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调解 交通事故难案化解
2011-07-08 10:41:17
中国法院网讯 (姚祖誉) 7月7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调解下,促成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2010年6月2日,被告黄某驾驶客车由百色驶往乐业,当驶至s206线118公里+607米处时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吴某驾驶的二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原告不负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在治疗过程中,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总站共垫付医疗费38000元,原告自负8546.61元。原告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双方就各种费用经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81412.51元。
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当事人均以自己毫无过错,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7月7日,主审法官了解到本院聘请的一名人民陪审员与此案的原告当事人是亲戚关系时,就与该名陪审员协调,让其去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并试着与原告当事人沟通。没想到,还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719.94元,并于30日内赔付。
2010年6月2日,被告黄某驾驶客车由百色驶往乐业,当驶至s206线118公里+607米处时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吴某驾驶的二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原告不负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在治疗过程中,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总站共垫付医疗费38000元,原告自负8546.61元。原告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双方就各种费用经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81412.51元。
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当事人均以自己毫无过错,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7月7日,主审法官了解到本院聘请的一名人民陪审员与此案的原告当事人是亲戚关系时,就与该名陪审员协调,让其去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并试着与原告当事人沟通。没想到,还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719.94元,并于30日内赔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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