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案件发回改判前沟通机制的思考
2011-01-12 14:12: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乐新
 

    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审判一线的法官,笔者注意到,随着法院审判工作考核机制的日益完善、考核指标的逐步细化和考核力度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最高法院推行以各省审判考核综合实绩排名以来,有些地方法院针对考核重要指标之一的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以下简称发改率),以成文或不成文的形式出台了许多旨在降低发改率的审判管理措施。其中的有些措施,如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提高上诉案件的调撤率等,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价值目标,体现了能动司法、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民意和诉求,值得进一步完善推广,但也有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笔者以有些地方存在的上诉案件拟发回重审或改判,两级法院应于事前沟通的做法谈几点看法。

    一、“发改”前沟通机制的主要内容

    其一,沟通方式。一是主审法官间的沟通。通常是二审主审法官把拟发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以口头形式告知一审主审法官,同时听取后者的意见反馈;二是合议庭间的沟通。在前一沟通后仍有较大分歧时,由一审合议庭向二审合议庭作“汇报式”沟通或反向的“指导式”沟通;三是法院间的沟通。由于此时往往有院庭领导或其他审委会成员参加,体现了两级法院的意志。三种沟通方式在实践中常常交叉并用。

    其二,沟通的发起者。与上述方式相对应,二审的案件主审人、审判长或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庭领导、院领导或审委会成员分别是沟通的发起者或组织者。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的一种情形是,二审合议庭已经作出判决意见并将法律文书报签,拥有签发权的庭级或院级领导可以“先沟通、再发文”的核签方式成为沟通的发起者。

   其三,沟通后案件的后续处理。一审法院在沟通中的反馈意见,二审法院通常会在案件的后续处理中给予回应,或作进一步调解后结案,或继续审理后维持原判,当然也可能仍坚持原发改意见。

    二、“发改”前沟通机制的成因

    “发改”前沟通的直接目的,在于降低二审案件的发改率,应对日益精细化的审判目标考核。应当说,发改率是衡量案件审判质量高低和审判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过高的发改率背后,要么是一审案件的粗制滥造,要么是二审发改不当或发改错误,二者必居且只居其一。这不能不让人想起以往法院内部存在,且广为诟病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客观地说,在过去法院队伍建设还处于学历教育阶段,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普遍欠缺、一审案件质量不高的历史背景下,基层法院作为这一制度能动的主要践行者,对降低自身上诉案件的发改率,起到了一定的“医头止疼、医脚止痛”效果。而在法官学历普遍提高、队伍建设早已从学历教育跨越到素质教育的当下,发改率偏高,特别在有些地方二审发改不当或发改错误率过高,则凸显出法院审判管理滞后、措施不力、缺少创新的矛盾和瓶颈。其不仅拖了审判考核的后腿,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二审法院能动地践行发改前沟通机制的直接推手,损害了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

    三、“发改”前沟通机制评析

    完全否定这一机制未免过于绝对化,走向事物的对立面。由于二审自身的特殊性,如只对当事人上诉及相关部分进行审理;侧重于法律审;审限更短;审理形式多样,不以开庭为必要;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性通常较一审弱;等等。这些都可能导致二审法官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心理、复杂的利害冲突和案件背后诸多因素的把握,不及一审法官深入、细致和全面。因此,从强化诉讼调解角度看,必要的沟通完全有着正当理由,有助于二审法官找准症结开展有的放矢的调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和案结事了。但从实践层面看,基于这一理由下的沟通所占比例有限,而由二审法院将拟发改意见知会一审法院,并在收到一审法院反馈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作相应调整则成为沟通机制的常态。进一步结合有些地方二审发改不当或发改错误率偏高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两审法院间的沟通已由以往一审法院判前请示汇报的“问计式”,演变成现在的二审法院判前的“求证式”。模式虽然有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都违反了独立审判的法律原则,害及两审终审的审级价值和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而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在当下司法环境还比较复杂,司法腐败仍然存在,司法公信力还有待提高的语境下,这一沟通机制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不可低估。

    发改率审判目标考核的价值勿庸置疑。但它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一边关乎着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一边则与两审法院和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过去的案件请求汇报制度,还是现在二审发改前的沟通机制,都是法院和法官趋利避害的本能使然。其当然的结果就是消解法治价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处理拟“发改”的上诉案件

    如何降低上诉案件的发改率,特别是降低二审发改不当或发改错误率,提高审判质量?除了提高法官素质,当务之急是推行科学的审判管理。审判管理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针对本文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继续强化合议庭职能、把好案件判决关的基础上,对拟发改的上诉案件,除了充分放权给合议庭之外,应借鉴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做法,由二审法院运用自身的审判资源把好案件质量关,必要时以之替代上述沟通机制。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宋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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