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的分析报告
2011-10-18 13:5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建武 董王超
撰写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威望高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毕竟还处在完善阶段,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完善这项制度,有必要对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为了完善这一制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2005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5年,这一旨在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权,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规定,在罗山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的如何,是否实现了其应有功能,很值得我们关注和了解。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5年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就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罗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罗山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5名,其中,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0名,占85.7%,来自村、居委会人员5名,占14.3%。有12名陪审员居住在县城区以外的乡镇,主要保证派出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需要。据统计,《决定》实施以来,罗山法院内设的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及龙山、楠杆、周党、灵山四个派出法庭等9个办案部门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6500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达900件。陪审员参审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全部做到案结事了。参审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还较低,但增长较快。5年来,在上述9个办案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中,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只占到普通程序的25.3%,略高于全国陪审员的参审比率(20.09%),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还较低。但是,随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罗山法院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仅2008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就达309件,比上年度增加了近84%,占全年审结案件的21.4%。
(二)陪审工作各部门开展的还不够均衡。二个刑庭及四个基层派出法庭的较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吸纳陪审员参审的情况较好。陪审员参审案件较多的是刑二庭,占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近38%。四个基层法庭因法官数量较少,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尚有困难,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基本上都通知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其他办案部门,由于案件较为复杂等因素,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相对较少。
(三)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差异较大,来自机关、事业单位陪审员参审案件少,村、居委会陪审员参审案件多。在35名陪审员中,有14人参加过10次以上案件审理,有12人参加过7次以上案件审理,有20人参加过3次以上案件审理,有31人参加过1次以上案件审理,尚有4人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还没有审理过案件。在10次以上参审的14名陪审员中,有5名是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仅他们陪审的案件就占到所有陪审案件的48%。这一方面是由于村、居委会陪审员熟悉当地情况,吸纳其参审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陪审员本身工作任务繁重,参与陪审时间较少造成的。
二、罗山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罗山法院党组历来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特别是在2007年9月3日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罗山法院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很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主要措施有:
(一)注重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能力。罗山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陪审员培训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强调将人民陪审员纳入全院干警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坚持一手抓思想政治教育和审判理论学习,一手抓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的提高,使陪审员真正有所收获,并能学以致用。
(二)严格管理考核,保障行使职权。为强化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罗山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强调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管理机制,坚持将业务部门陪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量化考核范围,对此项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坚持从多方面对陪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年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陪审员予以奖励;坚持完善参审安排,细化庭前准备、庭后评议等环节,有效保障陪审员既陪又审的权利。
(三)积极争取支持、落实经费保障。罗山法院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有效落实了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人民陪审员的误工工资和交通、就餐补助。
这些措施的落实,为罗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克服,比如:陪审员的案件知晓权、定案权还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案件宣判后,未将裁判文书送达给陪审员,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显,标准不统一;个别陪审员陪审积极性不高,还不能保证正确履行陪审职责等。
三、对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切实保障陪审员的各项权利,激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积极性。人民陪审员是以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理、常情、常识来理解法律,他们与职业法官形成优势互补,能够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加趋于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地落实好《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陪审案件的宣传报道、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社会效果;要再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细则,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在庭前、庭上、庭后的全程知晓权和参与权;并要规范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时间、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时间,以让人民陪审员真正有其位、有其责、有其权,不断激发其对陪审工作的热情。
(二)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对陪审案件的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而是以“社会影响较大”作为是否实行陪审的标准。由于这一标准操作性不强,也给法院留下了自由选择适用的空间。实践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一般较为慎重,会因担心陪审员的审理水平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而以“社会影响不大”为由而不适用陪审,以致影响了此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标准,比如,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此项制度的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将对人民陪审员的统一培训、日常培训和个案培训相结合,安排各业务办案部门对陪审员进行业务指导,经常组织陪审员旁听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听取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等。同时,还要尽力为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比如为其购买业务书籍,订阅法律报刊等,以进一步提升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四)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教育和制度管理,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教育人民陪审员严格保证全面、正确地履行职务,强化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到庭的后果及责任,从制度上督促陪审员尽职尽责。另外,还要为人民陪审员搭建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如在本院或其他媒体上创设陪审工作专栏,密切陪审员之间及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学习交流,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四、对今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增加后其自身队伍建设问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的增加后,这给其自身队伍建设也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其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其队伍结构,并在继续加强对现有陪审员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分批选任制度,把一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分批选拔到陪审员队伍,并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更换机制,对没有条件参加或不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实行定期更换调整,以保障人民陪审员整体队伍的工作连续性和协调性。
(二)社会价格总水平提高后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根据《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误工,才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给予补助。我县的陪审员大多来自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他们在参加陪审时就得不到补助,这也就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案件数量和社会价格总水平均提高的情况下,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额足额保障,从优解决人民陪审员的误工工资和交通就餐、补助。
(三)人民法院与兼职陪审员所在单位协调配合问题。由于罗山法院的大多数陪审员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他们在本单位都有各自的工作任务,无法保证完成随时根据法院通知参加案件陪审的任务,尤其是在陪审案件增多的情况下,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人民法院与兼职陪审员所在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陪审员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以更加充分地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为了完善这一制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2005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5年,这一旨在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权,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规定,在罗山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的如何,是否实现了其应有功能,很值得我们关注和了解。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5年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就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罗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罗山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5名,其中,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0名,占85.7%,来自村、居委会人员5名,占14.3%。有12名陪审员居住在县城区以外的乡镇,主要保证派出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需要。据统计,《决定》实施以来,罗山法院内设的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及龙山、楠杆、周党、灵山四个派出法庭等9个办案部门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6500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达900件。陪审员参审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全部做到案结事了。参审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还较低,但增长较快。5年来,在上述9个办案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中,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只占到普通程序的25.3%,略高于全国陪审员的参审比率(20.09%),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还较低。但是,随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罗山法院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仅2008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就达309件,比上年度增加了近84%,占全年审结案件的21.4%。
(二)陪审工作各部门开展的还不够均衡。二个刑庭及四个基层派出法庭的较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吸纳陪审员参审的情况较好。陪审员参审案件较多的是刑二庭,占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近38%。四个基层法庭因法官数量较少,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尚有困难,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基本上都通知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其他办案部门,由于案件较为复杂等因素,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相对较少。
(三)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差异较大,来自机关、事业单位陪审员参审案件少,村、居委会陪审员参审案件多。在35名陪审员中,有14人参加过10次以上案件审理,有12人参加过7次以上案件审理,有20人参加过3次以上案件审理,有31人参加过1次以上案件审理,尚有4人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还没有审理过案件。在10次以上参审的14名陪审员中,有5名是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仅他们陪审的案件就占到所有陪审案件的48%。这一方面是由于村、居委会陪审员熟悉当地情况,吸纳其参审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陪审员本身工作任务繁重,参与陪审时间较少造成的。
二、罗山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罗山法院党组历来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特别是在2007年9月3日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罗山法院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很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主要措施有:
(一)注重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能力。罗山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陪审员培训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强调将人民陪审员纳入全院干警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坚持一手抓思想政治教育和审判理论学习,一手抓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的提高,使陪审员真正有所收获,并能学以致用。
(二)严格管理考核,保障行使职权。为强化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罗山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强调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管理机制,坚持将业务部门陪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量化考核范围,对此项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坚持从多方面对陪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年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陪审员予以奖励;坚持完善参审安排,细化庭前准备、庭后评议等环节,有效保障陪审员既陪又审的权利。
(三)积极争取支持、落实经费保障。罗山法院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有效落实了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人民陪审员的误工工资和交通、就餐补助。
这些措施的落实,为罗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克服,比如:陪审员的案件知晓权、定案权还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案件宣判后,未将裁判文书送达给陪审员,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显,标准不统一;个别陪审员陪审积极性不高,还不能保证正确履行陪审职责等。
三、对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切实保障陪审员的各项权利,激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积极性。人民陪审员是以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理、常情、常识来理解法律,他们与职业法官形成优势互补,能够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加趋于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地落实好《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陪审案件的宣传报道、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社会效果;要再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细则,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在庭前、庭上、庭后的全程知晓权和参与权;并要规范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时间、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时间,以让人民陪审员真正有其位、有其责、有其权,不断激发其对陪审工作的热情。
(二)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对陪审案件的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而是以“社会影响较大”作为是否实行陪审的标准。由于这一标准操作性不强,也给法院留下了自由选择适用的空间。实践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一般较为慎重,会因担心陪审员的审理水平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而以“社会影响不大”为由而不适用陪审,以致影响了此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标准,比如,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此项制度的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将对人民陪审员的统一培训、日常培训和个案培训相结合,安排各业务办案部门对陪审员进行业务指导,经常组织陪审员旁听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听取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等。同时,还要尽力为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比如为其购买业务书籍,订阅法律报刊等,以进一步提升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四)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教育和制度管理,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教育人民陪审员严格保证全面、正确地履行职务,强化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到庭的后果及责任,从制度上督促陪审员尽职尽责。另外,还要为人民陪审员搭建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如在本院或其他媒体上创设陪审工作专栏,密切陪审员之间及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学习交流,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四、对今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增加后其自身队伍建设问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的增加后,这给其自身队伍建设也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其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其队伍结构,并在继续加强对现有陪审员业务培训的同时,还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分批选任制度,把一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分批选拔到陪审员队伍,并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更换机制,对没有条件参加或不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实行定期更换调整,以保障人民陪审员整体队伍的工作连续性和协调性。
(二)社会价格总水平提高后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根据《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误工,才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给予补助。我县的陪审员大多来自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他们在参加陪审时就得不到补助,这也就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案件数量和社会价格总水平均提高的情况下,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额足额保障,从优解决人民陪审员的误工工资和交通就餐、补助。
(三)人民法院与兼职陪审员所在单位协调配合问题。由于罗山法院的大多数陪审员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他们在本单位都有各自的工作任务,无法保证完成随时根据法院通知参加案件陪审的任务,尤其是在陪审案件增多的情况下,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人民法院与兼职陪审员所在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陪审员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以更加充分地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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