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法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10-22 11:15: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许昌频道 | 作者:和忠 吴正勤
社会法庭,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外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的准司法组织。它是在人民法庭的指导下, 由社会各阶层热心公益事业和有社会威望的社会法官组成,主要处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诉至社会法庭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宅基、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
目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迅猛增长,矛盾隐患日益增大,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人民法院的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社会法庭具有简化处理程序,缩短案件周期,无相关费用,大大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等优势,并且从形式到内容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实现各方的共赢。社会法庭的引入,将大大节省办案资源和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但是,社会法庭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一是社会法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办案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
二是由于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与奖励机制和惩戒制度相脱节,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
三是办案经费问题。社会法庭的成立就是要办理案件,而办理案件所需要的卷宗材料、办公桌椅、文件台柜等基本的必需用品,其来源和保障问题至关重要。而实施社会法官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社会法官办案过程中没有车辆和经费,社会法官办案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不能及时解决,影响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四是社会法庭办公场所受人、财、物等各方面条件所限,大多社会法庭因办公场所紧张,不得不与其他办公机构合署办公,无法保证社会法庭办公场所的严肃性与独立性;
五是劳务补助问题。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虽然大多来自离退休工作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的热心公益人员和民间德高望重的无业人员等,尽管明确他们办理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依据我国的“劳动制度”他们也应该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社会法官的劳务费用问题不可忽视。目前尚缺乏对社会法官保障机制,势必影响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六是由于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任免工作社会公开性不够和宣传普及不到位等原因,当事人对社会法官制度不甚了解,不利于社会法官行使权利义务;
七是法院出资筹建问题。在社会法庭筹建试点过程中,大多是由所在法院筹资,制作法庭扁牌、制度规则、卷宗材料等,每筹建一个社会法庭至少需要投资3000至5000元;但随着社会法庭的推广和普及,全靠法院利用本就紧缺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解决社会法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保证社会法官制度的顺利实施。增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和任免工作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法官的宣传效应,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载体,大力宣传社会法庭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预防各类信访案件发生的重大意义,使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法庭建设是当前各项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社会法庭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三是积极协调定位。要认真总结社会法庭的试点成果,积极向各级领导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尽快确立社会法庭的社会地位;把社会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的完善和补充,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在多元调解机制中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的信赖性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感。进而确立社会法庭的地位,从制度上确立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要加强对社会法庭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有利时机,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法律知识授课、文书技能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调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技巧,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
五是建立保障机制。要通过对社会法庭的不断实践和探索,尽快建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政府财政保障、人民法院指导、办事处党委政府管理”的领导管理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畅通渠道,理顺关系,切实达到领导管理得力、财政保障有力、法院指导尽力、社会法官工作努力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迅猛增长,矛盾隐患日益增大,涉诉涉访案件居高不下,人民法院的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社会法庭具有简化处理程序,缩短案件周期,无相关费用,大大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等优势,并且从形式到内容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实现各方的共赢。社会法庭的引入,将大大节省办案资源和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但是,社会法庭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一是社会法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办案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
二是由于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与奖励机制和惩戒制度相脱节,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
三是办案经费问题。社会法庭的成立就是要办理案件,而办理案件所需要的卷宗材料、办公桌椅、文件台柜等基本的必需用品,其来源和保障问题至关重要。而实施社会法官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社会法官办案过程中没有车辆和经费,社会法官办案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不能及时解决,影响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四是社会法庭办公场所受人、财、物等各方面条件所限,大多社会法庭因办公场所紧张,不得不与其他办公机构合署办公,无法保证社会法庭办公场所的严肃性与独立性;
五是劳务补助问题。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虽然大多来自离退休工作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的热心公益人员和民间德高望重的无业人员等,尽管明确他们办理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依据我国的“劳动制度”他们也应该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社会法官的劳务费用问题不可忽视。目前尚缺乏对社会法官保障机制,势必影响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六是由于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任免工作社会公开性不够和宣传普及不到位等原因,当事人对社会法官制度不甚了解,不利于社会法官行使权利义务;
七是法院出资筹建问题。在社会法庭筹建试点过程中,大多是由所在法院筹资,制作法庭扁牌、制度规则、卷宗材料等,每筹建一个社会法庭至少需要投资3000至5000元;但随着社会法庭的推广和普及,全靠法院利用本就紧缺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解决社会法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保证社会法官制度的顺利实施。增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和任免工作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法官的宣传效应,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载体,大力宣传社会法庭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预防各类信访案件发生的重大意义,使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法庭建设是当前各项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社会法庭建设工作中的问题。
三是积极协调定位。要认真总结社会法庭的试点成果,积极向各级领导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尽快确立社会法庭的社会地位;把社会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的完善和补充,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在多元调解机制中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的信赖性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感。进而确立社会法庭的地位,从制度上确立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要加强对社会法庭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有利时机,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法律知识授课、文书技能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调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技巧,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
五是建立保障机制。要通过对社会法庭的不断实践和探索,尽快建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政府财政保障、人民法院指导、办事处党委政府管理”的领导管理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畅通渠道,理顺关系,切实达到领导管理得力、财政保障有力、法院指导尽力、社会法官工作努力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