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010-08-16 09:14: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宜春频道 | 作者:付剑
在审判实务工作中,由于相当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故意躲避等原因,致使公告送达在法院整个送达工作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同时,公告送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法院对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查不严,单纯依赖基层组织的证明,缺少实地调查。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受送达人并不一定能实际看到公告的内容,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提供基层组织的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法院公告送达,损害了受送达人合法权益.
其次公告的内容不完整,难以达到送达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内容。但由于目前报纸对法院公告的字数有一定的限制,相当多的办案人员从节省经费的角度出发,尽量缩减公告的字数,导致内容不全,有违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承办法官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不便于日后利害关系人的阅卷查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4条关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应当记录在卷的规定。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减少错案的发生,法官在适用公告送达前一定要到实地进行调查,不能轻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证明。对某些重大复杂或牵涉到人身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抚养纠纷案),公告送达决定要由合议庭作出,并报院长批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来督促办案法官完善公告的内容。比如规定没有载明《意见》第89条所要求载明内容的公告为无效公告,受送达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法院的案件质量检查部门要对公告送达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适用公告送达是否恰当,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是否记录在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院对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查不严,单纯依赖基层组织的证明,缺少实地调查。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受送达人并不一定能实际看到公告的内容,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提供基层组织的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法院公告送达,损害了受送达人合法权益.
其次公告的内容不完整,难以达到送达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内容。但由于目前报纸对法院公告的字数有一定的限制,相当多的办案人员从节省经费的角度出发,尽量缩减公告的字数,导致内容不全,有违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承办法官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不便于日后利害关系人的阅卷查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4条关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应当记录在卷的规定。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减少错案的发生,法官在适用公告送达前一定要到实地进行调查,不能轻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证明。对某些重大复杂或牵涉到人身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抚养纠纷案),公告送达决定要由合议庭作出,并报院长批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来督促办案法官完善公告的内容。比如规定没有载明《意见》第89条所要求载明内容的公告为无效公告,受送达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法院的案件质量检查部门要对公告送达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适用公告送达是否恰当,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是否记录在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晶晶