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司法——更高的执法要求
2010-12-29 13:18: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中学
 

    解读中央“十二五”规划可以明确中国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协调,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要顺利实现这一切离不开一个根本保障,那就是未来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一个大前提。于是,包容性司法的提出和重视就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毋庸置疑,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今后“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改革开放的深层拓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必然反映到审判执行工作中,这就是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新问题新难题。

    包容性司法是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体现,是民生司法、和谐司法的发展充实,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它要求我们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要承认和尊重差异,包容和善待多样,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形成思想共识,达到共同和谐相处,协调生存发展,把执法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文化效果有机统一,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以,从这个要求来看,包容性司法是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提出的更高的执法要求。

    应当看到,中国是个礼仪之邦,中华民族有自己独特的生活习俗和传统文化价值观。中国的老百姓崇尚以和为贵,并不想逗仇惹恨。老百姓来到法院打官司实属无奈之举。夫妻吵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民间借贷在老百姓生产生活中天天都会发生。但百姓有一个共同的心理要求,那就是要赶快把纠纷解决掉。只有把纠纷解决了,他才能安心,才能更好的生存发展。而解决纠纷最好是不伤和气、不伤情面。这就是我们提出和践行包容性司法的必要性、可靠基础和有利条件。

    对此,我们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更高执法要求:

    一、扎实提高法官疏导情绪、化解纠纷的实际能力

    这一点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尤为迫切紧要,也是我们许多法官的“短板”问题。首先要转变司法理念,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公正为民的责任心、促进和谐稳定的事业心。改变我们过去不和时宜的习惯做法,用心办好每一件事。其次要深入矛盾纠纷之中认真调查研究,围绕难点找破点,依靠群众解决问题。现在我们许多法官办案有两怕,一怕吃苦,二怕麻烦。开庭调解缺乏主动性、韧性,解决纠纷办法不多,急于求成。当碰到头疼的问题时,不善于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法庭调解只是走走过场,纠纷调不了就判决,案子一判就了之。看似法律效果很不错,但社会效果很不好。结果是加重了执行难,易发涉诉信访案件。要解决好上述存在问题,扎实提高疏导情绪,化解纠纷的能力,就只有在实践中砺练、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提高,别无他法。

    二、打破关门办案,注重依靠合力破解难题

    社会转型期的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加大,远非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就可以顺利解决。如“三养”案件的顺利解决就需要民政部门参与;村民山林、承包地纠纷需要林政、土管部门;居民建房纠纷需要城建、国土部门等的支持配合。现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民商事审判执行案件占多数。昌宁县法院近三年所受理的民商事审判执行案件占总受案数的80%以上。另一个是上述案件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占80%以上。而这些案件与过去同类型的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以利益为核心,群体性诉讼增多、诉求强烈、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处理难度加大,稍有不顺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十七届五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我们应当把依法独立审判与依靠合力解决问题有机结合,在依法独立审判中依靠合力,在依靠合力解决纠纷中体现包容性司法,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以,观念上亟待我们改变“法院独大”、“关门独立办案”意识;做法上需要扭转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的局面。这一点,近年来一些法院民商事大调解机制、行政和解机制、执行协调机制的建立就作了有益的探索,取得许多成效,值得认真总结、完善和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实施包容性司法的相应机制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改革从未间断过,但一度时期的改革忽视了中国特色。如一度时期学英美法系过分强调了庭审功能,增强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忽略了和解效益,庭审成了“耍嘴皮子”的竞技场。其实中国人打官司何必要搞得两败俱伤,何必要搞得一方哭一方笑、一方欢喜一方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包容性司法并不是“葫芦僧错判葫芦案”,也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和稀泥”,而是要将矛盾纠纷和解化除,达到共同和谐生存发展。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以人的合法合理权益为核心,包容各方合法合理合情的利益诉求,首先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做到既要维护合法权益,伸张公平正义,又要减少审判的负面性,达到多重良好效果的有机结合。但这一切都离不开相应的机制体制的支撑,如考评机制、表彰奖励、规章制度设置、内部管理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包容性司法,适应更高的执法要求。

    (作者单位: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宋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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