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办案不负责任致“久押不决”者将被追责
2010-10-11 13:33:56 | 来源:法制日报
  检察机关将对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实行分级负责、逐件清理,做到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责任“五明确”,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羁押8年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羁押8年以下的,由省级院负责清理和督办。在清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认真分析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原因,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同时,对那些因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循环,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以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客观上又造成羁押时间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在2003年之前,全国每年超期羁押达到上万人。这些年来,全国每年超期羁押人数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今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要力争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完毕。

  目前,全国已有1587个派驻检察室实现了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1252个检察室实现了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联网,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动态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的力度在逐年加大、明显加大。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情况数同比上升1.05倍;2009年在2008年基础上同比上升87%;今年上半年又同比上升173.5%

  【对话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

  《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对话动机】

  “摔跤死”、“喝水死”、“洗脸死”……在监管场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见诸网络,从而牵动舆论的神经,引起社会关注。

  今年7月,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要高度重视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提出,对于久押不决的案件,力争在今年10月底前清理完毕。

  而在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及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时,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进行了对话。

  □视点对话

  近95%监管场所有派驻检察室

  记者:自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之日起,检察机关就承担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这项工作。我们知道,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派驻到刑罚执行单位最基本的监督机构,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基层单位。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从1984年开始,陆续在一些大型监狱、劳教所和监管场所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了77个派出检察院。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有监所派出检察院80个、派驻检察室3204个。

  记者:这些监所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是否完全覆盖了全国各个监管场所?

  孙谦:我们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派驻检察人员总数有9000多人,对全国近95%的监管场所实行了派驻检察。派驻检察人员数量占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也就是说,大部分监所检察人员被派驻在监管执法监督一线。

  记者:对于那些没有派驻检察人员的监管场所,检察机关怎样监管呢?

  孙谦:不是所有的监管场所都必须实行派驻检察。目前,检察机关对长年关押量较小的近200个监管场所实行巡回检察。

  记者: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就整体布局而言,我们对监管场所采取的是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

  孙谦:是的。从我国检察机关多年来的实践看,派驻检察十分必要,尤其是对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如果不通过派驻检察,往往很难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违法问题。相对于巡回检察,派驻检察更有利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管秩序稳定、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

  记者:《法制日报》一直关注并追踪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动向——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狱检察办法、看守所检察办法、劳教检察办法等工作办法。但是,对社会公众来说,人们对派驻检察室如何进行监督并不是很清楚,请您介绍一下。

  孙谦:目前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执行刑罚、劳教和监管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变更执行的呈报、提请和审理、审批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还负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配合有关部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对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

  全国超期羁押人数大幅下降

  记者:解决羁押期限监督、解决案件久押不决问题是检察机关多年来的努力目标,这项工作与防范和应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的工作是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孙谦:对办案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同样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3年检察机关开展相关专项活动后,检察机关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一直坚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在2003年之前,全国每年超期羁押达到上万人。自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后,全国超期羁押人数大幅下降。这些年来,全国每年超期羁押人数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

  记者:在您看来,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现象的原因在哪里?

  孙谦:我们注意到,有些案件虽然从面上看起来是在走“程序”,不属于明显的超期羁押,但羁押时间确实很长;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长期关押在看守所,案件长期得不到最终处理,也没有变更羁押措施。其多方面原因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独立的刑事羁押制度,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对其羁押的期限与办案期限往往是相对应的。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以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客观上又造成羁押时间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记者:大量案件久押不决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孙谦:它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客观上也增加了司法成本,无形之中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增加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记者:检察机关对此有没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孙谦:检察机关将对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实行分级负责、逐件清理,做到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责任“五明确”,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羁押8年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羁押8年以下的,由省级院负责清理和督办。在清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认真分析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原因,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同时,对那些因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记者:今年已进入第四季度,随着年度工作逐渐进入盘点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项工作上有哪些目标要实现?

  孙谦:今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要力争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完毕。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最高检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相关文件,建立防止和纠正久押不决的长效机制,包括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代理人申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此外,检察机关还将积极探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法律监督,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

  1587个派驻检察室联网监督

  记者:您在今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谈到监所检察工作时还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改变一些地方重视不够、工作薄弱的状况”。针对这一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了怎样的措施?

  孙谦:经过调查研究,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日常监督,强化动态监督、实时监督和同步监督,从制度上保障、规范、促进和引导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推动监督力度由“软”变“硬”。为了保证监督的力度,我们要求地方检察机关在监狱、劳教所设立的检察室一般要由市级检察院派驻,由县级院派驻的要逐步改为市级院派驻。

  记者:可否这样认为:及时发现监管场所的违法情况并加以纠正存在着一定难度。除确立各项制度外,我们有没有利用科技手段来辅助各项监管制度的实现?

  孙谦: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使我们能够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及时掌握监管动态,加强动态监督。目前,全国已有1587个派驻检察室实现了信息联网,1252个检察室实现了监控系统联网。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就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工作与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这份文件更加深入地推进了双方对羁押、监管情况的动态监督工作。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开展了多项全国性的监所检察专项活动,比如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专项活动以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等等。您怎样评价这些专项活动?

  孙谦:专项活动的开展不仅监督纠正了一批违法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专项活动促进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规范,监所检察监督的力度在逐年加大、明显加大。有这样的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证明: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情况数同比上升1.05倍;2009年在2008年基础上同比上升87%;今年上半年又同比上升173.5%。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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