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现状及对策
2010-11-01 10:18: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刁春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已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已成为新时期大家必须探讨的问题。笔者试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当前,爱民区法院现有在编干警62人,其中法官39人,占全院干警62.9%。50岁以上的进入法院的渠道大致分为:从其他国家机关调入的,从部队复员安置的,从社会招入的等等。36-50岁之间的法官中,开始有一定比例是由政法院校毕业后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有部分统招的,但部分法官仍是转业军人。35岁以下的除军队转业分配的外,大都经过了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新补充到法院的人员多数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警,法官补充数量极少。爱民区法院目前,硕士研究生1人,大学46人,大专15人。尽管通过国家法官学院、以及其他途径形式的培训,大大提高了法院队伍整体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干部队伍文化层次、学历档次、专业素质均普遍提高了,但是法官的后续力量明显不足。特别是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尽快探索提高法官能力素质有效培训方式和途径。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官法》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针对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教育培训主要有法官学院组织的教育培训、以“公务员”的身份开展的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培训,以及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从目前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各级法院对此越来越重视,但仍存在内容单一、接受培训人员范围小、培训层次低、重视业务轻思想以及法官后续力量培训重视不够等问题。

  1、培训条件受限。从目前看,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法官学院、法官分院及其培训机构,但由于受学习场地、师资力量和经费不足的限制,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具有较好的培训条件外,省级以下法官学院办学条件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2、培训内容单一。法院培训工作由于涉及专业多,培训内容就显得很复杂。但从大的方面看只有两项内容,一方面是政治思想道教育,另一方面就是审判各业务培训。从以往来看,每次组织培训还是以其中一方面进行培训,以业务培训为主,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综合性培训和实践能力培训较少。

  3、受培训面不广。现在培训工作主要侧重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法官助理、行政综合人员培训很少,有的在任职期间没有组织过相关培训。尤其新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培训工作很少能跟上。从我院看没有法职的人员23人,占全院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很多法官面临退休,出现法官后续力量不足现象。为此,加强无法职人员的培训尤为重要,也是补充法官力量的主要途径。

  4、培训层次过低。现行的《法官培训条例》把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即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主要由省法官学院和上级法院组织培训。从实践看,80%基层法官参加不了省级以上法官学院的培训,不能接受高一级的教育。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保障不到位。教育培训工作滞后主要是缺少相应经费支持。虽然在《法官培训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培训经费要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占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但这个数额不能满足培训工作需要,多数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培训设施不健全。从现有省级以下法官学院及培训机构的设施看,基本达不到要求。从我省法官学院看只有一个大教室,没有自学教室和研讨场所,也没有信息化设施,难于满足培训工作需要。有的专业,比如司法警察业务培训没有训练场,只能租用或借用部队、学校等场地,往往给培训工作带来不便。

  3、培训机制不完善。从目前看,省级法官学院、中级法院培训机构规模小、师资力量薄弱,还没有形成科学、全面、完善的培训体系。各专业培训工作没有很好地整体谋划,缺少系统性。对没有法职的人员没有建立能调动学习积极性的奖励机制,也没有为其提供很好的学习充电平台。

  4、培训调研不透彻。在制定培训计划制定上缺乏调研,对法院或法官的需求分析不够透彻,从而导致培训课程的内容也显得相当宽泛。这种培训形式重于实质,从而使整个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方式与法官的实际需要有些脱节。另外,上级法院需要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和发展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几点建议

  1、要搞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院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通过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法官做一个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人,做一个志存高远、谦虚谨慎、淡泊从容、心境平和的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具备精深的专业技能、社会综合性知识,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具有驾驭审判工作的综合能力。教育培训要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为目标,注重培训的实效性,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由普及性教育向职业化精英化教育转变。

  2、要加大教育工作培训投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法律需要越来越增强,这就需要我们培训一支过硬的审判队伍。为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工作标准,需要扩大省法官学院规模,为全省法院干警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学习平台,以此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扎实开展,取得实效,这也需要上级法院为基层法院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同时,在培训经费上应向基层法院倾斜,设立基层法院教育培训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基层法院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法院干部队伍可持续性发展。

  3、要突出法官后续力量培养。通过司考是非具有法职人员进入法官序列的必经之路,也是在职教育培训最主要的方式。由于法院门槛设定的过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偏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子不愿从而法官职业,导致法官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由此可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非具有法职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已显得非常重要。对不具有法职的人员也需要有这样一个学习提高、岗位转变的平台,这也是基层法院补充法官新鲜血液的有效途径。

  4、要建立长期培训工作机制。法院育人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为此必有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各基层法院要结合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实行制度化、经常化。使每名法官都能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也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具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

  5、要加大法院队伍培训力度。国家法官学院和省法官分院要把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使办理全国80%左右案件的基层法院法官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组织专家团、教授团的方式巡回到基层法院进行授课,进一步扩大受训面。同时要做好其他各专业的培训工作。在开展培训工作的同时,要把检验学习成果作为干警任用、晋级和评先选优的依据。
责任编辑:张晶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