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启动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 防止超期羁押
2013-03-17 14:12:21 | 来源:中新网-北京晨报 | 作者:颜斐
  为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据此,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启动了该项制度。近日,记者从朝阳区检察院获悉,截至目前,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已向公安机关发出18份跟踪函及1份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公诉部门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对4个案件变更了强制措施,其中已有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缓刑。

  据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以往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多是‘一押到底’,一旦逮捕后想要放人,卡得非常严,除非因证据不足不能羁押或者嫌疑人病得很重才会改变。”据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立介绍说,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逮捕羁押普遍化问题,同时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偏低、捕后缓刑适用率偏低。刑事羁押率居高不下,与“慎捕、少捕”的执法理念不相适应。

  “对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嫌疑人及时作出解除羁押的决定,使之回归社会,避免由于不当羁押导致的在羁押场所受到交叉感染,有效发挥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王立表示,该制度可以降低羁押率,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后续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自去年下半年,朝阳区检察院就启动了这项制度的相关调研工作。对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个案,检方在批捕后,会发出一份《羁押必要性跟踪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等变化告知,一旦犯罪嫌疑人存在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检方便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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