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之探析
2011-03-10 08:55: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积良
目前,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除了参与审判之外,陪审员的作用能否有更多的延伸呢?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陪审员能否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但执行工作作为与审判工作并驾齐驱的核心司法职能,笔者认为,应当改变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审判工作的观念,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参与执行工作,这无疑与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契合,有助于推进和增强司法民主化程度。最高法和河南省高院有关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之机,就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的优势,并结合实际执行工作中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的若干做法做一下探讨,仅供商酌。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渊源
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工作几种情形
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强化监督制约、妥善化解纠纷、提高案件质量、增进社会认同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1、在裁决程序中邀请陪审员参加。在实行审执分离的基础上,对执行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听证审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2、采取措施时让陪审员参加。与陪审员共同查阅案件材料,充分了解案情,与陪审员共同分析案情,确定审查重点,确保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使陪审员能够迅速熟悉执行情况,正确履行职能,工作中主动向他们介绍当前执行工作概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法院做出的各种努力,并征询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意见,然后决定采取什么措施。
3、借助陪审员做好执行和解工作。邀请社会经验比较丰富的陪审员,他们作为社会普通成员的身份背景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有时更能够认同和接受。在执行中加深陪审员的介入程度,安排他们对当事人进行解释疏导,从社会公平正义、道德规范以及一个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理解的角度,为当事人分析是非曲直,解释法律规定,往往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更能产生信赖和共鸣,和解工作因此事半功倍。对于降低执行中的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4、执行中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中许多人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的有高级职称,有的还是专家、教授。发挥他们在处理某些专业问题的特长,帮助法官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作出正确处理。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的优势
民事执行中让陪审员参加,它在执行机制的完善、执行公正的实现、执行效果的提升以及执行环境的优化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1、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实现执行权力制约机制的进一步科学化。执行中,陪审员以社会普通成员的眼光零距离审视和评价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各种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其监督制约作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2、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助于促进执行质量的提高。陪审员参与执行,扩大了知情权范围,保证了执行公开;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不隶属于人民法院,相对于执行法官更能抵制来自外部的压力,使外部对执行工作的各种干扰受到抗衡,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审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可以帮助执行法官以普通民众的良知去判断事实,这种判断往往更能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更符合社会对法律的期待,
3、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能够提升执行工作的效果和法院公信力。由于执行工作面对的是当事人间利益的直接对抗,矛盾非常容易激化。让陪审员参与执行,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审判中表达民意、反映民声的渠道作用,使“人民和政府处在经常性沟通状态”,促使法官在执行中能够更多关注民生和民意,注意执行方法;另一方面由于人民陪审员社会普通成员的特殊身份,其中立性和亲和力使他们出面与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更有利于价值沟通。
4、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利于执行人员拓宽知识、转变作风。让陪审员参与执行,首先可以促使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业务,并通过与人民陪审员的交流,使知识面得到拓宽,执行水平得到提高。其次,可以促使执行人员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减少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5、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益于促使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好转。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将参与执行中了解到的执行程序、法律法理、执行风险、困难问题等向身边群众讲授和有关部门反映,使公众执行法律知识增加,守法意识增强。由于人民陪审员众多,从全社会范围来讲,其宣传教育的效果无疑是巨大的。
四、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几点建议
我们应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制度,并结合执行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健全配套机制,实现其在民事执行中的独特价值。 为此特提一下几点建议:
1、明确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案件范围。结合民诉法,对于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执行裁决案件,只要符合公开听证条件的,审查中均应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如宁波市北仑区法院规定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涉专业技术类案件、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案件、执行受阻案件要有陪审员参与。如此明确规定,是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哪些执行案件和情形应适用人民陪审员,防止流于形式。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作用能够有效发挥。一是明确规定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查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样依据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三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权力保障机制。比如有与合议庭其他法官平等参与案件执行、评议、裁决的权利,有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的独立裁决权利,有了解其参与案件之后复议、执行等情况的权利等。
3、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确保其专业特长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可先对陪审员按专长进行分类,在确定陪审员时,根据案件在解决专业问题方面的需要再从分类名单中确定,保证陪审员专业特长能在裁决审查中得以发挥。
4、对人民陪审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就司法工作规律而言,参与审判和民事执行工作要求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因此需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使人民陪审员更多地熟悉了解执行工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满足其参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可以使执行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执行工作外勤多、对抗性强、周期较长的特点,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大多数案件的执行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成本也太高。具体可先确定部分类型案件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探索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扩大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司法实际的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比如人民陪审员除了参与审判、执行,还可参与诸如执行信访化解等工作。只要设置的配套制度合理完善,充分发挥陪审员特殊价值和功能,以及陪审员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职业专长都将会为提升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构建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渊源
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工作几种情形
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强化监督制约、妥善化解纠纷、提高案件质量、增进社会认同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1、在裁决程序中邀请陪审员参加。在实行审执分离的基础上,对执行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听证审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2、采取措施时让陪审员参加。与陪审员共同查阅案件材料,充分了解案情,与陪审员共同分析案情,确定审查重点,确保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使陪审员能够迅速熟悉执行情况,正确履行职能,工作中主动向他们介绍当前执行工作概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法院做出的各种努力,并征询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意见,然后决定采取什么措施。
3、借助陪审员做好执行和解工作。邀请社会经验比较丰富的陪审员,他们作为社会普通成员的身份背景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有时更能够认同和接受。在执行中加深陪审员的介入程度,安排他们对当事人进行解释疏导,从社会公平正义、道德规范以及一个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理解的角度,为当事人分析是非曲直,解释法律规定,往往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更能产生信赖和共鸣,和解工作因此事半功倍。对于降低执行中的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4、执行中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中许多人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的有高级职称,有的还是专家、教授。发挥他们在处理某些专业问题的特长,帮助法官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作出正确处理。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的优势
民事执行中让陪审员参加,它在执行机制的完善、执行公正的实现、执行效果的提升以及执行环境的优化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1、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实现执行权力制约机制的进一步科学化。执行中,陪审员以社会普通成员的眼光零距离审视和评价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各种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其监督制约作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2、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助于促进执行质量的提高。陪审员参与执行,扩大了知情权范围,保证了执行公开;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不隶属于人民法院,相对于执行法官更能抵制来自外部的压力,使外部对执行工作的各种干扰受到抗衡,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审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可以帮助执行法官以普通民众的良知去判断事实,这种判断往往更能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更符合社会对法律的期待,
3、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能够提升执行工作的效果和法院公信力。由于执行工作面对的是当事人间利益的直接对抗,矛盾非常容易激化。让陪审员参与执行,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审判中表达民意、反映民声的渠道作用,使“人民和政府处在经常性沟通状态”,促使法官在执行中能够更多关注民生和民意,注意执行方法;另一方面由于人民陪审员社会普通成员的特殊身份,其中立性和亲和力使他们出面与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更有利于价值沟通。
4、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利于执行人员拓宽知识、转变作风。让陪审员参与执行,首先可以促使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业务,并通过与人民陪审员的交流,使知识面得到拓宽,执行水平得到提高。其次,可以促使执行人员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减少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5、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益于促使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好转。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将参与执行中了解到的执行程序、法律法理、执行风险、困难问题等向身边群众讲授和有关部门反映,使公众执行法律知识增加,守法意识增强。由于人民陪审员众多,从全社会范围来讲,其宣传教育的效果无疑是巨大的。
四、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几点建议
我们应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制度,并结合执行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健全配套机制,实现其在民事执行中的独特价值。 为此特提一下几点建议:
1、明确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案件范围。结合民诉法,对于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执行裁决案件,只要符合公开听证条件的,审查中均应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如宁波市北仑区法院规定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涉专业技术类案件、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案件、执行受阻案件要有陪审员参与。如此明确规定,是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哪些执行案件和情形应适用人民陪审员,防止流于形式。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作用能够有效发挥。一是明确规定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查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样依据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三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权力保障机制。比如有与合议庭其他法官平等参与案件执行、评议、裁决的权利,有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的独立裁决权利,有了解其参与案件之后复议、执行等情况的权利等。
3、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确保其专业特长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可先对陪审员按专长进行分类,在确定陪审员时,根据案件在解决专业问题方面的需要再从分类名单中确定,保证陪审员专业特长能在裁决审查中得以发挥。
4、对人民陪审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就司法工作规律而言,参与审判和民事执行工作要求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因此需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使人民陪审员更多地熟悉了解执行工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满足其参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可以使执行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执行工作外勤多、对抗性强、周期较长的特点,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大多数案件的执行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成本也太高。具体可先确定部分类型案件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探索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扩大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司法实际的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比如人民陪审员除了参与审判、执行,还可参与诸如执行信访化解等工作。只要设置的配套制度合理完善,充分发挥陪审员特殊价值和功能,以及陪审员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职业专长都将会为提升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构建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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