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校长”的校园情
——记江苏省“盐城市首届知名法官”、阜宁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季益岭
2011-04-18 09:37: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缪大军 殷芹
在社会交际方面,他待人和善,行事低调,是谦和温良的君子;在作恶多端的被告人面前,他嫉恶如仇,铁面无情,是犯罪分子的“克星”;在普法教育、改造少年犯的活动中,他谆谆善诱,因势利导,被人们称为未成年人的“送法使者”。他就是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季益岭。近五年来,他五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被市委、市政府和市中院记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今年二月又被表彰为“全市首届知名法官”。
校园普法的“特殊园丁”
季益岭考进法院前在乡镇曾做十多年中学教师,十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作为少年合议庭审判长,怀着对校园、学生深厚的感情,他以审判席作讲台,以法槌为教鞭,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将个案的审理变成普法教育的课程。为了使在校学生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他对在校学生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分析,写出了2万余字的讲课稿,运用在校学生犯罪的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同学们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2004年以来,在县教育局的配合下,他对包括阜宁中学、明达中学在内的全县20余所中小学近10万名学生上了法制课,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他因此被全县六所学校聘任为“法制副校长 ”。
不久前,在公诉机关将刘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移送法院后,他通过审查发现,该案中有两名被告人均未满二十岁,且都是刚离开学校的社会青年,因一时冲动持械参与斗殴,犯罪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考虑到目前私立中学农民工子弟较多,普法存在一定的死角,遂决定将庭审开到私立中学去,充分利用开庭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庭审中,审判人员寓教于审,就此案的发生原因作了深刻剖析,并结合案件宣讲了相关法律。
铁面柔情的“护花使者”
“情系校园润新苗,愿作春泥更护花。”他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充分行使审判职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惩凶除恶,毫不手软,护善扶弱,全力以赴,被广大师生称为未成年人的 “守护神”。数年前,铁路沿线的某镇一名初中女生放晚自习骑车回家途中,遭到一名醉汉江某的拦截,江某对该女生进行殴打,后又拖到路边的菜地里施暴,使该女生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这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拦路强奸女中学生的案件。本案的受害人父母长期在外劳务,家中仅有爷爷帮助照顾,属于农村留守的老弱人员。案发后,惊动全县,尤其是在一些女生家长中产生恐慌,不少家离学校很近的家长白天都按时接送学生,有的在外打工的家长只好放弃工作回来照顾子女,而该案的处理一度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江某被抓获后,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不久就有江某的亲友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找到季益岭说情,以江某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为由,希望从轻发落。义愤填膺的季益岭当即予以拒绝:“如果受害人是你的女儿你会怎么办?”案件在庭里讨论时,他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受害人事发后精神一直处于高度恐惧状态,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已被迫休学。在案发当晚因故未能及时接送受害人的爷爷,痛悔莫及,一病不起。被告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且不能依法落实精神赔偿。量刑必须从重,才能平息民愤!”后对江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使色魔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05年7月以来,他先后参与办理了被告人陈某、周某、许某猥亵儿童的三件个案。三名被告人作案时均系学校在职教师,受害人均系中小学女生,社会影响恶劣。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生安全,减少或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他及时向县教育系统和相关学校发出书面司法建议,希望结合上述案例,在教师队伍中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力争实现全县教育系统零犯罪。与此同时,在季益岭的主张下,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在依法从重进行了判处,为增强女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专门安排女干警奔赴全县多所中小学校,向女学生们讲授如何防范校园内性侵害的相关知识以及法律常识,受到了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这一系列的做法被省高院转发。
“迷途羔羊”的“引路向导”
长期以来,他在本着多挽救一个失足少年就是对社会多尽一份责任的理念,首先考虑非监禁刑适用的可能,立足于挖掘每个失足少年身上的闪光点,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既要有雷霆手段,更要有菩萨心肠”。 针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耐心细致地做教育、挽救工作。如被告人徐某因父母长年外打工,受到一些不良朋友的影响,仅为支付数十元的饭店饭食帐,一念之差将邻居家1000余元现金窃走,案发后他及时退清了钱款,且悔罪态度较好。了解到这一情况,为了让徐重新做人,季益岭在依法对其判处了免予刑罚处罚之后,考虑其学习成绩一起很好,亲自登门,将案情及判决结果告知学校领导,并以其主观恶性程度不高、后果不严重、积极认罪退赃等理由,反复进行协调,说服校领导为徐某保留了学籍。重新上学的徐某非常珍惜这次机遇,通过刻苦学习,顺利考取高校。同样,在办案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关键证据,他一直是慎之又慎,严格防止“误伤”。去年他承办一件寻衅滋事案,有一被告人朱某当庭提出自己尚未成年,户籍登记有误。季益岭对此十分重视,经与公诉人联系后,多次到被告人住所地,多方调查、走访其邻居、接生医院和就读学校,终于查清其作案时确系未成年人,最终依法从轻对朱进行了判处。宣判时,季益岭对朱某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导,指出其行为可能给其一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希望他痛改前非,朱某痛哭流涕,当庭表示诚心悔过,永不违法。
为了切实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他在庭里对所有未成年罪犯都建立了档案,对判处缓刑的均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定期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联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走访,了解未成年罪犯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由于他工作到位,近年来,他所判处的未成年被告人无一重新犯罪,他所在的刑庭也被团省委、省高院、省综治办联合表彰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校园普法的“特殊园丁”
季益岭考进法院前在乡镇曾做十多年中学教师,十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作为少年合议庭审判长,怀着对校园、学生深厚的感情,他以审判席作讲台,以法槌为教鞭,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将个案的审理变成普法教育的课程。为了使在校学生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他对在校学生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分析,写出了2万余字的讲课稿,运用在校学生犯罪的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同学们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2004年以来,在县教育局的配合下,他对包括阜宁中学、明达中学在内的全县20余所中小学近10万名学生上了法制课,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他因此被全县六所学校聘任为“法制副校长 ”。
不久前,在公诉机关将刘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移送法院后,他通过审查发现,该案中有两名被告人均未满二十岁,且都是刚离开学校的社会青年,因一时冲动持械参与斗殴,犯罪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考虑到目前私立中学农民工子弟较多,普法存在一定的死角,遂决定将庭审开到私立中学去,充分利用开庭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庭审中,审判人员寓教于审,就此案的发生原因作了深刻剖析,并结合案件宣讲了相关法律。
铁面柔情的“护花使者”
“情系校园润新苗,愿作春泥更护花。”他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充分行使审判职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惩凶除恶,毫不手软,护善扶弱,全力以赴,被广大师生称为未成年人的 “守护神”。数年前,铁路沿线的某镇一名初中女生放晚自习骑车回家途中,遭到一名醉汉江某的拦截,江某对该女生进行殴打,后又拖到路边的菜地里施暴,使该女生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这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拦路强奸女中学生的案件。本案的受害人父母长期在外劳务,家中仅有爷爷帮助照顾,属于农村留守的老弱人员。案发后,惊动全县,尤其是在一些女生家长中产生恐慌,不少家离学校很近的家长白天都按时接送学生,有的在外打工的家长只好放弃工作回来照顾子女,而该案的处理一度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江某被抓获后,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不久就有江某的亲友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找到季益岭说情,以江某醉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为由,希望从轻发落。义愤填膺的季益岭当即予以拒绝:“如果受害人是你的女儿你会怎么办?”案件在庭里讨论时,他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受害人事发后精神一直处于高度恐惧状态,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已被迫休学。在案发当晚因故未能及时接送受害人的爷爷,痛悔莫及,一病不起。被告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且不能依法落实精神赔偿。量刑必须从重,才能平息民愤!”后对江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使色魔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05年7月以来,他先后参与办理了被告人陈某、周某、许某猥亵儿童的三件个案。三名被告人作案时均系学校在职教师,受害人均系中小学女生,社会影响恶劣。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生安全,减少或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他及时向县教育系统和相关学校发出书面司法建议,希望结合上述案例,在教师队伍中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力争实现全县教育系统零犯罪。与此同时,在季益岭的主张下,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在依法从重进行了判处,为增强女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专门安排女干警奔赴全县多所中小学校,向女学生们讲授如何防范校园内性侵害的相关知识以及法律常识,受到了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这一系列的做法被省高院转发。
“迷途羔羊”的“引路向导”
长期以来,他在本着多挽救一个失足少年就是对社会多尽一份责任的理念,首先考虑非监禁刑适用的可能,立足于挖掘每个失足少年身上的闪光点,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既要有雷霆手段,更要有菩萨心肠”。 针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耐心细致地做教育、挽救工作。如被告人徐某因父母长年外打工,受到一些不良朋友的影响,仅为支付数十元的饭店饭食帐,一念之差将邻居家1000余元现金窃走,案发后他及时退清了钱款,且悔罪态度较好。了解到这一情况,为了让徐重新做人,季益岭在依法对其判处了免予刑罚处罚之后,考虑其学习成绩一起很好,亲自登门,将案情及判决结果告知学校领导,并以其主观恶性程度不高、后果不严重、积极认罪退赃等理由,反复进行协调,说服校领导为徐某保留了学籍。重新上学的徐某非常珍惜这次机遇,通过刻苦学习,顺利考取高校。同样,在办案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关键证据,他一直是慎之又慎,严格防止“误伤”。去年他承办一件寻衅滋事案,有一被告人朱某当庭提出自己尚未成年,户籍登记有误。季益岭对此十分重视,经与公诉人联系后,多次到被告人住所地,多方调查、走访其邻居、接生医院和就读学校,终于查清其作案时确系未成年人,最终依法从轻对朱进行了判处。宣判时,季益岭对朱某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导,指出其行为可能给其一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希望他痛改前非,朱某痛哭流涕,当庭表示诚心悔过,永不违法。
为了切实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他在庭里对所有未成年罪犯都建立了档案,对判处缓刑的均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定期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联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走访,了解未成年罪犯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由于他工作到位,近年来,他所判处的未成年被告人无一重新犯罪,他所在的刑庭也被团省委、省高院、省综治办联合表彰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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