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两元钱寻衅滋事 年轻小伙三进宫
2010-08-24 11:36: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株洲石峰频道 | 作者:张帆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黄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今年32岁的被告人黄某,是湖南省株洲市人,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被减刑释放。

  2007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及其女友马某、朋友吴某三人在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被害人王某开的东北饺子馆吃宵夜。在结帐时,三人被告知一共是35元,而黄某的女友马某则发现帐单上是37元,问何故时,被害人王某之子小王回答说“给你们打了两元钱的折”。因觉得小王说话的口气不好,黄某三人与小王发生了争执,并与小王及在饺子馆做事的其他几人相互殴打。

  离开饺子馆后,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吃了亏,“本地人还没搞赢外地人,想不通”。为报复,黄某打电话叫来了朋友杜某及地下出警帮“辉宝”(在逃)等人来助威。不久,杜某、“辉宝”及另外三名男子(在逃)共五人来到田红路与被告人黄某见面。被告人黄某不顾杜某、吴某及马某的劝说,又带领“辉宝”等人来到东北饺子馆门口,见店内人多并作了防备,于是由“辉宝”打电话叫人送来了五把砍刀,被告人黄某带领“辉宝”及另外三名男子携带凶器冲进东北饺子馆打砸东西,并砍伤三人。经鉴定,三被害人均构成轻伤。

  石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黄某系主犯,又系累犯,但因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向三受害人给予了部分赔偿,综合以上情节,石峰区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