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基层法官法律思维的构想
2011-06-29 10:37: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巴鑫 李成武
  法律思维是法官办案中的内心活动。它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辩的活动,是穿行于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艺术,是遵循法律又升华法律的体现。良好的法律思维,是职业化法官永恒的追求。当代法官要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树立远大理想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诉讼活动来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除了应当具有优良的品质、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司法实践外,还应当具备高度技术理性的法律思维。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当事人之间纷繁复杂的纠纷,以法律的名义进行裁决,每天重复着种类相同的简单案件带来的是基层法官的思维惰性。法律素质不高的当事人和不健全的司法环境都限制了基层法官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形成。如何按照法律思维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实现法律与现实的完美超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一、崇尚法律更要注重法理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处于不断的调整过程中,各类新的矛盾纠纷不断涌入法院。这些纠纷如果得到不正确的处理或久拖不决,势必酿成严重的后果,柏拉图曾说过“如果一个纠纷得不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解决者,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就必须要“寻找法律”,这就需要法官崇尚法律精神,努力成为中国法治传统的培育者、播种者、开拓者,敢于做刀尖上的舞者,抱着“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决心和勇气,勇敢地迎接时代和历史赋予的重任,坚定地把法治这块“巨石”推上山顶,以合法、公正,高效来扩大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公平如水、透明若镜取信于民,在全社会形成服从法律、尊重裁判、尊崇法律的良好风气。

  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还必须要有良好的法理素养。一方面,法律并不能渗透到社会生活实际中的每一个领域,也不能对所有将来或将要发生的事实先知先晓,另一方面,法律并非仅仅是指规则本身,还包含原则与政策,“明确法律”与“隐含法律”都是以法律体系中的蕴含的原则、政策、道德、普遍接受的文化背景为基础,人们完全可以从中推论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对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缺乏法理素养,仅凭一腔热情,缺乏理解法律条款的基本法律技术,还是难以把握和操作的。

  因此,基层法官要更加注重对法理的学习和研究,树立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或者漏洞填补的观念,研究对化解法律冲突、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的方法。在法官进行法律思维适用法律时,会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需要法官洞悉法理、明辨是非和权衡利弊:在法律条文清晰明白时,按其含义付诸实施;在法律条文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时,澄清其含义;在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又不能拒绝裁判时,解释不存在的法律规定或寻找法律依据。这就是对法官法理素养的深刻描述。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贴近实践、更能解决实际问题、对开阔工作思路更有帮助。

  二、解释法律更要利益衡量

  在形成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关键是如何对法律进行解释。理清法律的脉络,探索法律背后的意义,通过对个案的公正判决,实现从个别公正到普遍公正,体现内在于法的公正精神和价值。基层法官要学会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想象性重构”,信仰法律,但又不拘泥法律,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认识上和立法者达成一致,力求使案件的处理符合各种利益体的预期,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仅凭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还是不一定能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决。要获取正确的法律答案,还要有正确的法律方法——利益衡量,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诉讼各方利益均衡的过程。利益衡量将法官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判断何者利益更为重要,尽最大可能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律思维不是简单地以事实为前提归纳出法律结论,也不是简单的从法律规则演绎出处理结果,而是要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寻找其中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各方利益达到最终的妥协并接受。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立法的速度和范围始终跟不上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展步伐,无论立法者怎么努力,法律总是无法涵盖现实中已经、正在和将会发生的一切,漏洞或彼此冲突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法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而不是企图希望法律能像“自动售货机”那样自动的导出具体答案。

  三、依法办案更要避免孤立

  依法办案是法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官的基本原则。对法官而言,解决问题的答案最终应当回归法律本身。因而,法官对法律和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精神的追求是必不可少的,要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做整体的、全面的把握,这既是由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法律职业者的灵魂。法官进行法律思维时,由于法律规范差异较大,特别是一些法律规范有裁量的余地,所以只能寻找最佳答案,而不能寻找唯一正确答案。法官可以灵活地进行裁判,但是,这种裁判必须始终在符合法律精神的框架内运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虽然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符合法官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案可能非常诱人,但是,是否适用这个方案必须考虑有无法律依据——如果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则追问法律的意志;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追问法律的原则;如果法律原则也沉默,则追问裁判的社会承受力和未来的指向力量。

  依法办案,意味着司法独立。但是,有些人却把司法独立理解成法官的孤立办案,认为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就是坐在法庭上、办公室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孤立案”,只要把案件事实查清,再套入到法律早已规定好了的条条框框中,就可以得出正确的处理结果。这种看法是极端错误的。司法裁判从来都不会是纯粹的法律演绎结果,而是各种因素的复合精品。法官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前因后果、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及案件处理后果的影响,把个人得失置之度外,排除心理因素的负面影响,唯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谢觉哉在20世纪60年代初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并不是法官个人孤立办案,审判活动必须紧紧地依靠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依靠人民、联系人民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便更好地为当时当地的中心工作服务。”虽然过去了四十年,但这段话仍然熠熠生辉。孤立办案只能导致对法律的机械适用,将裁判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对法官的法律思维形成是极为有害的。

  四、加强培训更要积极思考

  由于法官职业思维的形成并非朝夕之功,既包括司法体制、司法环境等客观因素,也包括法官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良好的思维习惯只有通过长期的、有意识的培养才能形成,相当的法学专业知识只是一个最基本的因素,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更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法官应当有意识地培养把经验抽象概括为一般性规则的能力,以便在头脑中形成明确的观念,便于在认定同类事实、处理同类案件时,在最短的时间内,根据最相类似的规则进行法律判断。因此,要加强法官的培训教育,脱产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鼓励和要求法官写好审理报告和判后日记,积极参与学术讨论会,因为这些都是提高法官法律思维水平非常有效的举措。

  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自身应当不断更新司法观念,夯实法理基础,从实践中不断进行理论总结,积极思考,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较快地形成良好的职业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官办案中的内心活动,尽管思想与文字之间有时并不具有十分精确的对应关系,但裁判文书还是最好的表达方式,而且通过裁判文书的写作还可以提高法律思维的能力和水平。抽象的思维逻辑或办案思想要想通过文字这一媒介准确地表达出来并做到言简意赅,就必须要有较好的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否则就会词不达意。所以,法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必须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在人们心中,法官是“文官”,“笔杆子”,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有自己独到的思想,应当是法官智慧、情义与法理的结合,不仅要援引法律条文,还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尤其是对法律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法律结论,因为这些是法官进行法律思维活动的真实反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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