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奸尸罪不容恕 虽自首仍领死刑
2010-09-15 16:55: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黎之燕 赖雳峰
  为满足自己私欲,一夜之间先后将一名9岁幼女及女友杀害。9月14日,黄宗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宗航,男,现年30岁,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鹅塘镇人。200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宗航在其务工住宿的贺州市建设印刷厂宿舍楼五楼,发现被害人张某(女,9岁)的卧室门开着,室内只有张某一人熟睡在床上,遂起奸淫歹念,即进入房间,并用手摸弄张某,张某被弄醒后呼喊起来,黄宗航就先后用床上的枕头、床单捂住张某的嘴巴,随即又坐在张某身上并用双手扼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黄宗航对张某的尸体进行奸污,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扼颈窒息死亡。

  黄宗航作案后又驾驶摩托车到八步区建设东路一家螺丝粉店,等候被害人赖某下班。凌晨2时,赖某下班搭乘其女同事的摩托车回到其职工宿舍,黄宗航驾驶摩托车尾随,到该宿舍门口时,黄宗航要求赖某跟他到外面讲清楚为什么要分手的事情。在黄宗航恳求下赖某搭乘其摩托车一起到贺州市二桥往一桥方向约100米处的河边街凉亭,两人在交谈中争吵起来,赖某坚持要与黄宗航分手,黄宗航无法接受,便产生歹念,拿起旁边地上一块约二十公分长、2公分厚的大理石板材砸赖某的头顶部,赖某即倒在地上,接着又拿砸破碎的大理石板砸赖某的头部数下,继而再拿附近的一个有竹杆连着的圆形的水泥墩砸了赖某的头部数下,将赖某当场打死,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赖某系被他人用钝器类物打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9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宗航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贺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宗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宗航将被害人张某杀死后奸污其尸体,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黄宗航一夜之间连杀二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黄宗航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宗航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但是根据被告人黄宗航的罪行,其虽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以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宗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为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贺州市中级法院于8月10日,就本案的审判工作,邀请市人大、政协、政法委、妇联、教育局等部门及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为司法裁判提供有益参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社会对法院司法审判的认同度。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