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起纷争 陪审员助力调解解难题
2011-08-17 13:57:27
中国法院网讯 (农慧兰) 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当庭审结一起因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分配住房政策所引发的案件,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周国萍应邀参与庭审,与审判长、审判员合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双方激烈的分歧中找到利益平衡点,圆满审结了该起案件。
吴某于1985年12月至1998年12月31日在南宁市新华书店工作,期间,南宁市新华书店将其所有的一间房屋分配给吴某居住。1998年12月31日,南宁市新华书店与吴某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将房屋交回书店,但吴某拒不交回房屋。2010年11月5日,杨某向南宁市新华书店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杨某认为其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合法占有房屋,多次要求吴某返还房屋未果,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4550元。
双方的主要矛盾分歧集中在房屋占用费的给付问题上,主办法官随即与人民陪审员一起对双方展开了三个阶段的法庭调解工作:第一阶段,先由人民陪审员以社区工作三十多年的调解经历现身说法,表明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住房分配政策中仅能居住不能购买房屋产权的吴某境况深表理解,同时提出,吴某在感慨自己遭遇的同时,也应换位思考,站在杨某的位置,杨某作为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的所有人却无法居住房屋,其焦虑之心吴某也应充分理解。经过第一阶段的调解,原本剑拔弩张的庭审氛围已趋于缓和。第二阶段,审判员提出讼争房屋已被停水、停电的现状,吴某已不在屋内实际居住,返还房屋的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吴某在经过法官至情至理的分析后作出让步并表态可以返还房屋。第三阶段,调解的重点放在房屋占用费的数额问题上。审判长适时提出讼争房屋历经房改政策已居住使用了十几年,杨某实际居住房屋之前也要进行必要的装修,对于吴某而言,房屋停水停电已无居住价值,杨某此时表态房屋占用费可以适当象征性收取,但吴某就该数额仍旧存在分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但审判长未放弃调解,从审理周期、杨某实际居住房屋的迫切性方面对杨某循循开导。
最终,杨某放弃房屋占用费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因房改政策牵涉法律关系复杂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就此告结。
吴某于1985年12月至1998年12月31日在南宁市新华书店工作,期间,南宁市新华书店将其所有的一间房屋分配给吴某居住。1998年12月31日,南宁市新华书店与吴某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将房屋交回书店,但吴某拒不交回房屋。2010年11月5日,杨某向南宁市新华书店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杨某认为其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合法占有房屋,多次要求吴某返还房屋未果,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4550元。
双方的主要矛盾分歧集中在房屋占用费的给付问题上,主办法官随即与人民陪审员一起对双方展开了三个阶段的法庭调解工作:第一阶段,先由人民陪审员以社区工作三十多年的调解经历现身说法,表明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住房分配政策中仅能居住不能购买房屋产权的吴某境况深表理解,同时提出,吴某在感慨自己遭遇的同时,也应换位思考,站在杨某的位置,杨某作为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的所有人却无法居住房屋,其焦虑之心吴某也应充分理解。经过第一阶段的调解,原本剑拔弩张的庭审氛围已趋于缓和。第二阶段,审判员提出讼争房屋已被停水、停电的现状,吴某已不在屋内实际居住,返还房屋的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吴某在经过法官至情至理的分析后作出让步并表态可以返还房屋。第三阶段,调解的重点放在房屋占用费的数额问题上。审判长适时提出讼争房屋历经房改政策已居住使用了十几年,杨某实际居住房屋之前也要进行必要的装修,对于吴某而言,房屋停水停电已无居住价值,杨某此时表态房屋占用费可以适当象征性收取,但吴某就该数额仍旧存在分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但审判长未放弃调解,从审理周期、杨某实际居住房屋的迫切性方面对杨某循循开导。
最终,杨某放弃房屋占用费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因房改政策牵涉法律关系复杂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就此告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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