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陪审制度的制约与突破
2011-05-18 10:33: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思泉 邰永林
无民主无陪审。陪审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增强司法监督和扩大司法宣传的重要途径。但陪审制历经沧桑,肇始于雅典和古罗马时代,繁荣于民主运动蓬勃兴起的19世纪,日趋衰落于20世纪。尤其备受法官职业化的冲击,该制度更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学者从各角度进行探讨。然笔者认为,当前审判形势和陪审员队伍素质已不同以前,存在的问题也非仅仅是“陪衬”问题。以下笔者分析之,以找到中肯对策。
一、形势上“两变”
一是法院面临的形势有变。首先,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最高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指出,“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稳定和民生矛盾增多的影响,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去年受理1137万余案件,创历史记录。”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自2005年至200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执结的案件至少增长了25%,但其间全国法官的数量却一直维持在19万左右。可见,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当前解决问题之策是加强审判管理,推进繁简分流、小额诉讼等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法院任务呈膨胀趋势。不再局限于执法办案,而要积极融入到社会大格局中去,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维护稳定、处理信访等。第三,群众对司法质量的需求也水洗涨船高了。从学历上看,当事人已经是本科学历了,很难接受学历较低的裁判者。
从法律资源获取上看,网络的普及,法律适用等俯首皆是。更有之,网络上还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故裁判者的素质必须与时俱进,熟谙法理,精通法条,能言善辩。
二是陪审员队伍素质也发生变化。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我国整体教育水平的上升,陪审员队伍最近几年也得以飞跃提高,从大专到本科,再到研究生,也是紧跟时代步伐。无论知识水平抑或社会阅历方面,均已具备参审议审的要求。当然,随之而来的是,传统上的“陪而不审、参而不议”现象已经逐步消逝,代之的是自由散漫等问题。
二、陪审员队伍管理与司法需求的“三大矛盾”
一是效率与非职业化的矛盾。众所周知,欲提效率,必要求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历经缩小进口、加强培训等已经接近全面实现职业化目标。然陪审队伍,仍同千年前的雅典、古罗马时期无实质区别,仍处游兵散将状态。无怪乎,调研中发现,不请陪审员还好,一请还有看陪审员有无时间,拖延审理期限等弊端。法官有怨、当事人也不满。也怨不得陪审员,参审固然重要,但更要考虑自己的工作。
二是自愿与管理化矛盾。高效率必要求高度整齐划一,高效管理。陪审员有自己的单位,接受其管理。本来参审就是自愿的公益事业,付出成本是自己的,但收益却是社会的,因此,管理始终难以加强,无法上升到纪律约束程度。无纪律就意味着自由散漫,难以适用效率需要。另外,对陪审员的法律约束始终是处于真空。隔离、禁与当事人接触等没有硬性规定,陪审员违法违纪损害司法权威现象也值得注意。
三是陪审员素质与参审领域矛盾。《陪审决定》笼统规定陪审员可以参与法院刑、民商、行政等案件的审理,然实践中,司法职能的发展已超出坐堂审案这一职能。法院要承担执行、司法委托拍卖、社会综合治理等。陪审员素质的提高奠定扩大其参与领域的基础,因此,适时扩大陪审员参与领域不可不察。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四个方面,改变观念,及时应对新形势,调整思路。
一是拓宽陪审领域。细化刑、民、行政案件类型,鼓励且不限于陪审员参加刑事减刑、假释案件,立案调解速裁案件,民商巡回审判案件,执行听证,行政协调,委托拍卖等。一改传统陪审员仅坐堂审案局限性,增至法院审判执行委托拍卖所有领域。
二是参与法院管理。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政治、司法监督作用,建议尝试邀请陪审员参与法院管理,尤其是审判质效、司法装备、立案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大力鼓励人民陪审员参加全院干警大会、政治学习、机关党建等。支持专职陪审员加入所在部门、庭室的党支部,尽快融入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去。
三是改善办公条件和待遇。增设办公室,改善办公设备。将陪审员补助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使陪审员同审判员待遇相同,鼓励陪审员专心、倾力办案。
四分类管理加强考核。建立人民陪审员库,根据陪审员知识结构、参审方式,分为普通型和专家型,兼职型和全职型,分别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同审判员一样,对工作绩效进行季度排名通报,年终一并表彰和奖励。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一、形势上“两变”
一是法院面临的形势有变。首先,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最高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指出,“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稳定和民生矛盾增多的影响,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去年受理1137万余案件,创历史记录。”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自2005年至200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执结的案件至少增长了25%,但其间全国法官的数量却一直维持在19万左右。可见,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当前解决问题之策是加强审判管理,推进繁简分流、小额诉讼等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法院任务呈膨胀趋势。不再局限于执法办案,而要积极融入到社会大格局中去,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维护稳定、处理信访等。第三,群众对司法质量的需求也水洗涨船高了。从学历上看,当事人已经是本科学历了,很难接受学历较低的裁判者。
从法律资源获取上看,网络的普及,法律适用等俯首皆是。更有之,网络上还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故裁判者的素质必须与时俱进,熟谙法理,精通法条,能言善辩。
二是陪审员队伍素质也发生变化。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我国整体教育水平的上升,陪审员队伍最近几年也得以飞跃提高,从大专到本科,再到研究生,也是紧跟时代步伐。无论知识水平抑或社会阅历方面,均已具备参审议审的要求。当然,随之而来的是,传统上的“陪而不审、参而不议”现象已经逐步消逝,代之的是自由散漫等问题。
二、陪审员队伍管理与司法需求的“三大矛盾”
一是效率与非职业化的矛盾。众所周知,欲提效率,必要求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历经缩小进口、加强培训等已经接近全面实现职业化目标。然陪审队伍,仍同千年前的雅典、古罗马时期无实质区别,仍处游兵散将状态。无怪乎,调研中发现,不请陪审员还好,一请还有看陪审员有无时间,拖延审理期限等弊端。法官有怨、当事人也不满。也怨不得陪审员,参审固然重要,但更要考虑自己的工作。
二是自愿与管理化矛盾。高效率必要求高度整齐划一,高效管理。陪审员有自己的单位,接受其管理。本来参审就是自愿的公益事业,付出成本是自己的,但收益却是社会的,因此,管理始终难以加强,无法上升到纪律约束程度。无纪律就意味着自由散漫,难以适用效率需要。另外,对陪审员的法律约束始终是处于真空。隔离、禁与当事人接触等没有硬性规定,陪审员违法违纪损害司法权威现象也值得注意。
三是陪审员素质与参审领域矛盾。《陪审决定》笼统规定陪审员可以参与法院刑、民商、行政等案件的审理,然实践中,司法职能的发展已超出坐堂审案这一职能。法院要承担执行、司法委托拍卖、社会综合治理等。陪审员素质的提高奠定扩大其参与领域的基础,因此,适时扩大陪审员参与领域不可不察。
三、建议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四个方面,改变观念,及时应对新形势,调整思路。
一是拓宽陪审领域。细化刑、民、行政案件类型,鼓励且不限于陪审员参加刑事减刑、假释案件,立案调解速裁案件,民商巡回审判案件,执行听证,行政协调,委托拍卖等。一改传统陪审员仅坐堂审案局限性,增至法院审判执行委托拍卖所有领域。
二是参与法院管理。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政治、司法监督作用,建议尝试邀请陪审员参与法院管理,尤其是审判质效、司法装备、立案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大力鼓励人民陪审员参加全院干警大会、政治学习、机关党建等。支持专职陪审员加入所在部门、庭室的党支部,尽快融入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去。
三是改善办公条件和待遇。增设办公室,改善办公设备。将陪审员补助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使陪审员同审判员待遇相同,鼓励陪审员专心、倾力办案。
四分类管理加强考核。建立人民陪审员库,根据陪审员知识结构、参审方式,分为普通型和专家型,兼职型和全职型,分别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同审判员一样,对工作绩效进行季度排名通报,年终一并表彰和奖励。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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