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工作中存在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2011-04-15 11:1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永庆 孙非
  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各级法院先后实行了陪审员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但泸县法院经调研后认为:发现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亟待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陪审员参审哪些案件难以界定。根据《决定》第2条的规定,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陪审员现象发生。目前,基层法院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员充足的审理庭不愿意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是审判人员不足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近年来,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很多基层人民法庭仅有1-2名法官,难以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此,就由一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导致某些陪陪员参审频繁。陪审员之间审理案件数量极不平衡,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决定》第14条规定: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此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因素,保证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正、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陪审员因连续多次被抽取而频繁地参加审判,有的陪审员则因没有被抽取而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判。同时,随机抽取的方式很难将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特长与案件的需要结合起来,不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

  四、陪审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容易导致陪审成为陪衬。选任的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虽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但由于法律和审判实务知识的缺乏,要对一些具体案件自主地作出正确判断有很大难度,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使陪审成为陪衬。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陪审员履行职责不规范,甚至有的陪审员对参审案件不负责任。现任的陪审员大多数是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干部,有的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以种种理由不按时参加审判,有的到庭也是敷衍了事,基层法院也很无奈,往往不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庭审时间,而是根据陪审员有无时间参审来确定庭审时间,造成一些案件审理工作的被动。由于没有严格的管理监督,也不利于增强陪审员责任心。

  六、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和制约着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决定》第17条规定:实施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紧张,陪审员经费难以足额保障或者根本就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基层法院也无力支出陪审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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