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水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年
五大突破着力简化 结案时间最短9天
2011-02-22 08:31: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娜
  2010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试行近一年来成效显著,取得五大突破,极大地缩短了审理时间。

  为有章可循,在《试行规定》中,海南高院明确操作程序,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在《试行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小、社会影响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同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异议权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海南试行一年以来,在引入先行调解制度、建立口头诉辩制度、采用独任制审理、缩短为45天审理期限、简化传唤和通知方式五方面取得突破,据海南高院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上诉率比适用普通程序的低15.75%,而调撤率却高出23.34%。据海南高院介绍,在2010年12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而审结,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9天时间。

  去年,海南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撤诉的62宗行政案件,没有一件申诉、上访。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使得平均每件案件节省约4.96小时合议和庭审时间。6个试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127宗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是32天,最短的审理时间仅9天。而同期,6个试点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68天,比简易程序的多36天。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制度,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行政诉讼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作为我国的司法改革项目之一。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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