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法院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之构建
2010-08-18 11:01: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扶风频道 | 作者:魏小明 乔均会
近年来,面对社会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人民法院在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狠下功夫,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有个别案件由于处理不慎,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使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大打折扣。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未重视风险评估,更多的是事后处理。因此,建立案件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把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在办案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是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在要求。本文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谈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办案风险存在原因及建立评估机制的积极意义
所谓办案风险,其实就是指法官所办理的案件可能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办案存在的风险种类比较多,具体来说,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引起闹访、缠访和群访等上访事件。上访,自古有之,“冤骨可敲登闻鼓”。这种古代的申诉制度,至今仍受到一些老百姓的“偏爱”,是当前一些当事人反映诉求最热门的方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最广泛的一种风险。一些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不被立案、或者起诉案件无胜诉把握、或者案件未被执行等,为了给办案法官施压,这些当事人便找各级领导,或者干脆在法院吵闹,对办案法官进行谩骂等;有的案件一经闹访、缠访和人数众多的群访,往往就被有关领导指示督办,使这些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人为地增大了办案的风险。
(二)、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或人身伤害事件。这是法院案件面临的最大风险。此种当事人多数是因对法院裁判不服、案件执行不满,或对有关机关处理不满,又不想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满足其要求的。这些人心中怨气无处发泄,如把握不当,极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或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或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制造伤害事件,或者自残甚至寻死等方式达到影响案件进程的目的。
(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负面评价。这也是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往往案件一起诉或刚一进入执行程序,就通过媒体进行负面甚至歪曲的报导等非常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期望给法院造成社会舆论压力。这在以前的确有许多“成功”的例子,并使法院许多同志吃尽苦头,甚至丢掉“饭碗”。
(四)、导致信访事件或当事人冲突事件。一些当事人在其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是抓住法官办案的细节,或者个人揣测,向各级领导部门写信访件,反映一些莫须有的事情,给法官施压;此外,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就言辞激烈,甚至发生冲突事件,这也是案件经常遇到的风险。
之所以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这些风险,综合分析有下列一些原因:
(一)、诉讼存在风险。诉讼风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对诉讼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必然产生办案风险,只是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的介入,导致办案风险。比如,诉讼中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导致败诉,这种风险是诉讼活动中最常见和最主要的,但由于败诉,超出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发生一些极端事件。比如前几年广州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坚持认为欠条是被迫所写,但由于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主审法官莫兆军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裁判,败诉的当事人双双至法院大门前自杀。
(二)、办案质量不高以及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情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法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包括业务素质以及观念意识,在案件办理环节或案件质量存在一定瑕疵,影响了办案质量以及导致与民众情绪的对立。此外,由于社会传统的逻辑思维习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有时会出现不同,就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简言之就是法官在办案中只求严格执法,却忽视了当事人或涉案单位对处理结果能否理解和承受。
(三)案件办理各自为战。在案件办理时,各承办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比如现在实行案件办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立案时出现的一些风险苗头,承办案件法官不清楚;同样,审理中出现的风险,执行法官不清楚。
(四)、审判作风不严谨,延伸服务工作不周到。办案人执法不文明或判后答疑、以法释惑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当事人败诉后或诉求未得到完全支持,对其工作、生活等问题处理不到位,这些都可能引发办案风险。
一般来说,办案过程即使出现一些风险苗头,如果能加强调解工作,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那么风险随着案结事了而得以化解;事实上,办案风险的种类及原因并不仅仅限于上面笔者总结的几点,不确定的因素导致的办案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许多变数,这需要我们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很好的研判。也正是基于此,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可能引起的涉诉上访和其它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口前移,将矛盾的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这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行法律与执行司法政策有机统一是极有意义的探索。
二、构建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是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涉法信访严峻形势下,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自我加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探索之旅、创新之举。在这一机制的建立中,风险的发现是预防的关键,风险的评估是化解的前提,风险的化解是评估的目的。所以,要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思路和“谁办案谁负责”原则,突出和强调第一承办人的责任意识,以“发现早、控得住、处置好”为目标,争取在办案风险控制上的主动权。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事前主动预防,实现源头控制。必须和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密切结合,风险防控工作应当贯穿于诉前、诉中、判后执行全过程,使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形成防控合力,形成系统的工作机制。如果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不了解、不掌握,风险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甚至愈积愈深,就会增加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还容易引发信访、群访、重大冲突乃至暴力抗法等不稳定事件。所以,自立案之初就要全面收集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资料,分级评估案件的风险,根据实际确定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对各业务庭室在审执过程中是否全面收集排查办案风险、准确评定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防控措施、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内部整体联动,全程协同防控。建立了系统化、全流程的稳控管理体系,使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均能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从立案环节开始,直至案件审理、执行完毕,所有环节的承办人随时排查、收集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因素,逐项登记于《办案风险评估信息登记表》,分别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将防控措施及落实情况登记于《办案风险防控措施报告表》,随卷宗材料流转,本环节确实难以化解不稳定隐患的,由下一环节承办人继续实施,办案风险隐患以层层分解的方式得以化解。
(三)、社会各方联动、构建大信访格局。办案风险防控,关键在于对各种矛盾隐患的早发现、早解决。要着眼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着眼于社会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坚持党委领导,形成以政法委为领导,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网络。尤其对那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纠纷,要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各界协力配合,依托司法职能,统筹诉讼内外的解决力量,实行相关部门联动,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风险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办案风险。
三、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模式
(一)、办案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当根据各部门办案的不同特点,对所办理案件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解,确认风险。
1、办案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立案、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存在的风险的各类案件。具体来说,就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等。在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判或执行等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存在风险,应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执行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
关于办案风险的评估范围,事实上还有一个风险的发现和排查过程,风险的发现是预防的关键。所以,作为案件办理的第一个环节,在案件立案之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立案审查人员要改变以往简单审查的模式,在涉及到上述案件时,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在立案之后移送审理之前的这段时间,加强调解工作。调解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了解案情及案件以外的情况,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便案件风险的发现。即使案件调解不了,风险还无法化解,把发现的风险及风险预防措施以书面形式随卷宗材料流转,一并移送给审判业务庭,及时作出评估。一般来说,其他环节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作出判决和执行过程中。
2、办案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涉诉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确定四级风险等级:一级为特别重大风险,指当事人可能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围堵人民法院或法官等行为的;二级为重大风险,指当事人可能赴省进京越级上访,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不良或者涉案当事人情绪激烈、对抗性较强,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案件及处理结果对本辖区将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等;三级为较大风险,指可能引发静坐、下跪、请愿、滞留、吵闹、辱骂或殴打干警等行为,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四级为一般风险,指可能出现重信重访或无理缠访等行为的。
(二)、办案风险评估的流程模式
1、评估机构:人民法院内部应设立案件风险评估委员会,人员由院长、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法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部门间因风险评估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评估。各业务部门成立案件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内勤组成,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评估。
2、评估流程:(1)、案件承办人在全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在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时存在风险,或者部门负责人认为存在风险,应当在做出决定前填写《案件风险评估表》(包括案件风险的内容、原因等),并按照案件正常办理程序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办案风险认真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意见和制定相应的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在办案风险评估过程中,各部门可以进一步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3)、各部门根据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与相关方面沟通协调等方式化解(控制)相关风险。化解(控制)案件风险工作应当在各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案件承办人具体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各部门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协调解决。对于确实不能化解风险的案件,应报风险评估委员会备案。
(4)、在对办案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的基础上,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相关决定。必要时应当在化解(控制)风险后做出决定。
(三)、办案风险评估的责任及风险防范
1、办案风险评估的责任。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由于案件承办人没有进行评估的,如果引发有理涉诉上访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业务部门对于承办人申报的风险评估案件没有进行认真评估,或没有采取相应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如果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2、风险评估之后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目的是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所以,意识到了风险,要有切切实实的防范措施。要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因人制宜,多策并举,采取法治教育、思想疏导、心理咨询、专家论证、案件评判、公开听证、联合接访、司法救助、依法惩处等多种形式,力争达到防范、处置、稳控与息诉四者的最佳结合。如我院审理的贾某与扶风县城关镇龙泉村以及淮某、邓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05年10月与扶风县城关镇龙泉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了该村土地34.6亩。2009年10月,贾某因所耕种土地要通过淮某所承包土地而发生争执,致贾某无法耕种土地,后淮某耕种了贾某所承包土地中的14.6亩,邓某耕种了两原告承包土地中的20亩。贾某遂于2009年11月25日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强行耕种两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侵权,返还原告贾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考虑到两被告已耕种的事实,遂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所耕种土地34.6亩,并保证生产道路通畅;原告适当补偿两被告投资费用。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0年6月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宣判送达后,正值扶风进入“三夏”农忙之际,我院意识到,本案虽已宣判送达但未能实际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对立情绪较大,互不相让,并声称在收割期间均要抢收小麦,极有可能发生纠纷,矛盾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案件存在风险。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与紧迫性,我院对案件执行风险及时作出评估,认为可能产生二级办案风险,并制定化解措施,及时向政法委进行了汇报以及所在的城关镇镇政府通报了案情;由主管院长亲自带领承办法官,邀请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所长、龙泉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件案件办案风险的成功化解,也为我院进一步完善办案风险评估制度积累了经验。
一、办案风险存在原因及建立评估机制的积极意义
所谓办案风险,其实就是指法官所办理的案件可能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办案存在的风险种类比较多,具体来说,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引起闹访、缠访和群访等上访事件。上访,自古有之,“冤骨可敲登闻鼓”。这种古代的申诉制度,至今仍受到一些老百姓的“偏爱”,是当前一些当事人反映诉求最热门的方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最广泛的一种风险。一些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不被立案、或者起诉案件无胜诉把握、或者案件未被执行等,为了给办案法官施压,这些当事人便找各级领导,或者干脆在法院吵闹,对办案法官进行谩骂等;有的案件一经闹访、缠访和人数众多的群访,往往就被有关领导指示督办,使这些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人为地增大了办案的风险。
(二)、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或人身伤害事件。这是法院案件面临的最大风险。此种当事人多数是因对法院裁判不服、案件执行不满,或对有关机关处理不满,又不想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满足其要求的。这些人心中怨气无处发泄,如把握不当,极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或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或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制造伤害事件,或者自残甚至寻死等方式达到影响案件进程的目的。
(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负面评价。这也是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往往案件一起诉或刚一进入执行程序,就通过媒体进行负面甚至歪曲的报导等非常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期望给法院造成社会舆论压力。这在以前的确有许多“成功”的例子,并使法院许多同志吃尽苦头,甚至丢掉“饭碗”。
(四)、导致信访事件或当事人冲突事件。一些当事人在其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是抓住法官办案的细节,或者个人揣测,向各级领导部门写信访件,反映一些莫须有的事情,给法官施压;此外,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就言辞激烈,甚至发生冲突事件,这也是案件经常遇到的风险。
之所以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这些风险,综合分析有下列一些原因:
(一)、诉讼存在风险。诉讼风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对诉讼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必然产生办案风险,只是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的介入,导致办案风险。比如,诉讼中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导致败诉,这种风险是诉讼活动中最常见和最主要的,但由于败诉,超出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发生一些极端事件。比如前几年广州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坚持认为欠条是被迫所写,但由于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主审法官莫兆军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裁判,败诉的当事人双双至法院大门前自杀。
(二)、办案质量不高以及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情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法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包括业务素质以及观念意识,在案件办理环节或案件质量存在一定瑕疵,影响了办案质量以及导致与民众情绪的对立。此外,由于社会传统的逻辑思维习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有时会出现不同,就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简言之就是法官在办案中只求严格执法,却忽视了当事人或涉案单位对处理结果能否理解和承受。
(三)案件办理各自为战。在案件办理时,各承办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比如现在实行案件办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立案时出现的一些风险苗头,承办案件法官不清楚;同样,审理中出现的风险,执行法官不清楚。
(四)、审判作风不严谨,延伸服务工作不周到。办案人执法不文明或判后答疑、以法释惑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当事人败诉后或诉求未得到完全支持,对其工作、生活等问题处理不到位,这些都可能引发办案风险。
一般来说,办案过程即使出现一些风险苗头,如果能加强调解工作,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那么风险随着案结事了而得以化解;事实上,办案风险的种类及原因并不仅仅限于上面笔者总结的几点,不确定的因素导致的办案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许多变数,这需要我们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很好的研判。也正是基于此,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可能引起的涉诉上访和其它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口前移,将矛盾的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这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行法律与执行司法政策有机统一是极有意义的探索。
二、构建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是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涉法信访严峻形势下,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自我加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探索之旅、创新之举。在这一机制的建立中,风险的发现是预防的关键,风险的评估是化解的前提,风险的化解是评估的目的。所以,要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思路和“谁办案谁负责”原则,突出和强调第一承办人的责任意识,以“发现早、控得住、处置好”为目标,争取在办案风险控制上的主动权。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事前主动预防,实现源头控制。必须和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密切结合,风险防控工作应当贯穿于诉前、诉中、判后执行全过程,使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形成防控合力,形成系统的工作机制。如果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不了解、不掌握,风险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甚至愈积愈深,就会增加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还容易引发信访、群访、重大冲突乃至暴力抗法等不稳定事件。所以,自立案之初就要全面收集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资料,分级评估案件的风险,根据实际确定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对各业务庭室在审执过程中是否全面收集排查办案风险、准确评定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防控措施、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内部整体联动,全程协同防控。建立了系统化、全流程的稳控管理体系,使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均能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从立案环节开始,直至案件审理、执行完毕,所有环节的承办人随时排查、收集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因素,逐项登记于《办案风险评估信息登记表》,分别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将防控措施及落实情况登记于《办案风险防控措施报告表》,随卷宗材料流转,本环节确实难以化解不稳定隐患的,由下一环节承办人继续实施,办案风险隐患以层层分解的方式得以化解。
(三)、社会各方联动、构建大信访格局。办案风险防控,关键在于对各种矛盾隐患的早发现、早解决。要着眼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着眼于社会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坚持党委领导,形成以政法委为领导,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网络。尤其对那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纠纷,要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各界协力配合,依托司法职能,统筹诉讼内外的解决力量,实行相关部门联动,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风险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办案风险。
三、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模式
(一)、办案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当根据各部门办案的不同特点,对所办理案件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解,确认风险。
1、办案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立案、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存在的风险的各类案件。具体来说,就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等。在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判或执行等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存在风险,应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执行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
关于办案风险的评估范围,事实上还有一个风险的发现和排查过程,风险的发现是预防的关键。所以,作为案件办理的第一个环节,在案件立案之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立案审查人员要改变以往简单审查的模式,在涉及到上述案件时,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在立案之后移送审理之前的这段时间,加强调解工作。调解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了解案情及案件以外的情况,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便案件风险的发现。即使案件调解不了,风险还无法化解,把发现的风险及风险预防措施以书面形式随卷宗材料流转,一并移送给审判业务庭,及时作出评估。一般来说,其他环节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作出判决和执行过程中。
2、办案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涉诉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确定四级风险等级:一级为特别重大风险,指当事人可能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围堵人民法院或法官等行为的;二级为重大风险,指当事人可能赴省进京越级上访,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不良或者涉案当事人情绪激烈、对抗性较强,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案件及处理结果对本辖区将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等;三级为较大风险,指可能引发静坐、下跪、请愿、滞留、吵闹、辱骂或殴打干警等行为,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四级为一般风险,指可能出现重信重访或无理缠访等行为的。
(二)、办案风险评估的流程模式
1、评估机构:人民法院内部应设立案件风险评估委员会,人员由院长、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法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部门间因风险评估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评估。各业务部门成立案件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内勤组成,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评估。
2、评估流程:(1)、案件承办人在全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在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时存在风险,或者部门负责人认为存在风险,应当在做出决定前填写《案件风险评估表》(包括案件风险的内容、原因等),并按照案件正常办理程序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办案风险认真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意见和制定相应的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在办案风险评估过程中,各部门可以进一步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3)、各部门根据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与相关方面沟通协调等方式化解(控制)相关风险。化解(控制)案件风险工作应当在各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案件承办人具体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各部门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协调解决。对于确实不能化解风险的案件,应报风险评估委员会备案。
(4)、在对办案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的基础上,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相关决定。必要时应当在化解(控制)风险后做出决定。
(三)、办案风险评估的责任及风险防范
1、办案风险评估的责任。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由于案件承办人没有进行评估的,如果引发有理涉诉上访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业务部门对于承办人申报的风险评估案件没有进行认真评估,或没有采取相应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如果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2、风险评估之后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目的是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所以,意识到了风险,要有切切实实的防范措施。要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因人制宜,多策并举,采取法治教育、思想疏导、心理咨询、专家论证、案件评判、公开听证、联合接访、司法救助、依法惩处等多种形式,力争达到防范、处置、稳控与息诉四者的最佳结合。如我院审理的贾某与扶风县城关镇龙泉村以及淮某、邓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05年10月与扶风县城关镇龙泉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了该村土地34.6亩。2009年10月,贾某因所耕种土地要通过淮某所承包土地而发生争执,致贾某无法耕种土地,后淮某耕种了贾某所承包土地中的14.6亩,邓某耕种了两原告承包土地中的20亩。贾某遂于2009年11月25日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强行耕种两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侵权,返还原告贾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考虑到两被告已耕种的事实,遂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所耕种土地34.6亩,并保证生产道路通畅;原告适当补偿两被告投资费用。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0年6月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宣判送达后,正值扶风进入“三夏”农忙之际,我院意识到,本案虽已宣判送达但未能实际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对立情绪较大,互不相让,并声称在收割期间均要抢收小麦,极有可能发生纠纷,矛盾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案件存在风险。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与紧迫性,我院对案件执行风险及时作出评估,认为可能产生二级办案风险,并制定化解措施,及时向政法委进行了汇报以及所在的城关镇镇政府通报了案情;由主管院长亲自带领承办法官,邀请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所长、龙泉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件案件办案风险的成功化解,也为我院进一步完善办案风险评估制度积累了经验。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