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行政审判方式——
突出合法性审查原则 平衡“官民”间诉讼权利
2010-05-04 08:42: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判制度是一项新的审判制度,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判方式的规定较为原则。加之我国传统“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遇到的干扰比刑事、民事审判更多,一些地方法院行政审判撤诉率高、上诉率高,超审限案件比较突出,少数法院还存在法院和被告行政机关一起“审”原告的现象。所以尽快建立起一整套体现行政审判工作特点,符合行政审判制度规律的审判制度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迫在眉睫。

  推进情况

  ●启动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审判方式,与我国传统的司法职能运行模式基本一致。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上提出,要抓紧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1999年发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完善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补充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裁判形式。

  ●规范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起一整套体现行政审判工作特点的证据规则。2004年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和指定异地管辖的改革措施。《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处理的新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措施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有许多,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通过规范庭审程序,使庭审的过程和结构真正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弱化审判人员超职权主义倾向,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克服官官相护等司法不公现象。

  二是强化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判方式改革紧紧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合理调整庭审结构、突出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

  三是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审查是审判活动的关键,审判方式改革将合法性审查与证据审查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符合行政诉讼规律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

  四是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措施,提高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认识。

  五是进一步强化合议庭职责。切实改变由庭长、院长层层逐级审批案件的做法,使合议庭真正依法拥有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实行庭长、分管副院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六是进一步改革行政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突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完整地反映出审判的全过程,充分说明判决理由,使其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公正裁判的载体。

  七是确立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案件,促进执法完善,化解行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

  基本成效

  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革除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些做法,建立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运行机制,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了行政诉讼保护弱者、追求法律上平等的精神;优化和改善了司法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