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是否减刑 人民陪审员有发言权
焦作人民陪审员首次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庭审
2010-09-16 13:13: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焦作频道 | 作者:郑军 许红 柳涛 付明亮
  • 庭审现场
  • 陪审员参与庭审
  •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现场
  9月16日上午,设在河南省焦作监狱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4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案件,100余名服刑人员旁听,2名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了庭审过程。据了解,人民陪审员参审减刑假释案件在焦作市还是第一次。

  聊聊数语罪犯潸然泪下

  “罪犯赵占国、张自强、宋小芦、牛建军,我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参加你们四人的减刑庭审,首先你们在人生的旅途中犯下了不同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同的危害,同时也给你们的家庭带来了不幸,现在你们远离家乡,远离父母,在高墙内服刑你们后悔吗?”

  四名申请减刑的罪犯纷纷低下头,沉默不语。

  “虽然你们在服刑中有良好表现,那也只是向人民赎罪的一丁点行为,你们能够争取减刑,说明你们的认罪态度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不能说明你们的思想全部改正,希望你们在今后的服刑期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争取早日走出监牢和家人团员,和妻儿团聚,过上正常人的幸福生活……”

  入情入理、打动心扉的教育感召,使四名罪犯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在减刑案件审理现场,人民陪审员赵建军、候素在听取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后,对四名减刑服刑人员进行了提问,在听取了他们犯罪前后的心路历程后,现场对他们进行了法制教育。同时,为了保障减刑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人民陪审员根据庭审程序,随机各选取了4名减刑服刑人员的狱友作为证人,了解减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和思想态度。

  七道“关卡“规范庭审程序

  “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上存在一些弊端,审查方式主要以书面审查监狱所报材料为主,辅以裁前公示、个别案件听证等方式,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只有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后才能行使,审理过程基本不为外界所知,公开性、透明度不高,这种几乎封闭化的审理方式,往往被公众和服刑人员怀疑有‘暗箱操作’的可能。”焦作中院副院长孙兰华在接受采访时,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正、透明,焦作中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驻狱巡回法庭的作用,积极到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法院、检察院、监狱、人民陪审员四方共同参与、互相监督。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焦作中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严格的庭审程序,一是执行机关当庭宣读服刑人员的减刑建议书;二是罪犯陈述改造情况;三是监区管教干警对罪犯表现进行评价;四是同监组成员作为证人出庭对罪犯表现情况评价;五是人民陪审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六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七是法院在合议时先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再罪犯的改造表现及罪罚情况做出裁定。

  四类案件给予重点“关照”

  记者在翻阅提请减刑建议书时发现,此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罪犯均是重刑犯,所犯罪刑有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等,所判刑期平均在10年以上。

  对此焦作中院审监二庭庭长许红解释说:“目前,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毒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和多次判刑的案件社会关注度很高,为这些重刑犯减刑我们十分慎重,为保证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我们要求这四类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同时引入社会各界力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

  人民陪审员将有更多参与权

  “今后,在监狱减刑假释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会有更多的参与权!”焦作中院副院长孙兰华告诉记者,下一步出庭参与减刑案件的人民陪审员都要从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选取,出庭证人则由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随意询问减刑的罪犯,出庭证人的作证程序完全是由人民陪审员主持的。下一步,焦作中院将逐步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案件的审理将成为常态化,使群众监督不断走进高墙之内。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