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三突破”创新人民陪审工作模式
2011-08-23 11:46: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树明
  从陪审普通案件到全程参与各类案件;从担任审判员到发挥纠纷化解员、执行参与员、信访接待员、法制宣传员和廉政监督员的“五员”作用;从随机选取到注重邀请调解能手,北京市密云法院通过上述“三突破”探索出人民陪审工作新模式,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

  密云法院由于扩大了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特别是邀请陪审员参与易引发群体访、存在不稳定因素、当事人多年缠诉缠访等案件,在创新人民陪审工作模式一年间,该院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无一例发生上访信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2010年,该院共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525案1051人次,陪审案件数量同比上升320%,陪审人次同比上升180%。

         变陪审员缺位为“全程参与”

  当前我国法院陪审案件范围仅局限于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一般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类型和陪审员专业背景,邀请一至两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当前形势下,社会矛盾更多集中在群体性强、对抗性突出的诉前和执行信访阶段,这一阶段陪审员的缺位不仅造成一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的缺失,而且不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容易产生不满和对抗心理。

  为此,密云法院2010年开始将陪审员的陪审范围扩展至诉前调解、诉讼案件审理、调解、执行、信访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让其全程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全程参与”的具体流程为:

  对涉及辖区社会发展或群众切实利益的群体性或敏感性纠纷,第一时间通知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共同制定调解方案。

  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提前三至五天通知陪审员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事项,并在庭前向陪审员介绍案情,安排阅卷、会见当事人。

  案件宣判后,及时将裁判文书副本提供给陪审员,上诉案件则必须及时告知上诉情况和二审结果。在某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使法理、人情兼顾,极大提高了调解率。

  在见证执行和信访接待中,邀请在当地具有较高声望的陪审员参与。陪审员灵活运用社会公德、村规民约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政策,融情于法,法理并融,逐渐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突破单一参审全方位发挥陪审员社会角色

  密云法院新一届陪审员共43名,来自不同行业,具有不同专业背景,来源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到陪审员总数的27%。

  以往,陪审员仅在一审普通程序中担任审判员角色,在庭审中与法官共同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裁断,作用发挥比较单一。该院创新人民陪审工作机制后,积极引导陪审员发挥纠纷化解员、执行参与员、信访接待员、法制宣传员和廉政监督员的“五员”作用。

  纠纷化解员,即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专业优势,邀请具有相关或近似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参与现场勘验、诉讼调解和案件审理。

  执行参与员,即对群体性、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或阻力较大的执行案件,选择知民情、善协调的陪审员参与,共同研讨执行方案,攻克执行难关。同时邀请陪审员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终结执行有较大异议的案件进行监督,提高执行公信力。

  信访接待员,即针对挂账督办案件和多年缠访案件,联合陪审员共同约见信访人,了解其真实诉求,从法律和社会层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法制宣传员,即在巡回审判中专门开辟陪审员释法环节,由陪审员以案讲法,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廉政监督员,即聘请辖区陪审员为特邀廉政监督员,对审判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同时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陪审员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构建双重监督机制。

       敢于让陪审员参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密云法院调研发现,对社会影响较大、双方对抗激烈的案件,陪审员参审效果较为显著,上诉、上访率较低。对此,该院改变以往随机选取参审案件的做法,规范确定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

  在辖区内影响较大、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涉案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访的案件。如因企业破产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该院要求至少邀请一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或执行。

  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如辖区农村常发的相邻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积怨已久或矛盾激化,诉讼中调处难度较大,需邀请具有基层工作经验、善于调处邻里纠纷的陪审员参审。

  当事人缠诉缠访或挂账督办案件。对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偏激、多年缠诉缠访或中央政法委、市高院挂账督办案件,邀请一至两名陪审员参与信访接待。在一起王某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中,信访人多次到有关机关上访。该院在做好稳控工作的同时,邀请两名陪审员参与信访接待,通过充分释法明理,最终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纠纷得以化解。

  当事人矛盾激化或执行受阻的“骨头案”。对此类案件,积极邀请来自基层、有威望或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陪审员,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跟随法官一起到执行现场,共同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以上五类案件在所有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占到90%以上,截至目前,无一例发生上访信访事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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