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管理路径的探索、创建和维护
2010-09-19 08:56: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晃频道 | 作者:邱孟洁
摘要: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中国社会的网络化程度迅速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表达在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性状,做好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工作迫在眉睫。因此,深入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运用新媒体来增强法院宣传工作传播力、影响力。从有利于宣传党的主张,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法院工作发展进步出发,提高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努力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宣传党的主张,服务法院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社会网络化;法院舆情;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社会网络化的迅猛发展,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不可低估的力量。“网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自由空间,促使人们能够较好地沟通信息,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网络人们绝对地隐匿自己的身份,对自己的言论可以不负责任,由此出现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1]就人民法院而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性状。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来参与、监督、促进法院管理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打造透明公正的司法形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试以传播学及管理学的概念对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应对作初步探讨。
一、态势:新媒体的概念及对法院的影响
在新媒体主导下的舆论环境将对人民法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实施有效舆论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什么是新媒体有一个基本了解。新媒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媒体仅指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型媒体,主要包括称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和第五媒体的移动网。广义的新媒体概念包含大量的新兴媒体,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新电子信息技术而兴起的媒介形式。具体运用表现为基于新媒体形态涌现的电子信箱、BBS、个人主页、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短信、博客、播客、论坛社区、社区网站、手机彩信等;基于新的信息网络技术对传统媒体创新或者融合而产生的新媒体形态。如网络电台、网络电视、网络报纸、网络杂志、手机报、手机电视等革新于传统媒体的新媒体。[2]
从新媒体发展态势来看,呈现两种形态,即社会网络化和网络社会化。前者是指在中国社会网络化程度迅速提高的态势下,所有公民和整个社会都有可能被网络连接起来。后者则指互联网这样的一些新媒体,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进行专业信息服务与行业应用。[3]据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4亿关口,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用户达到2.77亿。网络使得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从宪法修正、物权法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等立法事项的激情参与,到收容遣送、房屋拆迁等行政法制的深刻变革,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沉冤昭雪,到周久耕式的网络反腐。[4]中国网民作为具有舆论能量的“新意见阶层”,正在形成一个有现实影响力的虚拟“压力集团”,使网络舆论成为不可忽视的无形力量。
公众当前对法院反映强烈的问题是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司法不廉、作风不佳。对近年来国内一系列因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分析来看,表现为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知情权需求与新闻能力传播滞后的矛盾。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人民法院的事件、行为等问题发表言论,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定倾向性的意见,而这种意见往往又是以负面居多,同时引发为舆论热点。如稍有引导或处置不慎,极易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面对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导致的错综复杂的舆论环境,人民法院在诉讼爆炸情境下,加强新媒体的运用、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力量,减少“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对法院的负面作用,使新媒体为我运用和为我服务,是人民法院审执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
二、探究:新媒体情境下的法院舆情诸多表现形式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过去的静态变成了现在的动态,呈现为一种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当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后,由于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同时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的需求,不断施加舆论压力,借以强大影响力最终左右裁决结果。
(一)乡土社会诉讼心理下法院舆情的变更。中国的社会诉讼心理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5]纠纷一旦进入诉讼后,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有没有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性规定。因此,在具有对立性质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对纠纷的处理结果是他们判断法院、法官“好”与“坏”的标准。当法官只采用法律逻辑而不选择尊重乡土逻辑的司法路径,则会陷于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的尴尬,引起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强烈不满。部分当事人就会应用上诉、上访等方式进行诉求表达,在历经相关渠道得不到解决后,则借助于网络传播异常迅速且广泛的特征,以引人注目的方式进入政府、大众传媒和公众的视野,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促使诉求得以解决或达成。
(二)网上虚拟社会带来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一些重大诉讼案件甚至是简单民事纠纷发生,经网络传播后迅速演变成为影响力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件。第一,情绪化参与。一些影响性案件中的情绪因素要大于矛盾纠纷本身,部分参与者甚至是凭着感觉走到了事件当中,在情绪的发酵下积聚了破坏的力量。第二,无直接利益冲突者参与。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或者说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对社会的不满情绪。[6]作为一种继发性冲突,当参与者对一些自己并不完全了解真相案件的加入,容易形成舆论上的“一边倒”氛围,成为以语言抨击为特征的“群体性事件”。第三,沉默的螺旋理论下的参与。相同情绪或相同观点的人通过网络的集聚放大了某种声音,而不同意见者更加沉默,使得网络舆情越来越偏向于某种主流观点,构成了舆论的强势及法院的被动。第四,行为艺术参与。网民不仅只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还通过行为艺术、人肉搜索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追寻事件的真相,通过自身行为影响案件的发展态势。
(三)网络论坛成为舆情集散地暨社会舆论的放大。网络论坛是基于网络BBS功能建立起来的网络讨论系统和多元系统空间,是一种深度的互联网的基本应用,是网民议论时政、交流思想、沟通情感的重要方式,以跟贴和发主贴为主要行为。当前社会思潮的复杂变化,导致社会公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标准出现多元化,对法院公平公正执法的判断标准出现多元化,以致法院自身评价和社会评价出现强烈反差。在技术、媒体和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网络论坛能够迅速而集中的反映公众意见和言论,形成广泛而强大的舆论力量。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网络论坛使用率为30.5%,用户超过1.17亿。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等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发表的看法和观点,最终形成被大多数认可的、成体系的网络舆论,强化了对社会的现实影响力。
(四)舆情局面日趋复杂由此造成负面的影响。其一,真假舆情交织。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使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特别是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使得人们通过网络表达言论能够畅所欲言,无需顾忌现实世界中的种种因素。就此来说,网民的意见表达和情绪表达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网络身份的虚拟使网民言论表现出来的无责任性与现实社会规则节制的不平衡性的对立,也使得网上虚假信息遍布。虚假与真实相伴的舆情状态,为正确把握网络舆情增加了难度。其二,各方力量不断制造炒点。一些案件当事人人为制造一些舆论热点引发网络公众关注,博取公众同情心造成舆论压力;一些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或以金钱追求为目标,无视其公民身份应具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无谓道德和社会正义,运用技术手段对某些案件反复灌水或炒作形成热点、焦点,以刻意造就轰动效应混淆公众视听。其三,网民信息欠缺的非理性。大多数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掌握是片面和间接的,其表达情绪或做出评价所依赖的仅是“道听途说”的消息,而基于网络隐匿性特点的支撑人肉搜索、跟帖、博客文章等,使得非理性成分过激、偏执占据较高比例广泛传播。
(五)社会形势变化对司法权力的质疑。在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怨恨情绪,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公然暴力抗法;还有法院和法官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瑕疵等等。这些因素只要在相关冲突事件中出现,一经网络的广泛传播,都会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使公众往往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继而引发法院或相关人员卷入舆论中心。
(六)网络舆论监督的广泛性与深度性呈现。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激发了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人们在传统媒体或现实情境中表达意见时通常要表明真实身份,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充分暴露往往会使意见表达者担心带来负面影响而顾虑重重。相比而言,人们在网络媒体上表达意见和建议一般者是匿名的。正是这种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各种新闻事件的评论和意见交流,还可以通过论坛、博客等方式,共同关注各种热点信息和事件,各种观点互相碰撞、交锋和融合,能够在短时间内集聚广大网民的意见,最终形成并爆发出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迫使处于舆论中心的单位和个人重视有解决好舆论事件。
三、解析:舆情之负面舆情根植成因
有学者曾将涉腐、涉富、涉黄、涉?、涉纪、涉法、涉权七类事件列为网络舆论炒作热点,当前法院或法官存在的负面舆情处于网民敏感舆情叠加点中,根植于社会当前发展环境探寻舆情发生之本质,利于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舆情应对,更好地改进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从哲学的观点来评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从而找到问题症结所在。
(一)内部因素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一时期,是社会利益矛盾、治安和社会稳定相对突出的时期,这是社会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这一发展的一般规律得到印证。公众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领域越来越宽泛,人民法院工作越来越重要,与之对立的是法院及法官司法能力的欠缺。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廉洁及业务能力欠缺。一方面,少数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滥用司法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定性、认证、法律适用把握不准,影响了审判质量及司法公信力。二是作风不佳和不透明性。部分法官司法宗旨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诉求关心不够,执法过程中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损害群众感情; 阳光执法力度不大。司法过程不公开,司法结果不透明,尤其是对“影响性诉讼”遮遮掩掩,以“保密”的方式实现正义,以致引起公众和媒体的猜疑。三是不善于纠错及护短。某些司法机关在自身或下级机关出现的不公正或错误案件,出于面子或是护短心理,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一味姑息迁就,案件将错就错。
(二)外部因素
在分析内部因素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客观和主观方面的互动因素。除内因是决定因素之外,外因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通过研判分析,外部因素的制约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弊端的压力。当前,法官队伍的管理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的,法官的工资与行政职级是直接挂钩的,意味着法官既要以独立思维不受干涉办案,又要考虑服从上级、寻求行政职位及职级晋升。[7]在工作中,面对行政权力的诸多的干扰和独立审判的法律要求会出现两者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二是司法诉讼的对抗属性。基于司法诉讼的对抗性,尽管审理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都没有瑕疵,但案件审理的结果与当事人期待结果之间的冲突,引发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司法机关判决,这种对案件结果的不满意会演变为深度的矛盾体现;三是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曾经参与的司法活动中可能存在不公的现象引发对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当案件结果不符合自己期望,就将矛头指向法官个人或是法院,同时伴随各种过激手段施加影响力取得重视;四是不合理的诉求目的。部分当事人在诉求活动中并无不满意司法机关的判决,只是为了达到其不合理目的,如获得救济金、寻求工作等等,经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过分的诉求。
四、构建:舆情应对的管理路径
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法院舆情工作,就必须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传播力决定影响力。人民法院要加强新媒体情境下舆情应对工作,努力扩大法院宣传工作覆盖面、影响力。
(一)建立法院舆情应对及管理机制
1、建立舆情监测的预警机制。深入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提高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形成正面舆论强势,努力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8]。组建专门网络队伍和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时刻关注媒体和舆论中有关法院或法官的信息和评论,及时掌握涉法舆情动态和社会反应。尤其是对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十分关注的案件,公众急于知情,既出于自我防范,又出于监督法院;媒体更是急于报道,既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对社会问题的预警。正因为如此,一定要做好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将舆情事件的处理从即时处置型向事前预警型转变,善于将小事情放置在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提高司法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舆情风险的可预知性,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做出预警,在法院发生危机时,把握舆情控制的主动权。
2、建立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法院舆情危机发生后迅速及时和适当地通过媒体表明态度和立场是控制危机的关键。要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继续”的原则,把已经、正在、准备做的事情讲出来,以满足公众知晓信息的心理需求,打消网民的猜测及怀疑,同时,注意把握好舆情指数高峰时间点与法院回应时间点准确度,回应网民在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以及处理的依据的敏感因素叠加点,做好信息引导疏导工作。
3、建立信息公开的披露机制。面对已发生网络事件,信息披露犹为重要。因为不对称的信息是事件发展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用捂盖子的方式阻止事件的传播,以免造成事实的歪曲,矛盾的激化。要充分尊重网民,对事件进行真实性发布,回应社会信息需求。同时还要注重公众情绪,对与公众预期落差较大的信息发布,要站在公众的立场用符合公众对事件理解的语境进行事件说明。
4、建立舆情规律的处置机制。在网络突发事件中,掌握舆论传播和引导规律,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增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发散,传递积极作为的态度,争取赢得利益相关人和网络舆论传播者的宽容和理解;探寻新的传播规律,做好网络关注焦点引导工作,适时转换舆论关注点,干预网络诱致进程,实时传递主流声音。如利用饿夫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像一个饿夫,每天要吃很多东西,对它最好的办法是喂食,你喂什么它就吃什么,你不喂它就自己找吃,这时它找到什么就吃什么)[9]所以,要加强舆论引导力,有效实现网络意见均衡。
(二)营造法院主动正面舆论环境
1、健全网评员队伍。法院工作要以更加公开、透明方式赢得网友支持、理解和信任,一定要健全网上动态管理和舆情引导机制,努力占领舆论的至高点,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加强网评员队伍的建设。法院网评员的基本标准:①、思想政治坚定,新闻素质很高;②、文字功底深厚,思维敏捷灵活;③、善于民众沟通,赢得支持信任;④、研判下衍舆情,引导有序发展。通过加强网评员队伍的建设,抓好网上负面舆情的应对处置,争取掌握网上“话语权”,营造法院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注重舆论引导。做好舆论引导要深刻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的战略和全局,主动参与新闻传播,实现影响传播、引导舆论的目的。要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宣传、司法案件报道和司法理论宣传的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报道及评论;要努力提升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影响力,并通过与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合办新闻栏目、在新闻媒体上刊发文章,安排大规模集中报道,既坚持积极的正面引导,又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重要决策、社会关注案件,强化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满足媒体报道权、监督权。
3、培养意见领袖。“意见领袖”指的是公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在较高的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某一件事的看法的人。[10]在法院舆论引导中,意见领袖应包括司法系统内及系统外两种。系统内的司法领袖,可以借鉴一些法院较为成功的法官调解工作室,网络工作室等方法对影响力较大案件提供法律问题解答,引导公众舆论。如法官个人或是法院指定专人开通博客对社会所发生热点事件进行以案说法,网上解答,提高点击率打造成明星博客。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系统外意见领袖。有时公众更愿意相信司法事件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因此,积极鼓励各级领导、政府官员、管理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等成为意见领袖,利用其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使公众对其发言的权威性信服,引导大多数人跟随他们的言论和态度,形成趋同的意见气候,发挥传播主体作用,帮助网民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
(三)推进法院舆情管理多元化
1、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应对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要多措并举,创新手段。结合法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从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做起,狠抓源头治理,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以规范审判流程,严格上诉案件管理,完善裁判文书质量,制订责任奖惩制度等方式加大审判工作管理力度,着力保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的提高;注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准确把握乡村社会诉讼心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以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进行资深法官传、帮、带等方式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能力。
2、进一步畅通表达渠道。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和把握司法需求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深入企业、乡村、学校、社区,了解群众意愿,培养法官与群众感情,在沟通中增进理解;发挥法院网站沟通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法院相关工作资讯,随时让公众了解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关注群众意见及建议并实时进行反馈,切实构建民意对接平台;做好人民陪审员参陪、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设立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员,强化民意监督效果; 针对调研中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积极进行反馈,促进民意及时表达。
3、进一步推行阳光司法。主动将司法信息传递给人民群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丧失,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充分发挥信息化服务公众的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法院在办案、管理、队伍、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是提出的建议,及时给予回复。对于有价值的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转化成具体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推出各种举措激发和调动广大干警狠抓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构建“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自律、监督、惩戒、激励机制。
4、进一步接受媒体监督。“新闻对司法有一种监督的渴望”。[12]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一要主动。要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主动打开媒体监督大门,把新闻媒体监督引进来,为媒体监督创造一切便利条件。二要自觉。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才能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公众疑虑,消除炒作空间、杜绝流言传播,才能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三要积极。正确对待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建议。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给社会一个交待;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要客观平和地向社会各界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对媒体的监督既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打击报复,引发更大的舆论反弹。四要长效。新形势下,宣传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法院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完善、健全、高效的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宣传工作,使“网聚”成为推动法院工作的积极力量。
5、进一步加快网络立法。从我国新媒体的法律状态来看,目前已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虽然在基本方面上已经有法可依,但还不健全、不完备,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尤其是在“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方面存在着很多法律盲点和空白,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立法滞后的矛盾,更显得十分突出。对此,加快新媒体的管理立法步伐,逐步使互联网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有效推动网络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结语
新媒体情境下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益加重,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新闻传播格局和舆论格局的变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建设好、运用好新媒体,构建覆盖广泛、导向正确、便捷高效的传播体系,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有力推动法院事业科学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仕科《“因特网”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及其对策探讨》,湖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会《久安之路》编辑出版,2002年9月26日,第189-197页
2、3、尹韵《新媒体蓝皮书:2010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出版,2010年7月1日
4、傅达林《从网络中汲取法治力量》,人民网舆情频道,2010年6月29日
5、王雪、高玲《运用“调解”化解法律逻辑与乡村逻辑带给法官的困境》,北京法院网,2010年6月21日
6、钟玉明 郭奔胜《社会矛盾新警号》,?望, 2006年10期,第42页
7、舒东龙、曾凡青《现状与出路:人民法庭法官心理压力和缓解对策探析》,怀化审判,2010年02季刊,第18页
8、罗书臻 《遵循新闻传播规律 提高传播效果》,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8日
9、刘杰、梁荣、张砥《网络诱致突发事件:概念、特征和处置》,中国行政管理, 2010年第3期
10、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310页
11、李立峰《坚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法制网—法制日报,2010年3月12日
关键词:新媒体;社会网络化;法院舆情;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社会网络化的迅猛发展,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不可低估的力量。“网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自由空间,促使人们能够较好地沟通信息,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网络人们绝对地隐匿自己的身份,对自己的言论可以不负责任,由此出现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1]就人民法院而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性状。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来参与、监督、促进法院管理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打造透明公正的司法形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试以传播学及管理学的概念对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应对作初步探讨。
一、态势:新媒体的概念及对法院的影响
在新媒体主导下的舆论环境将对人民法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实施有效舆论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什么是新媒体有一个基本了解。新媒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媒体仅指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型媒体,主要包括称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和第五媒体的移动网。广义的新媒体概念包含大量的新兴媒体,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新电子信息技术而兴起的媒介形式。具体运用表现为基于新媒体形态涌现的电子信箱、BBS、个人主页、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短信、博客、播客、论坛社区、社区网站、手机彩信等;基于新的信息网络技术对传统媒体创新或者融合而产生的新媒体形态。如网络电台、网络电视、网络报纸、网络杂志、手机报、手机电视等革新于传统媒体的新媒体。[2]
从新媒体发展态势来看,呈现两种形态,即社会网络化和网络社会化。前者是指在中国社会网络化程度迅速提高的态势下,所有公民和整个社会都有可能被网络连接起来。后者则指互联网这样的一些新媒体,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进行专业信息服务与行业应用。[3]据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突破4亿关口,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用户达到2.77亿。网络使得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从宪法修正、物权法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等立法事项的激情参与,到收容遣送、房屋拆迁等行政法制的深刻变革,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沉冤昭雪,到周久耕式的网络反腐。[4]中国网民作为具有舆论能量的“新意见阶层”,正在形成一个有现实影响力的虚拟“压力集团”,使网络舆论成为不可忽视的无形力量。
公众当前对法院反映强烈的问题是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司法不廉、作风不佳。对近年来国内一系列因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分析来看,表现为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知情权需求与新闻能力传播滞后的矛盾。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人民法院的事件、行为等问题发表言论,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定倾向性的意见,而这种意见往往又是以负面居多,同时引发为舆论热点。如稍有引导或处置不慎,极易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面对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导致的错综复杂的舆论环境,人民法院在诉讼爆炸情境下,加强新媒体的运用、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力量,减少“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对法院的负面作用,使新媒体为我运用和为我服务,是人民法院审执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
二、探究:新媒体情境下的法院舆情诸多表现形式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从过去的静态变成了现在的动态,呈现为一种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当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后,由于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同时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的需求,不断施加舆论压力,借以强大影响力最终左右裁决结果。
(一)乡土社会诉讼心理下法院舆情的变更。中国的社会诉讼心理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5]纠纷一旦进入诉讼后,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有没有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性规定。因此,在具有对立性质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对纠纷的处理结果是他们判断法院、法官“好”与“坏”的标准。当法官只采用法律逻辑而不选择尊重乡土逻辑的司法路径,则会陷于法律逻辑与乡土逻辑的尴尬,引起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强烈不满。部分当事人就会应用上诉、上访等方式进行诉求表达,在历经相关渠道得不到解决后,则借助于网络传播异常迅速且广泛的特征,以引人注目的方式进入政府、大众传媒和公众的视野,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促使诉求得以解决或达成。
(二)网上虚拟社会带来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一些重大诉讼案件甚至是简单民事纠纷发生,经网络传播后迅速演变成为影响力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件。第一,情绪化参与。一些影响性案件中的情绪因素要大于矛盾纠纷本身,部分参与者甚至是凭着感觉走到了事件当中,在情绪的发酵下积聚了破坏的力量。第二,无直接利益冲突者参与。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或者说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对社会的不满情绪。[6]作为一种继发性冲突,当参与者对一些自己并不完全了解真相案件的加入,容易形成舆论上的“一边倒”氛围,成为以语言抨击为特征的“群体性事件”。第三,沉默的螺旋理论下的参与。相同情绪或相同观点的人通过网络的集聚放大了某种声音,而不同意见者更加沉默,使得网络舆情越来越偏向于某种主流观点,构成了舆论的强势及法院的被动。第四,行为艺术参与。网民不仅只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还通过行为艺术、人肉搜索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追寻事件的真相,通过自身行为影响案件的发展态势。
(三)网络论坛成为舆情集散地暨社会舆论的放大。网络论坛是基于网络BBS功能建立起来的网络讨论系统和多元系统空间,是一种深度的互联网的基本应用,是网民议论时政、交流思想、沟通情感的重要方式,以跟贴和发主贴为主要行为。当前社会思潮的复杂变化,导致社会公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标准出现多元化,对法院公平公正执法的判断标准出现多元化,以致法院自身评价和社会评价出现强烈反差。在技术、媒体和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网络论坛能够迅速而集中的反映公众意见和言论,形成广泛而强大的舆论力量。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网络论坛使用率为30.5%,用户超过1.17亿。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等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发表的看法和观点,最终形成被大多数认可的、成体系的网络舆论,强化了对社会的现实影响力。
(四)舆情局面日趋复杂由此造成负面的影响。其一,真假舆情交织。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使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特别是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使得人们通过网络表达言论能够畅所欲言,无需顾忌现实世界中的种种因素。就此来说,网民的意见表达和情绪表达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网络身份的虚拟使网民言论表现出来的无责任性与现实社会规则节制的不平衡性的对立,也使得网上虚假信息遍布。虚假与真实相伴的舆情状态,为正确把握网络舆情增加了难度。其二,各方力量不断制造炒点。一些案件当事人人为制造一些舆论热点引发网络公众关注,博取公众同情心造成舆论压力;一些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或以金钱追求为目标,无视其公民身份应具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无谓道德和社会正义,运用技术手段对某些案件反复灌水或炒作形成热点、焦点,以刻意造就轰动效应混淆公众视听。其三,网民信息欠缺的非理性。大多数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掌握是片面和间接的,其表达情绪或做出评价所依赖的仅是“道听途说”的消息,而基于网络隐匿性特点的支撑人肉搜索、跟帖、博客文章等,使得非理性成分过激、偏执占据较高比例广泛传播。
(五)社会形势变化对司法权力的质疑。在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怨恨情绪,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公然暴力抗法;还有法院和法官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瑕疵等等。这些因素只要在相关冲突事件中出现,一经网络的广泛传播,都会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使公众往往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继而引发法院或相关人员卷入舆论中心。
(六)网络舆论监督的广泛性与深度性呈现。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激发了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人们在传统媒体或现实情境中表达意见时通常要表明真实身份,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充分暴露往往会使意见表达者担心带来负面影响而顾虑重重。相比而言,人们在网络媒体上表达意见和建议一般者是匿名的。正是这种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保护功能,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各种新闻事件的评论和意见交流,还可以通过论坛、博客等方式,共同关注各种热点信息和事件,各种观点互相碰撞、交锋和融合,能够在短时间内集聚广大网民的意见,最终形成并爆发出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迫使处于舆论中心的单位和个人重视有解决好舆论事件。
三、解析:舆情之负面舆情根植成因
有学者曾将涉腐、涉富、涉黄、涉?、涉纪、涉法、涉权七类事件列为网络舆论炒作热点,当前法院或法官存在的负面舆情处于网民敏感舆情叠加点中,根植于社会当前发展环境探寻舆情发生之本质,利于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舆情应对,更好地改进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从哲学的观点来评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从而找到问题症结所在。
(一)内部因素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一时期,是社会利益矛盾、治安和社会稳定相对突出的时期,这是社会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这一发展的一般规律得到印证。公众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领域越来越宽泛,人民法院工作越来越重要,与之对立的是法院及法官司法能力的欠缺。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廉洁及业务能力欠缺。一方面,少数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滥用司法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定性、认证、法律适用把握不准,影响了审判质量及司法公信力。二是作风不佳和不透明性。部分法官司法宗旨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诉求关心不够,执法过程中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损害群众感情; 阳光执法力度不大。司法过程不公开,司法结果不透明,尤其是对“影响性诉讼”遮遮掩掩,以“保密”的方式实现正义,以致引起公众和媒体的猜疑。三是不善于纠错及护短。某些司法机关在自身或下级机关出现的不公正或错误案件,出于面子或是护短心理,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一味姑息迁就,案件将错就错。
(二)外部因素
在分析内部因素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客观和主观方面的互动因素。除内因是决定因素之外,外因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通过研判分析,外部因素的制约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弊端的压力。当前,法官队伍的管理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的,法官的工资与行政职级是直接挂钩的,意味着法官既要以独立思维不受干涉办案,又要考虑服从上级、寻求行政职位及职级晋升。[7]在工作中,面对行政权力的诸多的干扰和独立审判的法律要求会出现两者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二是司法诉讼的对抗属性。基于司法诉讼的对抗性,尽管审理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都没有瑕疵,但案件审理的结果与当事人期待结果之间的冲突,引发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司法机关判决,这种对案件结果的不满意会演变为深度的矛盾体现;三是对司法活动的不信任。曾经参与的司法活动中可能存在不公的现象引发对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当案件结果不符合自己期望,就将矛头指向法官个人或是法院,同时伴随各种过激手段施加影响力取得重视;四是不合理的诉求目的。部分当事人在诉求活动中并无不满意司法机关的判决,只是为了达到其不合理目的,如获得救济金、寻求工作等等,经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过分的诉求。
四、构建:舆情应对的管理路径
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法院舆情工作,就必须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传播力决定影响力。人民法院要加强新媒体情境下舆情应对工作,努力扩大法院宣传工作覆盖面、影响力。
(一)建立法院舆情应对及管理机制
1、建立舆情监测的预警机制。深入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提高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形成正面舆论强势,努力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8]。组建专门网络队伍和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时刻关注媒体和舆论中有关法院或法官的信息和评论,及时掌握涉法舆情动态和社会反应。尤其是对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十分关注的案件,公众急于知情,既出于自我防范,又出于监督法院;媒体更是急于报道,既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对社会问题的预警。正因为如此,一定要做好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将舆情事件的处理从即时处置型向事前预警型转变,善于将小事情放置在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提高司法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舆情风险的可预知性,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做出预警,在法院发生危机时,把握舆情控制的主动权。
2、建立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法院舆情危机发生后迅速及时和适当地通过媒体表明态度和立场是控制危机的关键。要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继续”的原则,把已经、正在、准备做的事情讲出来,以满足公众知晓信息的心理需求,打消网民的猜测及怀疑,同时,注意把握好舆情指数高峰时间点与法院回应时间点准确度,回应网民在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以及处理的依据的敏感因素叠加点,做好信息引导疏导工作。
3、建立信息公开的披露机制。面对已发生网络事件,信息披露犹为重要。因为不对称的信息是事件发展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用捂盖子的方式阻止事件的传播,以免造成事实的歪曲,矛盾的激化。要充分尊重网民,对事件进行真实性发布,回应社会信息需求。同时还要注重公众情绪,对与公众预期落差较大的信息发布,要站在公众的立场用符合公众对事件理解的语境进行事件说明。
4、建立舆情规律的处置机制。在网络突发事件中,掌握舆论传播和引导规律,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增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发散,传递积极作为的态度,争取赢得利益相关人和网络舆论传播者的宽容和理解;探寻新的传播规律,做好网络关注焦点引导工作,适时转换舆论关注点,干预网络诱致进程,实时传递主流声音。如利用饿夫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像一个饿夫,每天要吃很多东西,对它最好的办法是喂食,你喂什么它就吃什么,你不喂它就自己找吃,这时它找到什么就吃什么)[9]所以,要加强舆论引导力,有效实现网络意见均衡。
(二)营造法院主动正面舆论环境
1、健全网评员队伍。法院工作要以更加公开、透明方式赢得网友支持、理解和信任,一定要健全网上动态管理和舆情引导机制,努力占领舆论的至高点,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加强网评员队伍的建设。法院网评员的基本标准:①、思想政治坚定,新闻素质很高;②、文字功底深厚,思维敏捷灵活;③、善于民众沟通,赢得支持信任;④、研判下衍舆情,引导有序发展。通过加强网评员队伍的建设,抓好网上负面舆情的应对处置,争取掌握网上“话语权”,营造法院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注重舆论引导。做好舆论引导要深刻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的战略和全局,主动参与新闻传播,实现影响传播、引导舆论的目的。要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宣传、司法案件报道和司法理论宣传的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报道及评论;要努力提升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影响力,并通过与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合办新闻栏目、在新闻媒体上刊发文章,安排大规模集中报道,既坚持积极的正面引导,又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重要决策、社会关注案件,强化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满足媒体报道权、监督权。
3、培养意见领袖。“意见领袖”指的是公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在较高的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某一件事的看法的人。[10]在法院舆论引导中,意见领袖应包括司法系统内及系统外两种。系统内的司法领袖,可以借鉴一些法院较为成功的法官调解工作室,网络工作室等方法对影响力较大案件提供法律问题解答,引导公众舆论。如法官个人或是法院指定专人开通博客对社会所发生热点事件进行以案说法,网上解答,提高点击率打造成明星博客。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系统外意见领袖。有时公众更愿意相信司法事件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因此,积极鼓励各级领导、政府官员、管理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等成为意见领袖,利用其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使公众对其发言的权威性信服,引导大多数人跟随他们的言论和态度,形成趋同的意见气候,发挥传播主体作用,帮助网民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
(三)推进法院舆情管理多元化
1、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应对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要多措并举,创新手段。结合法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从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做起,狠抓源头治理,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以规范审判流程,严格上诉案件管理,完善裁判文书质量,制订责任奖惩制度等方式加大审判工作管理力度,着力保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的提高;注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准确把握乡村社会诉讼心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以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进行资深法官传、帮、带等方式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能力。
2、进一步畅通表达渠道。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和把握司法需求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深入企业、乡村、学校、社区,了解群众意愿,培养法官与群众感情,在沟通中增进理解;发挥法院网站沟通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法院相关工作资讯,随时让公众了解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关注群众意见及建议并实时进行反馈,切实构建民意对接平台;做好人民陪审员参陪、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设立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员,强化民意监督效果; 针对调研中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积极进行反馈,促进民意及时表达。
3、进一步推行阳光司法。主动将司法信息传递给人民群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丧失,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充分发挥信息化服务公众的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法院在办案、管理、队伍、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是提出的建议,及时给予回复。对于有价值的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转化成具体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推出各种举措激发和调动广大干警狠抓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构建“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自律、监督、惩戒、激励机制。
4、进一步接受媒体监督。“新闻对司法有一种监督的渴望”。[12]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一要主动。要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主动打开媒体监督大门,把新闻媒体监督引进来,为媒体监督创造一切便利条件。二要自觉。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才能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公众疑虑,消除炒作空间、杜绝流言传播,才能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三要积极。正确对待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建议。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给社会一个交待;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要客观平和地向社会各界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对媒体的监督既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打击报复,引发更大的舆论反弹。四要长效。新形势下,宣传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法院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完善、健全、高效的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宣传工作,使“网聚”成为推动法院工作的积极力量。
5、进一步加快网络立法。从我国新媒体的法律状态来看,目前已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虽然在基本方面上已经有法可依,但还不健全、不完备,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尤其是在“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方面存在着很多法律盲点和空白,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立法滞后的矛盾,更显得十分突出。对此,加快新媒体的管理立法步伐,逐步使互联网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有效推动网络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结语
新媒体情境下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益加重,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新闻传播格局和舆论格局的变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建设好、运用好新媒体,构建覆盖广泛、导向正确、便捷高效的传播体系,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有力推动法院事业科学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仕科《“因特网”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及其对策探讨》,湖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会《久安之路》编辑出版,2002年9月26日,第189-197页
2、3、尹韵《新媒体蓝皮书:2010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出版,2010年7月1日
4、傅达林《从网络中汲取法治力量》,人民网舆情频道,2010年6月29日
5、王雪、高玲《运用“调解”化解法律逻辑与乡村逻辑带给法官的困境》,北京法院网,2010年6月21日
6、钟玉明 郭奔胜《社会矛盾新警号》,?望, 2006年10期,第42页
7、舒东龙、曾凡青《现状与出路:人民法庭法官心理压力和缓解对策探析》,怀化审判,2010年02季刊,第18页
8、罗书臻 《遵循新闻传播规律 提高传播效果》,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8日
9、刘杰、梁荣、张砥《网络诱致突发事件:概念、特征和处置》,中国行政管理, 2010年第3期
10、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310页
11、李立峰《坚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法制网—法制日报,2010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