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妄占抚恤金 儿媳知晓上法庭
2010-08-17 10:5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张芳 梁自勇
  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法官来到该县楼台乡三台村,在被告佘某家门口开庭审理了一起抚恤金分割纠纷案。在法官不厌其烦地调解下,反目的翁媳二人终于言和,儿媳张某分得抚恤金8万元。

  2010年3月29日,佘某的儿子在山西锰矿打工时死于矿难,矿方一次性付给家属25万元抚恤金,安置完后事尚余20万元抚恤金存入银行,佘某为了据为己有,加之儿子儿媳又是组合家庭,双方在一起生活较少,儿媳经常住居在娘家,故一直未将儿子死亡的消息告诉儿媳。儿媳知晓后提出分割抚恤金时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公公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抚恤金。

  面对儿媳的起诉,被告佘某则认为,自己已是70岁的老人了,身体也不太好,本来生活就有困难,唯一的儿子走了,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说不定未来都没有人给自己送终。同时在他看来,儿媳还很年轻,将来肯定还会嫁人,一直不同意给付儿媳抚恤金。法庭考虑佘某行动不便,主动上门调查案情,并不厌其烦地对原、被告多次进行劝解。佘某老人被法官的认真负责所感动,庭审后翁媳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儿媳张某分得抚恤金8万元。至此,一起抚恤金分割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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