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法官的“调解经”
——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榆垡法庭助理审判员张冠楠
2011-09-29 09:13: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伟勇
  他是一个热心肠的人,生活中乐于助人乐善好施。在工作中,他是一名派出法庭的法官,长期和村民打交道,琢磨出一套自己的调解心得,有效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他的调解四字经就是“乐善好施”,但此“乐善好施”非彼“乐善好施”,而是“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好的调解、能顺利履行实施的调解”。

  你可能会以为他是一位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其实他是八零后的青年法官,名叫张冠楠,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即考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入院后一直在派出法庭工作。张冠楠擅长审理复杂的承包地、宅基地、自建房、继承和分家析产等农村常见纠纷,案件当事人大都是当地农民,当事人之间很多是家人、亲戚或乡邻,为了避免他们打了官司成仇人,张冠楠满怀亲民爱民之心,精研调解方法,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成为辖区农民交口称赞的贴心法官。

  善于调解,不放过任何调解机会

  有的法官认为,调解费时费力,常常费力不讨好。而张冠楠不这样认为,他真心喜欢调解、乐于调解,并乐此不疲,乐在其中,不放过任何调解机会,坚持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出发,通过调解达到既化解纠纷,又挽回亲情乡情的目的。

  有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案子。十年前,刘某的丈夫将房屋卖给同村的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刘某的长子周某全权代理。两年前,刘某的丈夫去世。2011年初,刘某主张其丈夫与被告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自己并不知情。现其丈夫死亡,刘某把买卖房屋时作为丈夫代理人的长子周某以及买房人邓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某的丈夫本来和邓某亲如兄弟,当年邓某为了照顾刘某一家人,以较高的房价购买该房。如今刘某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邓某非常气愤,两家人关系恶化。在法庭上,双方明确拒绝调解,都要求法官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刘某作为与卖房人共同生活的妻子,以不知情为名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十年之久、房屋早已交付的情况下,刘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考虑到争议房屋已经拆迁,邓某获得大额的拆迁补偿款,而刘某则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张冠楠没有简单的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而是从彻底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交谈,张冠楠了解到刘某的真实意思是希望邓某能给她一些补偿,以缓解其生活压力。

  看到已过花甲之年的刘某颤颤巍巍的站在法庭上,张冠楠一方面详细地告知刘某其主张不切实际,诉讼风险很高,另一方面耐心地劝导邓某,告知他们当年之所以能够达成买卖房屋协议,那是有情义、缘分在里面,双方理应珍惜。经过张冠楠多次努力和耐心的劝解,邓某深情地说,看在张法官真情调解和白发苍苍的刘某份上,他同意一次性补偿刘某一万五千元,并即时履行。2011年2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当庭交给刘某一万五千元现金,两家人握手言和,和好如初。张冠楠也为他们感到由衷的高兴,深切体会到了一个成功的调解所带来的喜悦和内心的充实。

  善于调解,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和技巧

  张冠楠为了提高调解水平,向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虚心请教,经常走访辖区村镇,了解社情民意和风土人情,做到情理法并用,使调解技巧不断提升。

原告辛某是被告张某李某夫妇的儿媳,辛某的丈夫去世之后,儿媳与公婆双方围绕着继承遗产闹得不可开交,经过村委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几经劝说,均未能达成和解。2011年1月,原告辛某与一双儿女一纸诉状将公婆张某、李某起诉至法院。

  开庭过程中,张冠楠耐心地向双方释明厉害关系,融情于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他深情地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儿子尸骨未寒,儿媳与公婆就已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既让自己寒心,也让外人看着痛心。经过张冠楠一番开导,双方终于平息了怨气,婆媳最终在法庭上达成了和解。原告辛某主动提出可以在财产分配上作出让步,张某李某也不再计较,原被告双方当庭就5间北房和三间东厢房达成分配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瞬间,双方回忆起过去一同生活的日子,儿媳和婆婆在法庭上抱头痛哭,冰释前嫌,令在场的每一个人都由衷的感动和欣慰。

  好的调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张冠楠法律功底扎实,他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依法调解,使调解结果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对双方当事人最为有利,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得到当事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有这样一个案子,在2000年,张某将自建的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吴某。2010年,该房屋拆迁,吴某将获得近两百万元的补偿款。张某以吴某是城镇户口没有购买农村房屋资格为由,起诉吴某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由吴某返还房屋。

  吴某购买张某的房屋已经十年,如果以吴某是城镇户口为由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则涉及巨额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吴某一家人一直住在该房屋,如果简单判决该房屋买卖无效,则吴某一家将出现生计危机,而且对吴某一家人也极为不公。

  张冠楠坚持从讲法理、展情理、摆道理入手,既背对背劝解,又面对面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与双方数次沟通,在张冠楠锲而不舍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分两期向张某支付补偿款共计四十万元。案件审结后,张冠楠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即大年初七主动回访,及时督促吴某履行调解协议,使张某顺利拿到了四十万元的补偿款。双方当事人均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重在实效,使调解顺利履行实施

  张冠楠绝不是为了调解而调解,而是为了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调解带来的好处,即调解协议履行起来快捷高效,有利于纠纷及时彻底化解。

郭某与刘某两家曾为了双方院落中间的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矛盾已经有十三年,本来亲如一家的近邻因此形同陌路。2010年,因刘某在自己院子上栽种的树木伸入郭某家院落,遮挡了郭某院子里的通道,影响郭某一家生活,郭某和刘某两家人因此差点大打出手,最后郭某把刘某告上法庭。

  经过一次开庭,两次现场勘验,两次调解,在村委会干部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在张冠楠的努力调停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约定刘某自行砍伐、修剪树木伸入郭某院落中的部分。本来成为双方矛盾导火索的树木,成为了两家人友谊的见证。从此,两家人见面欢声笑语,又回到十多年前的和好局面。为了感谢张冠楠,行动不便的刘某特委托女儿给法官送来了锦旗。

  张冠楠坚持通过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判决书。2011年,李某驾车撞伤了张某,经审理,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0万余元外,李某还需赔偿张某两万两千元。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张冠楠主动回访,及时督促李某履行。经过与双方沟通,在张冠楠的努力劝解下,李某与张某达成和解,由李某一次性给付张某各项赔偿金共计两万零五百元,并即时履行。

  张冠楠这种在家事案件、邻里案件中调解优先,督促履行,彻底化解纠纷的工作态度,不仅体现了人民法官的为民、亲民、爱民情怀,使纠纷得以最大程度地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也赢得了辖区群众的高度赞誉,被村民们亲切地称为“老百姓的贴心法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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