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素质
2010-08-19 09:07: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牡丹江爱民频道 | 作者:沈晓明 魏东晖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从道德品行、崇法理念、护法胆识和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水平等各个层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对于如何提高法官素质,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官素质是蕴于法官独立中的价值判断。

  法官素质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官素质的全部内涵。法官的素质包括那些要素?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现代法官的素质标准是由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及现代法治对法官的要求所决定的。法官素质的基本特征: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调整和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社会规范,更是判断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社会标准。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法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更应该具备法官这一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法官应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

  (二)具有良好的独立品格。独立品格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具有真正的审理和裁判权,不受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干涉的内在属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其意义在于保证社会合理性的公正行使。法官的独立品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沿着自己的独立思考进行,镇定自若,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扰,使所办案件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二是审判责任独立,敢于把责任担当起来,而不能上观下察,不敢直面案件,直面责任。三是胸襟坦荡,毫不畏惧,公正执法,达到人格上的独立。

  (三)具有甘于寂寞的品质。法官要甘于寂寞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性所决定的,法律判断不同于道德评判和舆论评判,法官过于积极主动的活动将导致法律逻辑和社会生活逻辑的混同,使审判的依据多元化,失去法律运行的稳定性和平等性,最终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因此,法官的行为一定要规范,耐得住寂寞。诚然,人均有七情六欲,穿着法袍的法官也概莫能外,但法官的七情六欲具有一定内涵界限或者说要受一定的规范约束。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抛一己之利,甘于清贫,淡泊名利,不受世俗价值的左右,尽力避免抛头露面,谨言慎行,避免参与行政活动和公益活动,以保持自身相对独立的空间。

  (四)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法官素质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法官本职工作的需要。法官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展现自己的业务能力,从而履行法官这一职责的,其过程不仅仅是一种审判权运用的过程,而是一种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解决社会矛盾的活动。职业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分析案件的能力和方法,凭着良好的法律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最大限度地兼顾合法、合情、合理,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办案效果。

  在现阶段,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

  (二)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并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书生所难以想象的,案情的发展往往有意料之外而又情理之中的多种可能性,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且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人,才能成为职业法律家。专业技能是法官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也可以称为“专业适应能力”。它大致可以分为天赋的能力和学得的能力,其中学得的能力是主要方面,是经过长期训练获得的,是专业适应性的重要表现。与专业知识相比,专业技能是天赋、学习和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学习的结果;专业技能是一个人能否持续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知识背景或文化素养。

  (三)良好的品性和德行

  所谓司法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

  作为法官,除了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特别重要。法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如果一个人不能恪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就不完全具备法官的道德品质。“公正”、“廉洁”等道德规范,同司法也有特别紧密地联系,是司法工作中特别敏感、特别重要的道德规范,法官必须模范遵守。法官的性格特征是司法工作对法官性格、倾向和态度的特殊要求,如博爱、耐心、宽恕、人权意识等性格特征。虽然法官的性格特征与天生的性格倾向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通过长期的道德修养形成的个性特征。

  (四)护法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奏效的。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要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护法而且是忠实的护法这是解决我国法律危机的最好矫正剂,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提高法官素质,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提高法官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

  1、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首要位置。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因此,要改革现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能够保持与时俱进、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

  2、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法官专业素质。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该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过去法官靠一纸文凭享用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总指导思想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1、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要建立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制度。法官行使审判权,往往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部门、地区间的利益,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要进行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改革,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在党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先”,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其次是要建立有利于发挥人才效能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并建立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用良好的机制和环境吸引人才,努力实现法官人才资源的优先开发与积累。

  (四)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

  法官之所以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不仅在于法官具有优秀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在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法官的人品道德标准主要靠法官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

  我国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业务素质标准,但是并没有就如何保证法官的人品道德素质提出可行方案或措施。鉴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多的集中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司法道德问题上,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人品道德素质相比,后者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设计和改进法官的遴选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法官良好的业务能力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适用能力。法官的使命是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居间对法律和事实进行沟通,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带有个性或特殊性的人员或事项,实现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在办案中法官要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将法律作用于具体案件。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础,然而法律不可能涵盖一切社会现象,法律自身存在的某些滞后性和模糊性,必然给法官提出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法官如何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合乎实际生活、合乎立法原则的公正判决。法官适用法律绝不可能是一种机械的操作过程,一定要具有不同程度的创造性的劳动,这是衡量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尺度。

  2、司法经验。法律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知识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法官的司法实践,实践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创新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经验也是衡量法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评价一个法官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主要看他是否采用广大群众接受的方式去化解纠纷,在解决纠纷和依法办案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切合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经验的作用更为突出。正是由于广大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矛盾、化解纠纷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司法经验,才使广大法官能够出色地完成法律赋予他们的使命。

  3、调研能力。高素质的法官不仅是办案能手,而且应当具有一定的调研能力,调研能力是高素质法官的必备之功。他们不仅熟悉法律,而且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审理案件能找到理论上的支撑,作出合理的解释;不仅善于办案,而且善于总结和感悟;不仅有良好的办案技能,更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功夫,有调研成果。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