,以法律重拳为农村改革发展开辟康庄大道。二是坚持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公益发展大局相结合,在处理一些行政案件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在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与农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过程中,以调为主,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有力地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睦和谐。四是慎重处理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案件。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年人和举证、质证能力不足或缺陷的诉讼当事人,强化办案法官的释明权,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积极有效的辩论,并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考察生效判决文书的履行率。五是推行和谐执行,对暂时缺乏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住房、衣食的前提下,采取暂缓或分期执行,确保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涉农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被动司法向主动服务转变,不断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涉农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力量和智慧,努力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妥善处理在基层、处理在初始阶段,避免矛盾纠纷的积累和激化。
探索建立的“三调联动”机制,实现了调解工作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首先是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邀请他们协助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与司法和妇联部门联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与司法和公安部门联系,在土地、房屋、相邻关系案件方面,与土地、建设部门联系。若需多个部门协调的,请求党委、人大、政府出面协调进行调解。其次是实行申请调解、职权调解和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三调联动”。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庭前或庭中及时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调解的,进入审理阶段后,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依据职权耐心地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阐明调解解决的好处,使当事人理智自愿地接受调解,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当事人对法官有抵触情绪的,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其三是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的“三调联动”。针对不同的案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分别进行调解。在案件的受理应诉阶段,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分明的简易案件,分别征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解决纷争的意见,双方同意调解的,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对于案件复杂的,通过开庭查明事实、辩清是非后,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调解解决;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特殊案件,在庭前、庭中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存在调解结案可能的,先不盲目下判,在不影响审限的前提下,庭审后仍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调解期限,尽可能促成调解结案,确实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新农村建设服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资源,采取业务庭室联系乡镇、干警挂钩社区、村委会的形式,按照“贴近农业、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一是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形式,扩大法律宣传范围、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倡导诚信的价值观念,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二是通过对效果较好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案件的宣传报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三是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发放普法知识材料,设置普法展板,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农村群众学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何打官司。通过定期集中学习、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庭审观摩、法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法律培训。同时,将35名陪审员按照行业、特长等分组,与7个业务庭对接,驻庭值班,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陪审员审判、调解、联络、宣传、监督“五位一体”综合作用,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优势,做好调解和执行联络工作,并配合法官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审判延伸工作。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加“6.5世界环境日”、“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法治宣传活动,今年面向农村,法制宣传10余次,制作宣传板报9期,印发宣传材料3000余份。
(五)积极开展农村改革发展中相关问题的专项司法调研活动,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随着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发挥司法的作用。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相关问题调查研究,制定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该院提出了四个“高度关注”,即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高度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高度关注民生保障情况、高度关注社会稳定情况。院领导带头走进农村、走进农民,到农村深入调研活动,密切关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通过调研,进一步明确司法工作当前需要关注些什么,重点解决些什么,下一步应该注意些什么等工作重点,以便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有针对性的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进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层法院在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缺乏。一方面人力资源缺乏,近年来,由于进入法院的门槛较高,导致基层法院人才缺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经费不足的制约也让基层法院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因此群众诉讼难的问题还不能真正得到有效化解。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不断增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就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存在农村政策或法律的冲突,如《土承包法》规定三十年不变与农村政策三、五年农村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冲突。为此,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农民法制意识不强。受文化程度制约,大多数农民的法制意识不强,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往往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通过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等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即使部分纠纷诉之法院,由于农民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一旦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即盲目指责、对抗法院。如有的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立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有的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仍继续到法院纠缠不休。有的判决虽已生效,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甚至赴省进京上访,给承办法院制造压力,人为地给法院工作带来一些不应有的负担和负面影响。
三、基层法院提高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水平的建议
(一)不断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努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依法纠错的原则,努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立案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快捷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强诉讼指导,印发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告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农民群众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 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村痞乡霸”等流氓恶势力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农业市场经济秩序活动,认真审理好盗窃、破坏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犯罪,依法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制裁违法侵占耕地的行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三是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和不良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农村干部经济犯罪和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五)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
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一、近年来禹会区法院为保障农村和谐稳定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设立巡回法庭,加强司法救助,为“三农”案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一是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在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做到“群众有需求、法庭就流动”,把巡回法庭延伸到农村田间地头,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今年,已巡回审理案件183件。这一做法,将法院工作延伸到最基层,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就地解决,及时开庭,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成本,节省了时间,也让基层老百姓了解了法院的审案程序,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使其从中受到了生动的法制教育。二是不断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涉农案件诉讼费缓减免手续,确保老弱病残妇等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家庭能够及时实现合理诉求,对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予以人文关怀,近两年,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10万余元。三是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建成功能齐备、运转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设有“诉讼指南、案件受理、立案调解、材料收转、审判辅助、信访接待、费用结算、档案查询”等八个接待窗口,实行无屏障接待,一站式诉讼服务,为当事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公正、文明、亲和、宽松的司法服务,以满足群众多元化的诉讼需求。诉讼服务中心投入使用以来,共立案4694件,发出支付令138件,接待5600余人次、财产保全264件、鉴定、评估160件。实践证明,这一措施,畅通了为民渠道,切实解决了农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切实化解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该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涉农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一是不断完善法庭立案、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等各种便民诉讼措施,积极参与平安农村、和谐农村建设。二是对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的新农村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漏补缺,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提出建议,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三是坚持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调、快判、快结,优先执行的“五快一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大对农村恶性刑事案件、破坏农业生产资料案件和坑农、害农案件的打击力度,以法律重拳为农村改革发展开辟康庄大道。二是坚持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公益发展大局相结合,在处理一些行政案件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在审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与农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过程中,以调为主,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有力地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睦和谐。四是慎重处理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案件。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年人和举证、质证能力不足或缺陷的诉讼当事人,强化办案法官的释明权,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积极有效的辩论,并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考察生效判决文书的履行率。五是推行和谐执行,对暂时缺乏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住房、衣食的前提下,采取暂缓或分期执行,确保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涉农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被动司法向主动服务转变,不断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涉农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力量和智慧,努力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妥善处理在基层、处理在初始阶段,避免矛盾纠纷的积累和激化。
探索建立的“三调联动”机制,实现了调解工作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首先是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邀请他们协助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与司法和妇联部门联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与司法和公安部门联系,在土地、房屋、相邻关系案件方面,与土地、建设部门联系。若需多个部门协调的,请求党委、人大、政府出面协调进行调解。其次是实行申请调解、职权调解和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三调联动”。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庭前或庭中及时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调解的,进入审理阶段后,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依据职权耐心地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阐明调解解决的好处,使当事人理智自愿地接受调解,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当事人对法官有抵触情绪的,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其三是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的“三调联动”。针对不同的案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分别进行调解。在案件的受理应诉阶段,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分明的简易案件,分别征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解决纷争的意见,双方同意调解的,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对于案件复杂的,通过开庭查明事实、辩清是非后,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调解解决;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特殊案件,在庭前、庭中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存在调解结案可能的,先不盲目下判,在不影响审限的前提下,庭审后仍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调解期限,尽可能促成调解结案,确实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新农村建设服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资源,采取业务庭室联系乡镇、干警挂钩社区、村委会的形式,按照“贴近农业、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一是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形式,扩大法律宣传范围、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倡导诚信的价值观念,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二是通过对效果较好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案件的宣传报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三是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发放普法知识材料,设置普法展板,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农村群众学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何打官司。通过定期集中学习、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庭审观摩、法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法律培训。同时,将35名陪审员按照行业、特长等分组,与7个业务庭对接,驻庭值班,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陪审员审判、调解、联络、宣传、监督“五位一体”综合作用,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优势,做好调解和执行联络工作,并配合法官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审判延伸工作。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加“6.5世界环境日”、“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法治宣传活动,今年面向农村,法制宣传10余次,制作宣传板报9期,印发宣传材料3000余份。
(五)积极开展农村改革发展中相关问题的专项司法调研活动,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随着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发挥司法的作用。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相关问题调查研究,制定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该院提出了四个“高度关注”,即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高度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高度关注民生保障情况、高度关注社会稳定情况。院领导带头走进农村、走进农民,到农村深入调研活动,密切关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通过调研,进一步明确司法工作当前需要关注些什么,重点解决些什么,下一步应该注意些什么等工作重点,以便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有针对性的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进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层法院在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缺乏。一方面人力资源缺乏,近年来,由于进入法院的门槛较高,导致基层法院人才缺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经费不足的制约也让基层法院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因此群众诉讼难的问题还不能真正得到有效化解。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不断增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就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存在农村政策或法律的冲突,如《土承包法》规定三十年不变与农村政策三、五年农村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冲突。为此,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农民法制意识不强。受文化程度制约,大多数农民的法制意识不强,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往往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通过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等方式来解决,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即使部分纠纷诉之法院,由于农民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一旦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即盲目指责、对抗法院。如有的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立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有的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仍继续到法院纠缠不休。有的判决虽已生效,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甚至赴省进京上访,给承办法院制造压力,人为地给法院工作带来一些不应有的负担和负面影响。
三、基层法院提高保障农村和谐稳定服务水平的建议
(一)不断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努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依法纠错的原则,努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立案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快捷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强诉讼指导,印发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告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农民群众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 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村痞乡霸”等流氓恶势力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农业市场经济秩序活动,认真审理好盗窃、破坏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犯罪,依法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制裁违法侵占耕地的行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三是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和不良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农村干部经济犯罪和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五)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
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