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2011-03-04 11:45: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褚庆波 刘建国
  一、当前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解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调整,我国的社会正步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和社会结构快速转型阶段。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利益格局也正在不断发生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和价值取向多元化趋势日益显现。社会矛盾呈现出高发和多元态势,对和谐社会的长远建设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逐渐转变,大量矛盾纠纷涌入诉讼渠道寻找解决良方,法院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实中存在的法官断层现象更是加剧了法院的审判负担。在我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认识审判工作在现实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独具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了充分的职能作用,如何完善好、发展好此项制度,使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征途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分析

  《尚书》是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源头,我们在此书中可以领悟到“协和万邦”、“和恒四方”的政治理想,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是华夏子孙一直梦寐以求的理想化国家治理模式。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素中,法律起了巨大作用,真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这与我国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不谋而合的。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我们更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的先天优势,革除社会的不良弊端。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职能作用

  (一)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要求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象征。在我们国家,陪审制度切切实实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之中,其外部表现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审判模式,说明了社会大众参与司法审判程序是国家对人民权力的极大重视。从我国社会运作理念中,我们发现公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恰恰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减少法官先天形成的司法理念对案件的主观臆断和裁决。民主是法治的条件,法治是民主的后台。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往往通过普选权来体现,陪审员制度正是公民普选权的一种良好载体。

  (二)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依靠群众、贴近群众的优良方法。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可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意志,行使宪法赋予人民参政议政的基本权利。陪审员自身所具有的非法官身份,使其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减少司法腐败的成本,降低司法不廉的概率,对司法独立理念的形成具有能动的推进作用。陪审员制度是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渠道。司法中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给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作为树立司法权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陪审员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使社会大众了解司法的内在形式,进而形成对司法的信任感。因此陪审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律思维的固有缺陷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可以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弥补法官先天法律思维对其他领域知识的不足,毕竟职业化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容易形成根深蒂固的法律思维模式。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陪审员对本领域的知识具有别人无法比拟的优势,在陪审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与法官沟通思想,阐述个人观点,从各种角度提出不同参考意见,与法官深入探讨案情,有利于准确把握案件情况,挖掘案件内在影响因素;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形成良好的陪审氛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与此同时,陪审员的参与能够拓宽法官的业务领域,增加法官自身多方面知识含量。

  (四)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缓解法官断层工作压力

  目前法官匮乏问题已经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良性开展,很多法院法官大多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从社会发展趋势分析,此种状况在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何在现有审判资源的规模下,最大限度的发挥审判效能,显得极其重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缓解此种压力无疑具有巨大的潜力。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从此规定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作用巨大。假如在合议庭审判模式中适当增加陪审员数量,就能有效减少对于法官的需求数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官工作压力,也能保证一部分法官有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其他矛盾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大有裨益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职能缺陷

  (一)“陪而不审”现象尤为突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行使审判职能,并且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在现实的合议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大量陪审员只是闭口静听、听而不答,不能起到真正的陪审作用。而且很多法官对陪审员的意见并不采纳,认为其是外行,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此种审理模式显然违背了我国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于个案要不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存在着选择的余地,大量应该由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也没有邀请陪审员,而是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陪审员的素质与审判需要存在一定距离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于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强调其精英化的选任模式。从目前现状来看,陪审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中的审判节奏。各级人大在选任陪审员的过程当中,应当将那些文化素质高、法律素养良、专业知识强的公民充实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让文化素质较低、不懂或者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人来行使国家审判权,就很难发挥陪审员制度的应有作用,根本无法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并行使同等的权利。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转变目前的陪审观念

  目前存在的对陪审员制度不重视的现象应该予以消除,从思想上对陪审员制度给予足够重视。法院在审理合议庭案件过程中,尽最大能力邀请陪审员参与开庭审判与调解工作,对于陪审员的建议及要求,法官要悉心反思,汲取其意见的合理可行之处,充分运用到自己的审判思维之中。陪审员也要从思想上更加重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性、意义性,以自己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审判工作当中,为司法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加大业务知识培训力度

  大量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知识存在严重的欠缺。因此,加大对其培训力度尤为重要。强化业务培训,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本级法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邀请陪审员参加重大、疑难案例的研究。要高度重视诉讼实务、审判基本技能等培训,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以便陪审员更好地开展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陪审员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陪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征求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其中带有普遍性的内容作为业务培训的重点。

  (三)改变目前的选任模式

  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任命陪审员的经验、学历、职业要求等条件,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各种案件的不同特点选任一批社会经验丰富、品德高尚、善于调解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在政治方面,适当选用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代表等,便于陪审员组成模式的多样化,防止单一性。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用一批基层组织代表,便于了解民意,汲取民智。

  六、结束语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具有极大的能动作用,但是由于其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大量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如何发展好、完善好此项制度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与价值。尽管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定不足之处,但是我们坚信经过无数法律人士的共同努力,该项制度一定能够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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