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人民陪审员职能,促进司法和谐
2011-05-20 10:57: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国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处在一个探索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尚需从立法、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现有职能作用的同时,拓展人民陪审员的潜在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因此,人民陪审员要切实当好 “调解员、协调引导员、监督员、执行员、联络宣传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人民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理解沟通的亲民桥梁,形成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之间良好的协调联动机制。
(一)延伸职能触角,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在庭审前后、执行前后、法院内外等各阶段、各方面延伸人民陪审员职能触角,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领域,具有通民情、知民意、联系面广、基层经验丰富、群众信任的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拓展调解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
1、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工作室,明确调解职能、调解范围、调解目标、调解重点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2、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一是独立调解。针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偏重情理案件,有意识地向当事人宣传人民陪审员调解案件的优越性,引入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二是群体调解。针对一些复杂的、反复的、耗时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多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调解组,人民陪审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相交融,如此便可厘清案件事实,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3、制定《调解操作规程》。制定《调解操作规程》,对调解的方式和方法、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指导和规范调解行为,促进法院和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改进调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发挥“调解引导、协调、联络、监督、息访”等作用。①针对有些当事人经常感情用事、为争一口气不愿调解的实际,人民陪审员从诉讼成本投入、调解与判决结果区别等方面辩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处理案件具有审限短、好执行、融洽关系、化解矛盾、便于集中精力搞生产生活等好处,从而使其自愿接受调解。②针对有些当事入对法官持怀疑态度,而对其单位领导、亲朋好友的话更易接受的实际,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关系广、社会信誉高、群众信服的优势,主动协调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有关上级部门领导,帮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③针对个别当事人利用亲朋好友到法院说情、干预办案等不正之风,利用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这一特点,动员“说情人”作义务宣传员和调解员,反过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说明胜诉或败诉理由,使双方互相理解,消除隔阂,促成和解。④一方面监督法官依法进行调解,避免 “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克服个别法官为片面追求调撤率而引发的强制调解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监督当事人的不当行为,防止当事人走后门、拉关系、给法官送礼等不良现象。⑤针对容易引发上访苗头的个别案件,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善于联系群众、更容易做群众思想工作方面的优势,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以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说服教育,纠正其认识上的偏差,帮其明确案件事实、处理依据、法律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分清利害,化解矛盾,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
(三)明确并尊重职权,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作用。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职权。在参与庭审、案件评议等活动中,营造良好氛围使人民陪审员敢于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努力将“民间智慧”溶入司法,拓展司法视野,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确保正确运用法律,公正裁判,使裁判的案件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协助执行作用。探索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双方执行当事人矛盾尖锐、激烈抗拒执行的执行案件,及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场协助执行,以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化解当事人双方疑虑,促进案件的积极履行。选派人民陪审员充当义务执行联络员,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参与执行调查、评议、和解、裁定等工作,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
(五)注重挽救和感化,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帮教作用。邀请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巡回法制宣讲组”,定期巡回宣讲,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挽救和感化作用,在刑事审判中,让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对于一些被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实行“结对帮教”,通过信件、电话联络以及走访学校、家庭、单位,了解犯罪成因,积极进行帮教,促使其认真悔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争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六)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络沟通作用。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为切入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的特点,完善人民陪审员倾听群众呼声,感受群众情绪的工作机制。
1、将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将人民陪审员的照片、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悬挂在人民法院办公楼大厅内醒目处,以便全院法官和当事人熟悉、了解,接受群众监督,方便业务庭使用人民陪审员时,根据案件类型选择使用。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在人大常委会办公楼内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这样可在一定程度消除民众认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院是一个立场的疑虑,增加民众对人民陪审员的信任度。在人民陪审员工作室内部配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并陈列相关法律、报刊、案例等,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每天至少安排1—2名人民陪审员值班,轮流接待民众和诉讼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上传下达等日常工作。
3、建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站。在镇(乡、街道)设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站。在联系站内对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以便民众联系沟通。并进行定期走访和参与巡回审判,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4、编印人民陪审员工作期刊。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编印成刊,定期发行,并设有“维权专栏”、“答疑解惑”等内容,方便民众维权、释疑,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效率。
(七)现身说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宣传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在相关领域威望高,为周围人所信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审案件,用自己的切身体会,向人民群众现身说法,辩法析理,其作用不可估量,更易于公众接受,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可信度;同时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报道,以更好地宣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理念向社会的渗透。
(作者系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一)延伸职能触角,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在庭审前后、执行前后、法院内外等各阶段、各方面延伸人民陪审员职能触角,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领域,具有通民情、知民意、联系面广、基层经验丰富、群众信任的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拓展调解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
1、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工作室,明确调解职能、调解范围、调解目标、调解重点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2、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一是独立调解。针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偏重情理案件,有意识地向当事人宣传人民陪审员调解案件的优越性,引入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二是群体调解。针对一些复杂的、反复的、耗时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多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调解组,人民陪审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情理法相交融,如此便可厘清案件事实,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3、制定《调解操作规程》。制定《调解操作规程》,对调解的方式和方法、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指导和规范调解行为,促进法院和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改进调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发挥“调解引导、协调、联络、监督、息访”等作用。①针对有些当事人经常感情用事、为争一口气不愿调解的实际,人民陪审员从诉讼成本投入、调解与判决结果区别等方面辩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处理案件具有审限短、好执行、融洽关系、化解矛盾、便于集中精力搞生产生活等好处,从而使其自愿接受调解。②针对有些当事入对法官持怀疑态度,而对其单位领导、亲朋好友的话更易接受的实际,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关系广、社会信誉高、群众信服的优势,主动协调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有关上级部门领导,帮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③针对个别当事人利用亲朋好友到法院说情、干预办案等不正之风,利用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这一特点,动员“说情人”作义务宣传员和调解员,反过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说明胜诉或败诉理由,使双方互相理解,消除隔阂,促成和解。④一方面监督法官依法进行调解,避免 “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克服个别法官为片面追求调撤率而引发的强制调解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监督当事人的不当行为,防止当事人走后门、拉关系、给法官送礼等不良现象。⑤针对容易引发上访苗头的个别案件,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善于联系群众、更容易做群众思想工作方面的优势,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以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说服教育,纠正其认识上的偏差,帮其明确案件事实、处理依据、法律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分清利害,化解矛盾,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
(三)明确并尊重职权,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作用。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职权。在参与庭审、案件评议等活动中,营造良好氛围使人民陪审员敢于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努力将“民间智慧”溶入司法,拓展司法视野,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确保正确运用法律,公正裁判,使裁判的案件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协助执行作用。探索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双方执行当事人矛盾尖锐、激烈抗拒执行的执行案件,及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场协助执行,以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化解当事人双方疑虑,促进案件的积极履行。选派人民陪审员充当义务执行联络员,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参与执行调查、评议、和解、裁定等工作,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
(五)注重挽救和感化,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帮教作用。邀请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巡回法制宣讲组”,定期巡回宣讲,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挽救和感化作用,在刑事审判中,让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对于一些被判处缓刑、管制的少年犯,实行“结对帮教”,通过信件、电话联络以及走访学校、家庭、单位,了解犯罪成因,积极进行帮教,促使其认真悔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争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六)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络沟通作用。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为切入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的特点,完善人民陪审员倾听群众呼声,感受群众情绪的工作机制。
1、将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将人民陪审员的照片、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悬挂在人民法院办公楼大厅内醒目处,以便全院法官和当事人熟悉、了解,接受群众监督,方便业务庭使用人民陪审员时,根据案件类型选择使用。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在人大常委会办公楼内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室,这样可在一定程度消除民众认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院是一个立场的疑虑,增加民众对人民陪审员的信任度。在人民陪审员工作室内部配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并陈列相关法律、报刊、案例等,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每天至少安排1—2名人民陪审员值班,轮流接待民众和诉讼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上传下达等日常工作。
3、建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站。在镇(乡、街道)设立人民陪审员联系站。在联系站内对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以便民众联系沟通。并进行定期走访和参与巡回审判,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4、编印人民陪审员工作期刊。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编印成刊,定期发行,并设有“维权专栏”、“答疑解惑”等内容,方便民众维权、释疑,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效率。
(七)现身说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宣传桥梁作用。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在相关领域威望高,为周围人所信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审案件,用自己的切身体会,向人民群众现身说法,辩法析理,其作用不可估量,更易于公众接受,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可信度;同时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报道,以更好地宣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理念向社会的渗透。
(作者系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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