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的思考
2010-09-08 09:08: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石文渊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是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陪审员陪审影响了办案效率,少数法官心底不希望有民众对抗自己的权威。陪审员本人也由于对陪审制度不了解,认为参加陪审是为法院帮忙,是应付差事,把案件审理当作走过场的形式,甘当陪衬,致使不少地区人民陪审员只担当“听”和“陪”的角色,不参与审和议的活动,即使参加评议也只是随声附和,不表明自己的观点,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了“陪而不审”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防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阻碍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下面,笔者浅谈几条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在选任具体操作中,人民法院不要随意确定选任对象,一定要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要提前公告选任名额、选任条件、招录程序等具体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过公告选任条件及报名须知、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确定候选人、资格审查、任前考试、面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程序,最终选任人民陪审员。同时,笔者认为,在陪审员选任工作中,人民法院应优先考虑退休司法工作人员。因为退休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审判工作,在陪审中必然更积极主动、比无司法经历的陪审员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退休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其生活已融人老百姓中,具备陪审员遴选的一个基本条件,能够很好地胜任陪审员这份工作。

  二.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建立机制,克服主审法官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现象,防止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作法。合议庭陪审人员构成,应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决定。审管办应建立陪审员信息库,需要陪审时,案件承办法官应提前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报,由审管办从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而不是主审法官决定合议庭构成。主审法官在案件合议时,应当首先让陪审员发表意见,不得引导或强迫陪审员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合议。案件的裁判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同时,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任何方面有错误,均可当庭或在合议阶段向法官指出,并要求其改正,法官如不采纳,可向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反映;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直接向纪检检察部门或院领导反映。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否则,就很难与法官进行深入的法律探讨,承办法官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审理案件的全部责任。作为人民陪审员,有时即使意见正确,可能也很难将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阐述,去说服法官,由于不懂法律,又不敢随便发表意见,久而久之,就会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使合议庭形同虚设。因此,人民法院要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并观摩庭审活动,从而不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还应加强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教育,明确陪审员职责,培养陪审员的基本责任意识,以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加强对陪审员的纪律约束,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要强化陪审员的到庭义务,如果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执行职务或拒绝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无故不参加庭审的,可对其予以罚款;三年内满三次无故不参加庭审的,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报人大批准对其予以免职。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应视为上班工作,如果单位阻挠陪审员执行职务的,应视为妨碍司法,可以对单位予以罚款或警告。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考评,每年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对于陪审员参与审理的错案,不仅要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还应追究陪审员的责任。一般的不尽职责,可对其予以罚款,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还可考虑报请人大免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人民陪审员陪审经费,调动陪审积极性。人民陪审员在法院陪审工作中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许多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陪审。而目前由于政府财政一般不能确保经费的落实,使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而基层法院经费也比较紧张,给陪审员陪审补助费用仍然较低,直接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并作为专款由同级政府统一拨付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工作量比照审判员收入给予相应的补助,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积极性。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