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套进”嫖娼案 状告公安局被驳回
2010-10-14 15:42: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白真真
导语
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一场聚会,一次“放松”,谁想到这也许还是一个圈套,一个阴谋。
如果早知道自己会在酒后开房而被人举报,而且因此开除党籍丢了官,坏了名声出了丑,也许孟某再也不会“管不住自己的裤腰带”,再也不去“应邀”赴宴和酒后乱性了。话题还得从2010年的4月份说起——
梗概
北京市怀柔区某村原村书记孟某在酒后被人约至宾馆,由一同喝酒的白某和商某找来女技师提供按摩服务。谁知刚进房不久,就被警察抓获,并以嫖娼为由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书记以自己中午和晚上聚会时都已喝多,公安做笔录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而且自己并未支付嫖资也没有实际嫖娼,反倒是又有人故意给其设计的圈套为由,不同意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故起诉到怀柔法院要求撤销。近日,怀柔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醉酒后找小姐“放松”
今年4月某天的中午,孟某和同学一起在饭店聚餐,一直喝酒到下午三时才结束。到了晚上,孟某又被同学白某以请求介绍工程活为由到另一家饭店吃完饭。吃饭期间,白某对孟某说:“给你找个小姐放松放松”。孟某就答应了。
吃完饭后,白某将孟某安排在下午三时就定好的某宾馆205房间,并通过一同吃饭的商某找来两名小姐,并由白某支付了其中一位300元。然后这名叫小霞的小姐就进了房间和孟某聊天。
蹊跷举报:15分钟后警察“上门”
孟某正在房间里和小霞热乎乎地聊着天,刚握着小霞的手打算亲热时,房间的电话铃响了。原来是宾馆所在地的泉河派出所接到有人嫖娼的举报电话后到宾馆查房。孟某接完电话便急匆匆让小霞离开了。
民警进屋后经过简单询问便把孟某带到派出所做笔录。经民警询问,孟某承认自己到宾馆就是为了“放松放松”。而小霞的证词也指明了自己就是去卖淫的。于是怀柔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执行完毕。
起诉辩称:
醉酒后被设计“圈套”
孟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但向怀柔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于是孟某又向怀柔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孟某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自己被公安抓获时处于醉酒状态,故笔录效力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孟某称自己4月11日中午与同学聚会时就已经喝多 。酒劲未过,晚上又和白某等人喝酒,故自己一直处于醉酒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公安在做问话笔录时,都是民警说什么自己答什么。
第二,自己未支付嫖资,也没实际嫖娼,故不应认定构成嫖娼行为。孟某说小霞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白某带入房间的。自己对白某怎样谈价,怎样支付嫖资的行为根本不知道,而且自己当时是在和小霞聊天,打算“亲热”但并没有实际动作,不能按照嫖娼处理。
第三,自己是受人之邀,整个事件完全是有人有计划有预谋为其设计的圈套,目的是要把自己从村支部书记的位置上弄下去。
庭审交锋:
达成意愿即构成“嫖娼”
围绕着孟某的三点辩解理由,被告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在庭上一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孟某醉酒的问题。警方认为,孟某是否醉酒必须经相关部门鉴定,原告提供的一同喝酒的两位同学的证词只能证明原告喝了较多酒,不能打牌了,但不能证明是醉酒状态。而且原告在开房和接受问话时头脑是清醒的。况且,法律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也应受到处罚。
关于孟某对小姐进入房间不知情,自己未构成嫖娼的问题。警方指出,尽管孟某没有实际和小霞谈论嫖资,也没有自己支付嫖资,但双方都承认前往宾馆的目的就是为了卖淫和嫖娼。对这一点,双方都是明知的而且已经达成意愿。况且招嫖和嫖资的问题已经查明是由一同喝酒的白某和商某操作的,这无需孟某重复商谈。而对于白某和商某,公安也已经根据介绍卖淫为由被拘留5日。
关于孟某是被人陷害,提前预谋陷入“圈套”的问题。警方认为,即使因为因为村委会主任选举的问题,有人想把孟某“整”下去,而且在孟某事发后,村子里马上出现了传播嫖娼消息并要求将孟某开除党籍和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的小字报,但这一切只能说明不排除有人陷害他的故意。但这与孟某的嫖娼行为无关,而是正是因为他个人道德上的放松和行为上的放纵才有后续事发。
法院合议:
驳回诉求属合理正当
针对孟某的诉求和公安局的答辩意见,怀柔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孟某和作为小姐的小霞没有谈论过嫖资,但有证据证明白某事先介绍卖淫和支付嫖资的行为,这一点可以作证孟某的嫖娼起因。
对于孟某是否醉酒的问题,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人证明原告确实酒喝多了,所以被告公安机关应当将原告约束至酒醒后再做笔录。现在被告认为公安局认为其向孟某做笔录时他头脑是清醒的,叙述事实是清楚的,这一点属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瑕疵问题,但并不影响整个处罚决定的准确定性和事实查明问题。而且法律已经规定醉酒的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是否构成实际嫖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己承认说找个小姐放松放松,而且孟某和卖淫女小霞的口供都证明了双方就是为了嫖娼和卖淫,这与是否实际发生性行为并没关系。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至于孟某认为自己是遭人陷害误入圈套,法院综合整个的案情和背景来看,认为这只是一种猜测。但原告孟某作为一名多年的村干部和老党员,其也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个人操守。如果因为此时被开除党籍和免去村支部书记,其充其量是值得惋惜和理解。即便确实是一个圈套,原告也是因为自身的不检点被“套进去”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对此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故做出了驳回原告孟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孟某也未提起上诉。
(本文所有当事人均为化名)
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一场聚会,一次“放松”,谁想到这也许还是一个圈套,一个阴谋。
如果早知道自己会在酒后开房而被人举报,而且因此开除党籍丢了官,坏了名声出了丑,也许孟某再也不会“管不住自己的裤腰带”,再也不去“应邀”赴宴和酒后乱性了。话题还得从2010年的4月份说起——
梗概
北京市怀柔区某村原村书记孟某在酒后被人约至宾馆,由一同喝酒的白某和商某找来女技师提供按摩服务。谁知刚进房不久,就被警察抓获,并以嫖娼为由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书记以自己中午和晚上聚会时都已喝多,公安做笔录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而且自己并未支付嫖资也没有实际嫖娼,反倒是又有人故意给其设计的圈套为由,不同意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故起诉到怀柔法院要求撤销。近日,怀柔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醉酒后找小姐“放松”
今年4月某天的中午,孟某和同学一起在饭店聚餐,一直喝酒到下午三时才结束。到了晚上,孟某又被同学白某以请求介绍工程活为由到另一家饭店吃完饭。吃饭期间,白某对孟某说:“给你找个小姐放松放松”。孟某就答应了。
吃完饭后,白某将孟某安排在下午三时就定好的某宾馆205房间,并通过一同吃饭的商某找来两名小姐,并由白某支付了其中一位300元。然后这名叫小霞的小姐就进了房间和孟某聊天。
蹊跷举报:15分钟后警察“上门”
孟某正在房间里和小霞热乎乎地聊着天,刚握着小霞的手打算亲热时,房间的电话铃响了。原来是宾馆所在地的泉河派出所接到有人嫖娼的举报电话后到宾馆查房。孟某接完电话便急匆匆让小霞离开了。
民警进屋后经过简单询问便把孟某带到派出所做笔录。经民警询问,孟某承认自己到宾馆就是为了“放松放松”。而小霞的证词也指明了自己就是去卖淫的。于是怀柔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执行完毕。
起诉辩称:
醉酒后被设计“圈套”
孟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但向怀柔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于是孟某又向怀柔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孟某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自己被公安抓获时处于醉酒状态,故笔录效力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孟某称自己4月11日中午与同学聚会时就已经喝多 。酒劲未过,晚上又和白某等人喝酒,故自己一直处于醉酒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公安在做问话笔录时,都是民警说什么自己答什么。
第二,自己未支付嫖资,也没实际嫖娼,故不应认定构成嫖娼行为。孟某说小霞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白某带入房间的。自己对白某怎样谈价,怎样支付嫖资的行为根本不知道,而且自己当时是在和小霞聊天,打算“亲热”但并没有实际动作,不能按照嫖娼处理。
第三,自己是受人之邀,整个事件完全是有人有计划有预谋为其设计的圈套,目的是要把自己从村支部书记的位置上弄下去。
庭审交锋:
达成意愿即构成“嫖娼”
围绕着孟某的三点辩解理由,被告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在庭上一一进行了回应。
关于孟某醉酒的问题。警方认为,孟某是否醉酒必须经相关部门鉴定,原告提供的一同喝酒的两位同学的证词只能证明原告喝了较多酒,不能打牌了,但不能证明是醉酒状态。而且原告在开房和接受问话时头脑是清醒的。况且,法律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也应受到处罚。
关于孟某对小姐进入房间不知情,自己未构成嫖娼的问题。警方指出,尽管孟某没有实际和小霞谈论嫖资,也没有自己支付嫖资,但双方都承认前往宾馆的目的就是为了卖淫和嫖娼。对这一点,双方都是明知的而且已经达成意愿。况且招嫖和嫖资的问题已经查明是由一同喝酒的白某和商某操作的,这无需孟某重复商谈。而对于白某和商某,公安也已经根据介绍卖淫为由被拘留5日。
关于孟某是被人陷害,提前预谋陷入“圈套”的问题。警方认为,即使因为因为村委会主任选举的问题,有人想把孟某“整”下去,而且在孟某事发后,村子里马上出现了传播嫖娼消息并要求将孟某开除党籍和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的小字报,但这一切只能说明不排除有人陷害他的故意。但这与孟某的嫖娼行为无关,而是正是因为他个人道德上的放松和行为上的放纵才有后续事发。
法院合议:
驳回诉求属合理正当
针对孟某的诉求和公安局的答辩意见,怀柔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孟某和作为小姐的小霞没有谈论过嫖资,但有证据证明白某事先介绍卖淫和支付嫖资的行为,这一点可以作证孟某的嫖娼起因。
对于孟某是否醉酒的问题,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人证明原告确实酒喝多了,所以被告公安机关应当将原告约束至酒醒后再做笔录。现在被告认为公安局认为其向孟某做笔录时他头脑是清醒的,叙述事实是清楚的,这一点属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瑕疵问题,但并不影响整个处罚决定的准确定性和事实查明问题。而且法律已经规定醉酒的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是否构成实际嫖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己承认说找个小姐放松放松,而且孟某和卖淫女小霞的口供都证明了双方就是为了嫖娼和卖淫,这与是否实际发生性行为并没关系。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至于孟某认为自己是遭人陷害误入圈套,法院综合整个的案情和背景来看,认为这只是一种猜测。但原告孟某作为一名多年的村干部和老党员,其也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个人操守。如果因为此时被开除党籍和免去村支部书记,其充其量是值得惋惜和理解。即便确实是一个圈套,原告也是因为自身的不检点被“套进去”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对此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故做出了驳回原告孟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孟某也未提起上诉。
(本文所有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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