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制度中的不足及对策
2011-02-25 14:04: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姣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实是以前苏联为蓝本的泊来品,最早见于我国的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8年宪法也重申了该规定。但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删除了这项内容。我国目前司法活动中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79年7月1日通过并已于198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在总结以往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完善,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才能达到陪审目的。下面我们以某县人民法院为例,浅析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某县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26名,他们的基本情况是:男19人,女7人;文体程度:本科文化4人,大专文化8人,其它均为高中或中专文化,多数都具有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机关干部11人,学校医院专业人员4人,街道、村干部11人;他们中有中共党员24人;每人每件案件的陪审费用为20元;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为100%;在26名人民陪审员中,2010年度有的陪审员参加了20多件数量的案件陪审,还有6名人民陪审员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

  从该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严重不足。

  (一)陪审资格不严

  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并非“普通”人民。人民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其旨在利用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的同时卸除法官对事实问题上的过于沉重的道德和司法责任。而从该院的陪审员身份显示,基本上都是机关干部,即使到街道、村一级,也是村书记、主任,这些人员的身份并不“普通”,在当地民众的眼中甚至可以说是“官员”, 陪审员制度设立目的是让普通民众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但是现实情况来看,这与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相差甚远。

  (二)陪审制度不全

  这里说的是陪审员出勤制度不健全,不陪不审很随意,导致陪审员之间陪审数量不平衡。2010年度有的陪审员参加了20多件数量的案件陪审,还有6名人民陪审员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情况及不平衡,很多陪审员只是将人民陪审当做是一种荣誉而非责任。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是一种身份的象征,相当一部分陪审员未将其上升到责任的高度,所以就存在这种情况,一年中,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达到了20-30件之多,而有些陪审员空挂陪审员头衔,却从未参与过案件的审理。

  (三)陪审地位不高

  陪审员地位很尴尬,陪而不审的现象是常态。陪审员大多是临时招来的,又不提前阅卷,对案件一无所知,庭审时也就没法发言,要么枯坐一旁,要么干自己的事情,是地地道道的,名副其实的“陪”审员。有的陪审员即使在庭前认真做了准备,可是现行的司法体制却不给他发表评议和看法的机会。因为法院审理结束后往往“定期宣判”,而从审理结束到宣判这段时间里,有许多“看不见的手”在左右着判决结果。而中国目前的审判委员会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和法院必须服从。因此,定期宣判和审判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陪审制度流于形式。从目前看,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四)陪审经费不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上述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但此规定在该县还未得到全面落实,县财政还未将人民陪审员有关经费列入预算,对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该院仅按每案15元予以补助。对陪审员的补助明显不足,这也是制约陪审员发挥有效作用的瓶颈。

  (五)陪审监督不够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中“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当然也相应地与法官有同等义务。长时间在一个法院担任陪审员的公民,谁来监督他们?谁能保证他们平时不接到“你和法院熟,找找人、说说情”的电话或拜访?谁能确保他们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法院由于自身严格的管理体系,当事人很难找到当事法官“说人情”,但找到陪审员相对容易很多。人民陪审员本身是有单位有岗位甚至是有职位的人,出现上述问题,法院通常是批评教育,顶多也只能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无法像针对法官那样直接给予实质性的约束和惩戒。而这些根本不具有约束的力量,即使将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免掉,对其在原单位的职务、收入以及评价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不良影响。当前国家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提到对人民陪审员监督评价问题,也没有提及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不仅要对人民陪审员加以监督和制约,规定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还要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如何监督制约法官和如何发挥其陪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三、完善设想

  (一)拓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举范围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载体,也是法律与民情相结合的重要审判制度。真正的法律,从来都不是什么神秘的、只有专家学者才搞得懂的高度的专业化的问题;相反,法律就蕴含在普通人们的行为中。最坚实、最根本的法律,也即法律大厦的根基,就是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具有正常的理智和情感的普通人,即大多数民众不假思索地遵行的那些正当行为规则。当然,现代的立法越来越多、复杂,但正义的、并且能够得到人民遵守的、因而也是可行的法律,必然合乎普通人的正义感,也即中国人所说的天理良知;反之,不合乎天理良心的法律,因为人民不会认可和支持,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效力。因此,陪审员就是专业法律人员与人民之间的一座桥梁。陪审员不断地将普通人的正义感和天理良心融入到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共同体中,从而遏制法律专业群体知识上的傲慢与偏见。人民陪审员既不需要具备高学历,也不需要具备和职业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关键是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对司法公正有极强的关注。因此,人民陪审员应该从人民中产生,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按照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地域面积、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参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科学确定名额。同时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选任竞争等方面相结合,加强专业性人才的选择,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仲裁委选用仲裁员的方式,为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建立人员信息档案,详细介绍每一位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工作经历、参与案件陪审等情况。同时,根据当前审判专业化分工的特点,以及各个审判庭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详细资料配发给审判庭,由法官就具体案件告知当事人关于专家型陪审员的相关情况,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专家型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在选举陪审员时不要一味的要求干部身份,在大众的眼里“干部”并不“普通”。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当地的社会影响力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人加入人民陪审员的行列。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

  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前应当预先知悉案情, 确保人民陪审员庭审前对案件有充分了解。法院应制定专门制度明确规定法院通知人民陪审员案件开庭的时间, 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接到开庭时间的通知后, 必须到法院阅卷, 以充分了解案情,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陪审员对案情的知悉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陪而不审”现象。再次,应完善合议庭评议机制, 确保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评议时, 人民陪审员应首先发表评议意见, 书记员记录在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陪审员思考与判断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合议时“合而不议”现象的发生, 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案件审理的意识,从而真正实现民众司法的功能。

  (三)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评价机制

  由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审判案件负有监督责任,他们是独立于法官的,所以总体来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管理等法院不应该太多的参与,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陪审员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才符合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所以,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然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可以提出意见供人大常委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参考。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法院为辅的机制;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工作由法院负责,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由法院为主、司法行政机关为辅。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样更有利于陪审员的独立和真正体现人民陪审制度“监督审判、司法民主”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个人业绩档案,将陪审员参加陪审、参加培训、办案数量与质量、遵守审判纪律、廉政制度等情况全部纳入到档案管理,作为年终考核及今后人民陪审员任免依据;进一步建立人民陪审廉政档案,由院纪检组、监察室协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对每一位人民陪审员建立廉政档案,详细记录陪审员个人基本情况和拒礼、拒贿、拒吃请等情况;建立陪审回避档案,由人民陪审员填写回避登记表,详细登记人民陪审员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姻亲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社会关系,以保证司法公正。加强同人民陪审员所在地与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工作,了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动态,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延伸管理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与法官一样承担相同的义务,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以增强陪审员的责任心和办案能力。

  (四)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

  人民法院的行政处在编报年度业务经费时,应计划好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并进行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从实践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人格尊严,调动其参与审案的积极性。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误餐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等应当由立案庭、业务庭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办理。具体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填写各种需报销费用的报销单和领款单,然后交由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证明,最后再交由行政处审核,再报法院领导批准报销。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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