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法院"三主动四注重五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
2011-11-11 09:55:03
中国法院网讯 (康建枝 朱刚 于立辉) 日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当事人送来的感谢信。信中说:“感谢东胜区人民法院,感谢人民陪审员,让我的交通肇事案得到及时赔偿。”
东胜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特殊优势,使一大批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编外法官”在审判一线大显身手。2010年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民商事案件635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4%,案件自动履行率高达98%。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功能,促进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纷争,该院在庭前调解做到了“三主动”,主动将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长与所参审案件的性质特点有机结合起来,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结合涉婚姻家庭、青少年、农民工等案件审理情况,侧重对来自妇联、教育、团委、劳动、乡镇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与案情调查,由承办法官向人民陪审员介绍主要案情、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条文,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地了解案情,便于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
在庭审促公上做到了“四注重”,注重发挥陪审员擅长调解的作用,实行合理分工,即法官主要从法律层面向当事人释法,而人民陪审员重点从道德、风俗角度开展调解,通过法与情相融合,促进案件调解;注重案情与人民陪审员特点的匹配性,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查作用,在庭审调查中,人民陪审员认为有疑问的,审判长准许陪审员发言或向当事人发问;注重发挥陪审员的表达权,合议庭合议时,人民陪审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还可申请与承办人共同列席讨论其参审案件的审委会,并陈述意见和看法,以此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任而要陪、陪而要参、参而要熟、陪而要审、审而要议、决而要知的“同审同权”。
在庭后宣法上做到了“五发挥”,积极发挥“指导员”作用,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诉讼指导,对当事人有裁判结果异议的进行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积极发挥“宣传员”作用,通过人民陪审员的亲身体会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积极发挥“消防员”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联系面广的优势,避免矛盾扩大,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积极发挥“执行员”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独特的地理、人缘优势以及社会影响力,参与执行工作,化解执行难案积案;积极发挥“信息员”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领域的优势,成为法院信息收集的骨干力量,随时反馈、沟通有关信息,为法院及时调整工作重点,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便利。
东胜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特殊优势,使一大批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编外法官”在审判一线大显身手。2010年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民商事案件635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4%,案件自动履行率高达98%。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功能,促进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纷争,该院在庭前调解做到了“三主动”,主动将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长与所参审案件的性质特点有机结合起来,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结合涉婚姻家庭、青少年、农民工等案件审理情况,侧重对来自妇联、教育、团委、劳动、乡镇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与案情调查,由承办法官向人民陪审员介绍主要案情、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条文,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地了解案情,便于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
在庭审促公上做到了“四注重”,注重发挥陪审员擅长调解的作用,实行合理分工,即法官主要从法律层面向当事人释法,而人民陪审员重点从道德、风俗角度开展调解,通过法与情相融合,促进案件调解;注重案情与人民陪审员特点的匹配性,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查作用,在庭审调查中,人民陪审员认为有疑问的,审判长准许陪审员发言或向当事人发问;注重发挥陪审员的表达权,合议庭合议时,人民陪审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还可申请与承办人共同列席讨论其参审案件的审委会,并陈述意见和看法,以此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任而要陪、陪而要参、参而要熟、陪而要审、审而要议、决而要知的“同审同权”。
在庭后宣法上做到了“五发挥”,积极发挥“指导员”作用,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诉讼指导,对当事人有裁判结果异议的进行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积极发挥“宣传员”作用,通过人民陪审员的亲身体会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积极发挥“消防员”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联系面广的优势,避免矛盾扩大,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积极发挥“执行员”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独特的地理、人缘优势以及社会影响力,参与执行工作,化解执行难案积案;积极发挥“信息员”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领域的优势,成为法院信息收集的骨干力量,随时反馈、沟通有关信息,为法院及时调整工作重点,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