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法院“大众陪审”模式显威力
2011-04-11 11:50: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仇慎齐
为充分吸纳民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民意的桥梁沟通作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陪审工作中,突破创新,充分赋予陪审权行使的自主空间,在案件的审理、调解、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过程中,积极尝试大众化的“陪审”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案件处理效果,促进了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大众陪审促调
黄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因争地边发生吵闹,加上丈夫不给自己撑腰,黄某一气之下喝农药自杀。事发后,黄某的四个子女将尸体抬到林某家,并将林某家的家具打砸一空,声称要在林某家办丧事。黄某的四个子女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黄某的四个子女认为黄某的死亡是林某的辱骂造成的,况且人死了,就要赔钱,如果不赔,就“自己解决”。林某认为黄某自己想不开喝农药自杀,死亡与己无关,故不该赔偿。
由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并考虑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法院受理后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但由于双方矛盾激化,各执一词,法庭上剑拔弩张,加上林某娘家人的参与,承办法官三次调解均告失败,遂决定启动“大众陪审”调解程序,人民陪审员王峰应邀作为主调解人参与该案的调解工作。陪审员王峰,是黄某和林某隔壁村治保主任,经常处理村里的一些民事纠纷,熟知社情民意。他告诉法官此案要调解结案,必须考虑普通人的感受,不能只讲法律。承办法官与陪审员王峰一同来到当事人所在村,王峰对双方当事人说:“我不是法官,是陪审员,你们之间的事情,咱们先不讲法律,咱们现在就在你们村随便挑选村民和我一起陪审,看他们认为这种情况该不该赔,是该陪20万,还是该赔多少。”于是,在承办法官的现场主持下,王峰和当事人共挑选了8名村民,让他们发表对此案的看法。8名村民一致认为,人因为林某的原因死了,林某应该赔偿,但人毕竟不是林某直接致死的,黄某气量过小因为吵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自己应该承担很大的责任,20万太多了,只需赔偿黄某的丧葬费即可。按照村民的评说,王峰与法官适时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赔偿黄某丧葬费13000元。
大众陪审服判
2006年5月,被告陈某的爷爷去世,安葬在原告刘某、吕某自留地上。原告在被告墓地上种花椒树、梧桐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2006年10月,陈某砍了刘某、吕某的7棵花椒树、5棵梧桐树。刘某、吕某以此为由起诉陈某,双方打起了“斗气”官司。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财产权利,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在墓地上栽树破坏被告家的风水,拒绝赔偿,“死,都不会给一分钱”,“法院爱怎么办怎么办”。多次调解未果,贾汪法院承办法官果断将庭开到了村里,并联系基层组织协调组织了50位村民旁听“陪审”。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充分听取旁听群众的“陪审”意见,法官了解到在坟地栽种花椒树、梧桐树是禁忌。按照当地风俗,栽种花椒树是“椒旺人不旺”,指栽种花椒树对死者的家族后人人丁兴旺有影响。栽种梧桐树,因梧桐树内中空,表明死者后人为人不诚实,又因中空吸灵气,影响后人不聪明,表明后人愚笨。后法官在判决书中尊重民意和当地风俗,认定刘某、吕某在坟地上种植花椒树、梧桐树具有一定过错,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刘某、吕某自知“理亏”,又给陈某“出了气”,双方均未上诉,一起“斗气”纠纷,虽是以判决方式结案,但因大众陪审的参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大众陪审息访
信访人邵某不服贾汪法院2起案件判决,数次信访,并多次到法院闹事。贾汪法院积极邀请5名人民陪审员进行听证,经过调查,信访所涉两件案件因原告邵某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诉求,被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邵某提出上诉后,在规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间未缴纳上诉费,中院遂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贾汪法院曾对信访涉及的两案进行立卷复查,复查结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书面通知了信访人。人民陪审员根据证据材料,针对邵某的申诉理由一一给予解释答复,又向邵某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指出其信访内容的不实之处,并劝慰他在古稀之年要爱惜身体,热爱生活,在家安度晚年。后,邵某终于来到法院表达了歉意,表示今后不再信访。
信访老户王某因女儿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多次上访,后经过区多部门协商,一次性给予王某社会救济金3万元,王某保证以后再不上访。2010年王某再次至贾汪区人大上访,以3万元已花完为由要求法院再给其3万元。贾汪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陪审员代表和当地村民50余人在王某所在村开听证会。在众人面前,王某自知理亏,遂一言不发。可见,大众陪审对一些“说理未必能行得通,花钱未必能买平安”的缠访、烂访、无理访等,确实能起到自动息访息诉的奇效。
贾汪法院的 “大众陪审”模式是该院拓展陪审权行使方式的有益尝试,也就是在法官主持下,人民陪审员可以邀请其他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是其他公民等组成松散型的“陪审”组织,共同做好对案件的调解、判决和信访处理工作。尝试 “大众陪审”模式,既没有突破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又能充分吸收普通人的观点和智慧,对促进案件的成功解决和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都具有非常巨大的推进作用。实践证明,该模式成效显著,能有效解决司法中的现实难题。从2009年12月份贾汪法院推行该模式以来,利用该模式共成功化解各类疑难诉讼、执行案件23件,疑难信访案件14件,案件调撤率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上诉率同比也大有下降。目前贾汪法院正在进一步总结该模式的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以期对陪审工作的改进有所裨益。
大众陪审促调
黄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因争地边发生吵闹,加上丈夫不给自己撑腰,黄某一气之下喝农药自杀。事发后,黄某的四个子女将尸体抬到林某家,并将林某家的家具打砸一空,声称要在林某家办丧事。黄某的四个子女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黄某的四个子女认为黄某的死亡是林某的辱骂造成的,况且人死了,就要赔钱,如果不赔,就“自己解决”。林某认为黄某自己想不开喝农药自杀,死亡与己无关,故不该赔偿。
由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并考虑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法院受理后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但由于双方矛盾激化,各执一词,法庭上剑拔弩张,加上林某娘家人的参与,承办法官三次调解均告失败,遂决定启动“大众陪审”调解程序,人民陪审员王峰应邀作为主调解人参与该案的调解工作。陪审员王峰,是黄某和林某隔壁村治保主任,经常处理村里的一些民事纠纷,熟知社情民意。他告诉法官此案要调解结案,必须考虑普通人的感受,不能只讲法律。承办法官与陪审员王峰一同来到当事人所在村,王峰对双方当事人说:“我不是法官,是陪审员,你们之间的事情,咱们先不讲法律,咱们现在就在你们村随便挑选村民和我一起陪审,看他们认为这种情况该不该赔,是该陪20万,还是该赔多少。”于是,在承办法官的现场主持下,王峰和当事人共挑选了8名村民,让他们发表对此案的看法。8名村民一致认为,人因为林某的原因死了,林某应该赔偿,但人毕竟不是林某直接致死的,黄某气量过小因为吵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自己应该承担很大的责任,20万太多了,只需赔偿黄某的丧葬费即可。按照村民的评说,王峰与法官适时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赔偿黄某丧葬费13000元。
大众陪审服判
2006年5月,被告陈某的爷爷去世,安葬在原告刘某、吕某自留地上。原告在被告墓地上种花椒树、梧桐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2006年10月,陈某砍了刘某、吕某的7棵花椒树、5棵梧桐树。刘某、吕某以此为由起诉陈某,双方打起了“斗气”官司。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财产权利,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在墓地上栽树破坏被告家的风水,拒绝赔偿,“死,都不会给一分钱”,“法院爱怎么办怎么办”。多次调解未果,贾汪法院承办法官果断将庭开到了村里,并联系基层组织协调组织了50位村民旁听“陪审”。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充分听取旁听群众的“陪审”意见,法官了解到在坟地栽种花椒树、梧桐树是禁忌。按照当地风俗,栽种花椒树是“椒旺人不旺”,指栽种花椒树对死者的家族后人人丁兴旺有影响。栽种梧桐树,因梧桐树内中空,表明死者后人为人不诚实,又因中空吸灵气,影响后人不聪明,表明后人愚笨。后法官在判决书中尊重民意和当地风俗,认定刘某、吕某在坟地上种植花椒树、梧桐树具有一定过错,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刘某、吕某自知“理亏”,又给陈某“出了气”,双方均未上诉,一起“斗气”纠纷,虽是以判决方式结案,但因大众陪审的参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大众陪审息访
信访人邵某不服贾汪法院2起案件判决,数次信访,并多次到法院闹事。贾汪法院积极邀请5名人民陪审员进行听证,经过调查,信访所涉两件案件因原告邵某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诉求,被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邵某提出上诉后,在规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间未缴纳上诉费,中院遂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贾汪法院曾对信访涉及的两案进行立卷复查,复查结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书面通知了信访人。人民陪审员根据证据材料,针对邵某的申诉理由一一给予解释答复,又向邵某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指出其信访内容的不实之处,并劝慰他在古稀之年要爱惜身体,热爱生活,在家安度晚年。后,邵某终于来到法院表达了歉意,表示今后不再信访。
信访老户王某因女儿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多次上访,后经过区多部门协商,一次性给予王某社会救济金3万元,王某保证以后再不上访。2010年王某再次至贾汪区人大上访,以3万元已花完为由要求法院再给其3万元。贾汪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陪审员代表和当地村民50余人在王某所在村开听证会。在众人面前,王某自知理亏,遂一言不发。可见,大众陪审对一些“说理未必能行得通,花钱未必能买平安”的缠访、烂访、无理访等,确实能起到自动息访息诉的奇效。
贾汪法院的 “大众陪审”模式是该院拓展陪审权行使方式的有益尝试,也就是在法官主持下,人民陪审员可以邀请其他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是其他公民等组成松散型的“陪审”组织,共同做好对案件的调解、判决和信访处理工作。尝试 “大众陪审”模式,既没有突破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又能充分吸收普通人的观点和智慧,对促进案件的成功解决和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都具有非常巨大的推进作用。实践证明,该模式成效显著,能有效解决司法中的现实难题。从2009年12月份贾汪法院推行该模式以来,利用该模式共成功化解各类疑难诉讼、执行案件23件,疑难信访案件14件,案件调撤率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上诉率同比也大有下降。目前贾汪法院正在进一步总结该模式的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以期对陪审工作的改进有所裨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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