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管理在法院的应用
——从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所想到的
2011-03-17 15:48: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白清阁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已从ISO2000发展到较为先进的ISO2008管理系统,其间对企业知识的认识和管理逐渐趋于全面化、科学化。法院,作为一般司法机关与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然而,企业中的一些优秀管理方法、管理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学习。知识管理,作为许多大企业,尤其是许多优秀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法院来讲,也有其值得借鉴之处。
一、知识概述
(一)知识的定义及特征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所谓知识,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要映像。就它的反应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知识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多次利用,且不会损耗,并有不断上升的回报。也就是说,某项知识一旦产生出来,就可以不断重复使用,多次的使用,不但不会使该项知识受到减损,反而会使此类知识在使用的过程中得以扩展和完善,加大了其利用价值。2、散乱、遗漏,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而这种散乱的知识如果不及时整理、归类,就容易被遗漏,知识也就难以发挥其效用。3、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知识的价值在知识产生之初很难确定,即便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很难计算知识的实际价值以及今后该项知识还将创造多大的使用价值。4、不确定的利益分成。一个物品价值几何很容易度量,然而该物品中所包含的知识成分到底占有多大比例却是很难估算的。正是由于知识所具有的这几项特点,使得知识难以被管理,也使得知识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知识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知识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知识的共享成本角度讲,可以将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一般指能够用文字和数字表达出来的,容易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交流和共享,?找子谧?频闹?丁1热缥颐撬?У氖楸局?毒褪粲诘湫偷南孕灾?丁R?灾?妒且恢指叨雀鲂曰??延诟袷交?闹?叮??ㄖ鞴鄣睦斫狻⒅?鹾驮じ小R?灾?锻??嬖谟谌嗣堑耐纺缘敝校?夷岩杂梦淖值男问郊锹迹?岩宰?啤H嗣窃谑导?械木?椤⒔萄担?蛟诠ぷ髦械囊恍┘记桑?谖聪蛩?吮硎銮熬?粲谝?灾?丁
二、知识管理对审判工作的作用
通俗地讲,知识管理就是把散落的经验收集起来然后固化起来。根据APCQ(美国生产力和质量中心)的定义,知识管理是指在组织内建立一个人文与技术兼备的知识系统,让组织中的信息与知识通过获得、创造、分享、整合、记录、存取、更新等过程,达到不断创新的目的,并回馈到知识系统内,个人与组织的知识得以永不间断的积累。如此,知识管理就能够保证在最需要的时间将最需要的知识传达给最需要的人,可以帮助人们共享信息,并通过不同方式付诸实践。
法院的核心工作是审判案件,法官进行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条文,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法律法规这种显性知识日趋完善,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面对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案件,不同阶层、性格迥异的当事人,仅靠谙熟法律条文是难以解决所有疑难问题的。许多案件的了结更多地靠的是法官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与人沟通的能力、分析当事人心理,甚至是法官的人格魅力。而这些专属于法官个人的经验却不是在书本上能学到的,这些难以述说、藏于法官个人头脑之中、并未进行系统化整理、归类、他人难以知道的东西就属于典型的隐性知识。而这些隐性知识在审理案件中又显得尤为重要,在某些案件中甚至超过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
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形势是“人少案多”,每一位法官的审判任务都非常繁重,用以专门学习法律法规的时间就显得尤为紧张。再者,审判工作本身带有很强的“熟练工”的性质,许多“非科班”出身的资深法官,仅凭基本的法律常识和与老百姓打交道的经验也能将案件审理的非常圆满,甚至更让群众信服。如果这种宝贵的经验能够得到很好的管理,能够使那些缺少社会经验、办案经验的年轻法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其精华所在,那将会大大提高他们的审判效率和办案水平。这就需要对知识的管理,因为知识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减少知识文件的寻找时间,提高知识再利用价值、缩短学习曲线……
三、法院进行知识管理的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知识管理不是信息管理,不是建立一个文档库,将信息保存下来就完成了。知识管理是要帮助人们利用不断更新的知识做出更好的决策。知识管理也不是为了控制知识,对知识进行保密。恰恰相反,知识管理是要努力培养一种所有成员分享知识的企业文化。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法院的实际条件设想出的几种还不成熟的知识管理的方法。
(一)充分利用网络,进行经验、教训的交流互动
电脑,目前已成为法官们办案不可或缺的工具,网络更是信息流通的加速器,法院内部的局域网可以成为法官们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目前,我院局域网已开通使用多年,但大家登陆局域网的积极性并不很高,原因之一就是缺少互动性。我们网络板块的设计以新闻型居多,比如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各类通知、新闻图片等等,这些信息只具有可读性,没有可参与性,而且许多信息可以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比如电话、互传消息等途径来获得。
我们可以设想,在局域网内开辟一个类似于论坛性质的专栏,为法官、书记员等办案人员介绍办案经验,探讨法律问题等提供一个操作平台。 也许我们每天面临的就是那么几种类型的案件,但是每一起案件又都有与众不同之处,仅靠“灰色的理论”是很难得到一个胜败皆服的裁判的。如果曾经经历过的法官,尤其是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们能够不吝他们的经验,特别是曾经的教训,将这些藏于他们头脑中的“隐性知识”置于网络之中,使得年轻法官们能够以此捷径获得审判知识,避免重蹈覆辙,对个案的审理将带来很大益处。而且,还可能因此带动更多人的积极性,大家共同参与,使得那些有用的,又难以在书本上找到的信息能够为所有审判人员共享,这将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带来非常的效益。
(二)经常性地进行面对面的知识交流
知识只有经过实践才能显示出其生命力,实践又需要新的知识来做指导,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补充新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步入工作岗位的人们,再通过坐到课堂上面对面听老师授课的机会少之又少,补充新的知识只有靠自身的学习。我们知道,要想尽快掌握并真正领悟某项知识或技能,面对面地交流,尤其是带有争议地讨论往往比独自读书的效果更好。
目前,法院部分工作人员并未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但这并不排除他们今后从事审判的可能。因此,法院应尽可能多地安排大家共同学习,请资深法官授课,讲解审理案件的要点,讲解如何解决案件的焦点等问题。如果能够将典型案例,尤其是经过上诉抗诉的案例展示给大家进行讨论,效果会更佳。这种交流方式对授课者本身也会带来好处,因为会做不等于会说,会说不等于会写,写成文件才能最精确地总结自己的经验,这不仅能帮助了他人,也同样能帮助自己。
这种面对面地进行知识交流互动的方式一经成为常态,将会刺激大家将学习变为一种常态,将会使知识管理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部分。
(三)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前文已经叙述,审判经验、审判技巧等属于隐性知识,而隐性知识的一个主要特点表现为其垄断性。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学习,否则隶属于某一主体的隐性知识难以转移给其他主体;隐性知识的主体一般也不会主动告知他人自己的隐性知识,因为这种知识是自己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对所做的事情的感悟和深层次的理解等方面长期积累的经验。再者,隐性知识对工作或社会的回报难以确定。相同的隐性知识可能因为所依附的主体不同而产生的价值也有所不同;隐性知识的拥有者在该知识未运用于实践之前也很难把握能产生多大的价值。
因为隐性知识所具有的以上特点,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拥有隐性知识的主体通过某种方式将其转化为显性知识,使得自己的知识为他人共享,哪怕该项知识在审判当中暂时未产生很好的效果。因为凡是能够拥有隐性知识的个体,都是认真工作,善于总结的人,这种激励会促进他人养成学习的习惯,会促进法院的整体审判水平。
最后,请允许我以IRIS(国际铁路通用标准)的要求结束本文:把所有的经验、优秀的想法、做法都记录下来,不断积累、分析、总结,不要将知识留在脑袋里,带出企业。
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一、知识概述
(一)知识的定义及特征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所谓知识,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要映像。就它的反应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知识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多次利用,且不会损耗,并有不断上升的回报。也就是说,某项知识一旦产生出来,就可以不断重复使用,多次的使用,不但不会使该项知识受到减损,反而会使此类知识在使用的过程中得以扩展和完善,加大了其利用价值。2、散乱、遗漏,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而这种散乱的知识如果不及时整理、归类,就容易被遗漏,知识也就难以发挥其效用。3、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知识的价值在知识产生之初很难确定,即便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很难计算知识的实际价值以及今后该项知识还将创造多大的使用价值。4、不确定的利益分成。一个物品价值几何很容易度量,然而该物品中所包含的知识成分到底占有多大比例却是很难估算的。正是由于知识所具有的这几项特点,使得知识难以被管理,也使得知识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知识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知识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知识的共享成本角度讲,可以将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一般指能够用文字和数字表达出来的,容易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交流和共享,?找子谧?频闹?丁1热缥颐撬?У氖楸局?毒褪粲诘湫偷南孕灾?丁R?灾?妒且恢指叨雀鲂曰??延诟袷交?闹?叮??ㄖ鞴鄣睦斫狻⒅?鹾驮じ小R?灾?锻??嬖谟谌嗣堑耐纺缘敝校?夷岩杂梦淖值男问郊锹迹?岩宰?啤H嗣窃谑导?械木?椤⒔萄担?蛟诠ぷ髦械囊恍┘记桑?谖聪蛩?吮硎銮熬?粲谝?灾?丁
二、知识管理对审判工作的作用
通俗地讲,知识管理就是把散落的经验收集起来然后固化起来。根据APCQ(美国生产力和质量中心)的定义,知识管理是指在组织内建立一个人文与技术兼备的知识系统,让组织中的信息与知识通过获得、创造、分享、整合、记录、存取、更新等过程,达到不断创新的目的,并回馈到知识系统内,个人与组织的知识得以永不间断的积累。如此,知识管理就能够保证在最需要的时间将最需要的知识传达给最需要的人,可以帮助人们共享信息,并通过不同方式付诸实践。
法院的核心工作是审判案件,法官进行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条文,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法律法规这种显性知识日趋完善,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面对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案件,不同阶层、性格迥异的当事人,仅靠谙熟法律条文是难以解决所有疑难问题的。许多案件的了结更多地靠的是法官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与人沟通的能力、分析当事人心理,甚至是法官的人格魅力。而这些专属于法官个人的经验却不是在书本上能学到的,这些难以述说、藏于法官个人头脑之中、并未进行系统化整理、归类、他人难以知道的东西就属于典型的隐性知识。而这些隐性知识在审理案件中又显得尤为重要,在某些案件中甚至超过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
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形势是“人少案多”,每一位法官的审判任务都非常繁重,用以专门学习法律法规的时间就显得尤为紧张。再者,审判工作本身带有很强的“熟练工”的性质,许多“非科班”出身的资深法官,仅凭基本的法律常识和与老百姓打交道的经验也能将案件审理的非常圆满,甚至更让群众信服。如果这种宝贵的经验能够得到很好的管理,能够使那些缺少社会经验、办案经验的年轻法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其精华所在,那将会大大提高他们的审判效率和办案水平。这就需要对知识的管理,因为知识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减少知识文件的寻找时间,提高知识再利用价值、缩短学习曲线……
三、法院进行知识管理的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知识管理不是信息管理,不是建立一个文档库,将信息保存下来就完成了。知识管理是要帮助人们利用不断更新的知识做出更好的决策。知识管理也不是为了控制知识,对知识进行保密。恰恰相反,知识管理是要努力培养一种所有成员分享知识的企业文化。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法院的实际条件设想出的几种还不成熟的知识管理的方法。
(一)充分利用网络,进行经验、教训的交流互动
电脑,目前已成为法官们办案不可或缺的工具,网络更是信息流通的加速器,法院内部的局域网可以成为法官们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目前,我院局域网已开通使用多年,但大家登陆局域网的积极性并不很高,原因之一就是缺少互动性。我们网络板块的设计以新闻型居多,比如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各类通知、新闻图片等等,这些信息只具有可读性,没有可参与性,而且许多信息可以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比如电话、互传消息等途径来获得。
我们可以设想,在局域网内开辟一个类似于论坛性质的专栏,为法官、书记员等办案人员介绍办案经验,探讨法律问题等提供一个操作平台。 也许我们每天面临的就是那么几种类型的案件,但是每一起案件又都有与众不同之处,仅靠“灰色的理论”是很难得到一个胜败皆服的裁判的。如果曾经经历过的法官,尤其是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们能够不吝他们的经验,特别是曾经的教训,将这些藏于他们头脑中的“隐性知识”置于网络之中,使得年轻法官们能够以此捷径获得审判知识,避免重蹈覆辙,对个案的审理将带来很大益处。而且,还可能因此带动更多人的积极性,大家共同参与,使得那些有用的,又难以在书本上找到的信息能够为所有审判人员共享,这将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带来非常的效益。
(二)经常性地进行面对面的知识交流
知识只有经过实践才能显示出其生命力,实践又需要新的知识来做指导,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补充新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步入工作岗位的人们,再通过坐到课堂上面对面听老师授课的机会少之又少,补充新的知识只有靠自身的学习。我们知道,要想尽快掌握并真正领悟某项知识或技能,面对面地交流,尤其是带有争议地讨论往往比独自读书的效果更好。
目前,法院部分工作人员并未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但这并不排除他们今后从事审判的可能。因此,法院应尽可能多地安排大家共同学习,请资深法官授课,讲解审理案件的要点,讲解如何解决案件的焦点等问题。如果能够将典型案例,尤其是经过上诉抗诉的案例展示给大家进行讨论,效果会更佳。这种交流方式对授课者本身也会带来好处,因为会做不等于会说,会说不等于会写,写成文件才能最精确地总结自己的经验,这不仅能帮助了他人,也同样能帮助自己。
这种面对面地进行知识交流互动的方式一经成为常态,将会刺激大家将学习变为一种常态,将会使知识管理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部分。
(三)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前文已经叙述,审判经验、审判技巧等属于隐性知识,而隐性知识的一个主要特点表现为其垄断性。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学习,否则隶属于某一主体的隐性知识难以转移给其他主体;隐性知识的主体一般也不会主动告知他人自己的隐性知识,因为这种知识是自己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对所做的事情的感悟和深层次的理解等方面长期积累的经验。再者,隐性知识对工作或社会的回报难以确定。相同的隐性知识可能因为所依附的主体不同而产生的价值也有所不同;隐性知识的拥有者在该知识未运用于实践之前也很难把握能产生多大的价值。
因为隐性知识所具有的以上特点,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拥有隐性知识的主体通过某种方式将其转化为显性知识,使得自己的知识为他人共享,哪怕该项知识在审判当中暂时未产生很好的效果。因为凡是能够拥有隐性知识的个体,都是认真工作,善于总结的人,这种激励会促进他人养成学习的习惯,会促进法院的整体审判水平。
最后,请允许我以IRIS(国际铁路通用标准)的要求结束本文:把所有的经验、优秀的想法、做法都记录下来,不断积累、分析、总结,不要将知识留在脑袋里,带出企业。
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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