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服务中的作用
2011-03-16 11:25: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锦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为破解这一难题,海门法院以创新司法服务机制为切入点,探索建立了法院主导、多元联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明确诉前调解重点,将一些涉及家庭关系和睦、相邻关系和谐、社会关系长治久安的案件作为诉前调解的重点。在人民调解工作室中,海门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前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部署,2005年来,海门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近年来,海门法院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海门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案件894件,诉前调解纠纷500多件。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院诉讼、加强社会监督中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将公众智慧引入诉前领域,努力将“民间智慧”溶入司法,丰富和完善了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展视野,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形成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员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人民陪审员的高素质,为调解纠纷打下基础。

  海门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海门法院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2008年,海门法院进行了试点性的人民陪审员“海选”工作,将强化宣传工作贯穿于陪审员“海选”工作的全过程。准备活动进行之时,每日有大量的市民通过媒体宣传了解到选任工作时致电海门法院政治处进行询问相关事宜,并有部分市民不顾梅雨天气,亲自来院进行咨询和填报预报名表。在现场报名阶段,海门法院把地点安排到了人员密集的商业区,悬挂了巨型横幅和大幅宣传板使用了多媒体宣传工具进行宣讲,安排专门的宣传人员向路人解释宣传该选任活动,从而使该活动获得了最大的宣传效果,能够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参加这次“海选活动”。现已任命的3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妇联、工会、综治、统计、信访检查、医疗卫生、企业等众多领域,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在2008年海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时,在用好原有陪审员的基础上,将具有法律知识、群众基础好、有时间保障的陪审员确定为专职调解员,每周在岗工作,随时接受调配,并从法院领取补贴。通过发挥专职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善于调解的优势,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调解的互动制度,为社会参与综合调控提供平台,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

  二、巧借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情况。海门法院积极采取多种培训措施,运用多样化的培训手段,帮助人民陪审员更好发挥优势。

  (一)是认真组织初任培训,尽快进入工作角色。为使新选任的各条线、岗位的精英能较快地适应审判工作,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海门法院积极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初任培训。除积极为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报名,确保其及时组织参加市中院的有关初任培训外,海门法院还组织人力、物力对全市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初任培训,由资深法官和高学历法官为新任陪审员授课,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岗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相应的办案能力。

  (二)是积极开展专项培训,实现培训制度经常化。为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储备能跟上社会实践发展的步伐,海门法院还积极通过经常性的专项业务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实现自身法律知识的不断更新。通过培训,陪审员掌握了一些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了他们的司法技能和陪审水平,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打下了必要的业务基础。

  (三)是经常组织庭审观摩,注重实践经验积累。通过对案件庭审过程的旁听,帮助他们了解法律知识、条文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从而不断强化他们对法律知识本身的深刻理解,从而有效帮助他们实现自身对庭审过程的驾驭,提高自身的司法水平。选任有一定专业知识且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担任各类调解组织的首席调解员,加强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再由人民陪审员负责对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进一步提高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从而对预起诉登记案件争取将其中的40%化解在诉前。

  三、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海门法院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内容。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调解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三)是争取有关单位的配合。海门法院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其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海门法院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调解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调解活动中。在调解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人民陪审员只要一接手案件,先迅速看材料,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对基本情况有个了解,认真听取矛盾双方意见,然后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来调解,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之以法,尽量在双方的意志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提出一个合乎情理的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人民陪审员根据各类纠纷发生的时间特点、人群特点、地域特点、行业特点等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以提高排查的实效性和调处的针对性。在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积极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法院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员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的交流和联席会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强化有效引导矛盾纠纷有诉前得到化解是更高水平司法的思想认识,将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先机条件和优先选择,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全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最在限度地将矛盾纠纷消灭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从而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调解工作是一项“磨嘴皮子”的工作。当事人诉讼来院一般都是矛盾已经激化,双方分歧较大、结怨深,要想让矛盾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一致意见,确实很不容易。这就要求调解员要有极强的耐心和责任心,在调解中要察言观色,揣摩当事人意图和心理特点,正确引导,从国家的法律到做人的道德良心,一遍遍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地讲解、疏导,消除当事人间的隔阂,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海门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进行了初步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还很不完善,这些有待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